一般情況下,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后就沒有反悔權了,而云南的夏先生在簽訂補償協議后20天向征收方申請撤銷補償協議,征收方并未處理,夏
夏先生在云南某縣有一處四層商住兩用房,無房產證,有土地使用證2本,系國有土地。因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方發布《征收公告》,夏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
隨后,征收方委托評估公司作出對夏先生土地及房屋的《評估結果通知書》,夏先生簽字書寫“對評估結果無異議”,并于當日與征收方簽訂了補償協議。沒過多久,夏先生向征收方申請撤銷《補償協議》。2017年8月1日,夏先生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補償協議。
一審法院認為,夏先生主張案涉行政協議評估程序違法、評估結果不公平,其是在受脅迫、受欺詐,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補償協議》,但是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案涉《補償協議》合法有效。因此判決駁回夏先生的訴訟請求。
夏先生不服,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訴,稱房屋評估程序違法,評估公司用評估結果通知書代替評估報告,評估結果嚴重背離了不低于市場價格的征收原則。
云南高院認為,征收方未向夏先生送達房屋分戶評估報告,未對其復核申請進行復核評估,夏先生作為被征收人,在行政機關實施征收補償過程中的程序性權利未能依法得到保障,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未依法確認,故應認定《補償協議》在訂立時顯失公平。雖然夏先生簽字注明“對評估結果無異議”,但案涉《補償協議》的簽訂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應予撤銷。因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夏先生與征收方簽訂的補償協議。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表示,為了保障被征收的房屋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評估,使被征收人能得到合理的補償,征補條例規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王有銀律師說“法律法規賦予被征收人的程序性權利必須得到充分保障,如果大家在征收拆遷中覺得利益受到了侵害,要向專業律師咨詢,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