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面臨征收,因不滿468萬元補償,張先生拒絕搬離,后區政府最后以緊急避險拆除危房為由,將張先生的房屋拆除。張先生認為補償方面以及強
長假第三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向大家解讀這個案件。
2016年7月29日,征收方發布《關于某道路改造項目征收房屋的通告》,張先生的房屋位于該通告的征收范圍內。2018年7月26日,征收方就涉案房屋對張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張先生不服,申請行政復議,之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9年4月28日,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撤銷了上述征收補償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
2018年6月15日,征收方在拆除相鄰房屋過程中,導致張先生房屋出現大面積裂縫, 2019年6月11日,某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出具鑒定報告,根據《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的相關要求,將涉案房屋評定為D級,即不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2019年11月13日,征收方向張先生下發緊急避險通知書,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于2019年11月20日前搬離”,同日函請住建局出具限期拆除房屋決定書并承諾承擔由此引發的民事或者行政責任。2019年11月19日,張先生收到住建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房屋決定書后,于次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該限期拆除房屋決定違法。
2019年11月20日,征收方將涉案房屋征收補償款468萬余元提存至公證處,次日,組織人員拆除了涉案房屋。無奈之下,張先生委托律師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征收方辯稱,涉案房屋墻體部分開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依法認定為D級危房,各部門已經依法完成了必要的審批、告知及送達工作,且征收方已將房屋征收補償款提存至公證處,在拆除過程中亦妥善存放房屋內物品,對張先生的權益予以充分保障。因此,征收方對涉案危房采取的緊急避險拆除行為并未違法。
法院認為,危房鑒定應適用的是建設部頒發的沒有合法手續性標準《危險房屋鑒定標準》,本案鑒定僅適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其次鑒定機構提出的鑒定結論建議是停止使用,而非拆除涉案房屋,限期拆除決定書也已經被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不能作為拆除涉案房屋的依據。
法院還認為,在張先生未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且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被判決撤銷的情況下,征收方為加快推進征收工作,采取危房鑒定和拆除的做法,刻意規避征收補償程序,以緊急避險為由行違法拆除之實,構成程序濫用。綜上,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違法。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認為,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沒有合法手續執行。
“在被征收人據不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征收方有時會以各種理由及措施,以達到征收拆遷的目的,被征收人遇到此種情況,應第一時間咨詢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王有銀律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