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江北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江北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江北府發〔2021〕16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
江北府發〔2021〕16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江北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已經2021年6月23日區政府第13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重慶市江北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21〕14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重慶市江北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重慶市江北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區征地實施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征地安置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促進就業等相關工作。
區公安部門負責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居民戶口信息提供和審核等相關工作。
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農村宅基地管理等相關工作,負責對農村集體資產和流轉土地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區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民政、信訪、不動產登記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和流轉土地的管理,農村宅基地審核批準等相關工作。按照區人民政府要求做好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四條 征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第五條 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分地類,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執行,以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區片綜合地價中,土地補償費占30%,安置補助費占70%。
重慶市江北區區域范圍內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為每畝6.3萬元。
第六條 土地補償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的3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土地補償費由區征地實施機構支付給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8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放給承包經營戶,土地補償費的2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為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七條 安置補助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的7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重慶市江北區安置補助費由區征地實施機構按照每人38000元的發放標準支付給人員安置對象。安置補助費支付后有結余的,結余部分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區人民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足。
第八條 重慶市江北區農村房屋拆遷補償以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為準,按照農村房屋拆遷重置價格標準補償(詳見附件1),房屋的裝修、裝飾已包含在農村房屋重置價格中,不再單獨補償。
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房屋,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區農業農村、規劃和自然資源、不動產登記、征地實施機構等部門依法根據修建時間、用地性質、主要用途等因素予以認定。其中:認定為合法的建筑面積按照農村房屋重置價格標準補償;剩余的建筑面積不屬于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按照農村房屋重置價格標準的60%給予材料工時補助。
房屋實際面積小于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的合法建筑面積的,以實際面積為準。區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已拆除的房屋、房屋已垮塌的部分不計入房屋實際面積。
第九條 《重慶市江北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所稱其他地上附著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構)筑物、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
重慶市江北區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被征收土地面積扣除林地后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5000元(含青苗3000元)。補償費用由區征地實施機構支付給所有權人。涉及土地流轉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受讓方進行約定分配。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關規定執行,補償標準低于綜合定額標準的,按照綜合定額標準進行補償。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構)筑物;
(二)區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栽種的青苗及花草、樹木等附著物;
(三)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情形。
第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持有合法證照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綜合考慮生產經營年限、規模、類別、搬遷損失、搬遷難易度等因素,對生產經營者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
利用自有農房或自有承包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按類別給予一次性搬遷補助費。養殖類,按附件2標準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附件2未包括或對標準有異議的,可通過評估方式確定搬遷補助費;生產加工類,生產加工經營活動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相關資產按照評估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評估考慮搬遷所需的人工費、機械費、運輸費、損失費等因素,不可搬遷或者搬遷后喪失使用價值的設施設備按照評估凈值給予補助;商業服務類,按照實際用于商業服務經營的房屋(不含簡易結構)面積以每平方米200元標準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
鄉鎮企業或通過流轉土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按本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補償,其他地上附著物按本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執行,生產經營活動的設施設備和其他相關資產綜合考慮搬遷所需的人工費、機械費、運輸費、損失費等因素按照評估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不可搬遷或者搬遷后喪失使用價值的設施設備按評估凈值給予補助。流轉土地應當符合土地流轉經營的相關規定,由區農業農村部門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認定。
評估機構由被評估對象所有權人和區征地實施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共同確定。被評估對象所有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確定評估機構的,由區征地實施機構抽取評估機構。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 《重慶市江北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所稱人員安置對象應當從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中產生。
下列人員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將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三)因合法收養、合法婚姻將戶口從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并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含碩士、博士研究生)、現役軍士和義務兵、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服刑人員;
(五)按照本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保留征地補償安置權利的人員;
(六)因其他原因,戶口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遷出進城落戶,但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本條所稱“長期”,是指區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1年以上。其中,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3年以上。
第十三條 符合《重慶市江北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的人員;
(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在編在職和退休人員。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重慶市江北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全部為人員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員安置對象的人數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土地面積計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計算的人數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
本條所稱人均土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除以按照本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本條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占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的比例。
第十五條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農戶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況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中確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以下原則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定人員安置對象:
(一)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計算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全部落實到具體人員;
(二)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高到低依次確定;
(三)征收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按照征地后農戶剩余人平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低到高依次確定。仍有結余人數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或代表會議討論確定具體人員;
(四)只征收未發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或代表會議討論確定具體人員。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7日無異議后,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區征地實施機構會同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農業農村等部門復核,區人民政府核準。
第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并安排人員安置對象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人員安置對象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人員安置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辦法及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需求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組織開展就業創業服務活動,促進其就業創業。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重慶市江北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且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的人員全部為住房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持有征地范圍內被搬遷住房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且按照本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但住房未被搬遷的人員,在其住房搬遷時納入住房安置對象范圍。上述人員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已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第十九條 符合《重慶市江北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一)本實施辦法施行前已實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員;
(二)已享受過福利分房、劃撥國有土地上自建房以及由單位修建并銷售給職工的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實物住房的人員。
第二十條 住房安置可以采取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等方式。住房安置對象應當以戶為單位統一選擇一種安置方式,一處宅基地上的住房計為一戶,即以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續批準的房屋作為計戶依據。
選擇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以及國家和本市關于宅基地建房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重慶市江北區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按照房屋重置價格標準的50%給予自建住房補助。
第二十二條 重慶市江北區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以基本家庭戶為單位進行安置,住房安置對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積標準為每人30平方米。
第二十三條 重慶市江北區住房安置對象夫妻雙方均無子女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在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未結過婚,且無子女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范圍,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與住房安置對象合并安置:
(一)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居住1年以上(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未成年子女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居住3年以上)。居住時間以結婚(收養或出生)之日起至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止計算;
(二)征地前未實行征地住房安置;
(三)住房安置對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無商品房、其他農村住房、未享受過福利分房、經濟適用房、安置房等住房的,以及在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未享受福利租房的情形;
(四)不享有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
第二十四條 安置房安置的,應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磚混結構房屋的重置價格標準(1020元/平方米)購買。
因戶型設計等原因,以基本家庭戶為單位,安置房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5平方米以內(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購買。安置房建安造價由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核定,經區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因戶型設計、住房安置對象意愿等原因,購買安置房未達到應安置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支付給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五條 安置房應當在國有土地上建設。
安置房建設單位應當安排安置房的建設資金、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居民用電、自來水、天然氣、有線電視的安裝費用以及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 住房貨幣安置的,貨幣安置款額等于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乘以應安置建筑面積。
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由征地范圍周邊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價格與磚混結構房屋重置價格標準之差確定,區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條 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權利的住房被搬遷時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復安置住房。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不予住房安置情形之一的,其被搬遷房屋按重置價格標準的50%予以補助:
(一)被搬遷住房所有權人均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
(二)被搬遷住房屬于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且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三)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房等登記為非住宅的房屋。
第二十九條 重慶市江北區征地搬遷農村住房,按照每戶(一處宅基地上的住房計為一戶)3人以下(含3人)每次2500元、3人以上7人以下(含7人)每次3500元、7人以上每次4000元的標準支付搬遷費,用于被搬遷戶搬家及生產生活設施遷移,按兩次計發。
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600元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8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計算并支付自搬遷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個月止期間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16元。超過24個月未安置的,從第25個月起,按每平方米每月23元計算并支付。因個人原因不接受安置的,自安置方公示的分房時間起6個月后停止發放臨時安置費。
住房貨幣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16元。
第三十條 選擇貨幣安置的,按以下方式給予獎勵:
(一)住房安置對象及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每人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15000元及物業費補助5000元;
(二)住房安置對象及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每人給予簽約獎勵費40000元及特別獎勵費30000元。
第五章 獎勵
第三十一條 征地拆遷范圍的房屋和其他建(構)附作物應在規定時間內拆遷,對按時配合完成征地拆遷工作的,按以下方式給予獎勵:
(一)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按時配合完成土地補償協議簽訂、人員安置協議簽訂,并在征收土地依法批準后按時交出土地的,按征收土地面積給予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每畝15000元的按時交地獎勵,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管理、分配和使用;
(二)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按時配合完成房屋清理丈量、協議簽訂,在征收土地依法批準后按時領取房屋補償款并移交房屋拆除的,對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住房安置對象給予每人20000元的拆遷獎勵。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重慶市江北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江北區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江北府發〔2013〕53號)、《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征收集體土地住房貨幣安置價格的通知》(江北府辦〔2013〕171號)、《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明確征地補償安置有關費用標準的通知》(江北府辦〔2013〕172號)同時廢止。
《重慶市江北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施行前已經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
附件1
重慶市江北區農村房屋拆遷重置價格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類別結構
房屋結構
補償標準
鋼砼結構
框架(剪力墻)現澆蓋
1280
磚混結構
磚墻(條石)預制蓋
1020
磚木結構
磚墻(木板)穿逗瓦蓋
860
磚墻(片石)瓦蓋
820
磚墻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彩鋼蓋)
720
土墻結構
土墻瓦蓋
490
石棉瓦、玻纖瓦蓋
430
簡易結構
磚柱(石柱、木柱、鋼柱)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彩鋼蓋)
240
簡易棚房
190
說明:1.房屋層高在3.3米以上(含3.3米)5米以下的,按同類房屋標準上浮20%進行補償,房屋層高在5米以上(含5米)8米以下的,按同類房屋標準上浮40%進行補償。房屋層高在8米以上(含8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上浮60%進行補償。
2.房屋層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70%計算補償。
3.房屋層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50%計算補償。
4.房屋層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20%計算補償。
5.外陽臺按同類房屋的50%計算。
6.房屋面積以外墻尺寸計算。
附件2
重慶市自有農房或自有承包地從事養殖類生產經營活動一次性搬遷補助標準
類別
規模要求
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標準
水產養殖
符合合法證照經營范圍的養殖面積達3畝以上
5000元/畝
畜禽養殖
牛
肉牛:常年存欄量不少于4頭
奶牛:常年存欄量不少于2頭
3000元/頭
種豬
常年存欄量不少于2頭
2000元/頭
生豬
100市斤
(含)以上
常年存欄量不少于10頭
300元/頭
生豬
100市斤以下
常年存欄量不少于20頭
100元/頭
羊
常年存欄量不少于30只
100元/頭
雞
常年存欄量不少于200只
20元/只
鴨
常年存欄量不少于200只
20元/只
兔
常年存欄量不少于200只
20元/只
鵝
常年存欄量不少于200只
30元/只
鴿子
存欄量不少于50只
50元/只
蜜蜂
存欄量不少于20箱
50元/箱
說明: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辦理合法證照的,不給予搬遷補助費。
●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江北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江北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