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四川省米易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米易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米易縣集體土地征
四川省米易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米易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米易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經縣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日
四川省米易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米易縣實際,制定《米易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第二條 四川省米易縣行政區域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報請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安置適用《米易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是集體土地征收主體,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集體土地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集體土地征收相關工作。
第四條 成立米易縣集體土地征收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征收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統籌全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中心(以下簡稱縣征補安置中心)負責縣征收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縣級有關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第五條 被征收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依據《米易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按“一項目一方案”或“一區片一方案”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同意后實施。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六條 征地補償類別
(一)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
四川省米易縣征收農用地的補償標準按照經公布的米易縣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按征收農用地標準0.5倍執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
四川省米易縣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經公布的現行標準執行。
(三)農村村民住宅補償
四川省米易縣農村村民住宅使用的宅基地面積在法律及政策準許的范圍內,或使用宅基地建設的農村村民住宅在《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前已經建成的,根據農村村民住宅實際,按現行政策補償。
第七條 征收土地的面積、地類、權屬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的勘測定界結果為準,并以此作為補償依據。征收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以經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并以此作為補償依據。
第八條 對不配合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通過證據保全公證方式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并以調查結果作為補償費用的計算依據。房屋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按照房屋主體補償金額的一定比例計算,補償費用采取公證提存方式兌現。
第九條 征收土地涉及的供電、通訊、管道、道路等設施的補償,按照有關行業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自《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搶栽、搶種各種經濟林木和農作物,新開墾土地,新開挖魚塘、坑塘,修建新墳,改造舊墳,搶建建(構)筑物,改、擴建現有建(構)筑物、設施等。
(二)違法違規修建的建(構)筑物。
(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補償的情形。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一條 截止縣人民政府發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安置:
(一)戶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具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利,履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生育、合法收養且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人員;
(三)戶籍隨父或隨母遷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且隨遷父或母符合安置條件的未成年人;
(四)原戶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服現役的士兵(士官)和在校大、中專學生;
(五)原戶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服有期徒刑、拘役等人員;
(六)原戶籍關系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征地時未招錄(聘)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職工或未與國有企業建立固定人事、工資、社保關系人員,且參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并履行村民同等義務的城鎮居民,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并經審核認定,按程序公示無異議的人員;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截止縣人民政府發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戶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但已招錄(聘)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職工或與國有企業建立固定人事、工資、社保關系的人員;
(二)父母雙方均已招錄(聘)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職工或與國有企業建立固定人事、工資、社保關系后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三)父母一方戶籍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而另一方招錄(聘)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編職工或與國有企業建立固定人事、工資、社保關系后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四)離婚再婚的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婚遷入未達到規定年限的配偶;
(五)戶籍為投親靠友遷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審核認定,不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
(六)從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離職后回原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居住的人員;
(七)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 、軍隊等離休、退休(職)回原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的人員以及已享受過安置政策的退養回鄉人員;
(八)未依法進行戶籍登記的人員;
(九)非合法收養人員;
(十)因土地征收曾被安置,經審核認定不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
(十一)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應納入安置的情形。
第十三條 根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按“人地對應”原則,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人員安置方案進行討論并通過后,研究提出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后,按程序上報審核。
第十四條 安置總人數按照征收耕地總面積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計算,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被安置人員按照如下方式進行安置:
(一)基本養老保險安置。征地時年滿16周歲以上符合基本養老保險安置的,按照《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四川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8〕46號)辦理。
(二)發放失地生活補助。征地時未滿16周歲的,政府按一定金額一次性發給失地生活補助;征地時男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的,政府每月可給予一定的失地生活補助。經批準,失地生活補助可采取實物(失地生活安置房)方式向被安置對象兌現。
(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貼。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補貼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一檔標準逐年補貼,補貼年限不超過10年。
第十六條 享受失地生活補助政策待遇的被安置人員,自然消亡,招錄(聘)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編職工;與國有企業建立固定人事、工資、社保關系的員工,自次月起取消其享受失地補助政策待遇。
第十七條 人員安置后,被安置人員轉為城鎮居民戶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收,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所有農村村民全部轉為城鎮居民。公安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已安置人員戶口遷移等相關手續。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八條 截止縣人民政府發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農村村民住宅被依法征收,下列人員予以住房安置:
(一)戶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履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義務,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生育、合法收養且戶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人員;
(三)戶籍隨父或隨母遷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且隨遷父或母符合安置條件的未成年人;
(四)原戶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服現役的士兵(士官)和在校大、中專學生;
(五)原戶籍和住房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服有期徒刑、拘役等人員;
(六)原戶籍和住房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農轉非后,未招錄(聘)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編職工或未與國有企業建立固定人事、工資、社保關系的城鎮居民;
(七)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主)共同居住,未享受政策性住房、補助(單位福利房、房改房、一次性住房補貼),以及各類保障性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農轉非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帶限制條件的集資房)、政府住房公積金待遇,經審核認定,公示無異議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城鎮戶籍近親屬(戶主的配偶、父母、子女);
(八)事實已懷孕但尚未出生的胎兒(提供相關醫學證明),由夫妻雙方提供結婚證和生育服務證,經鄉(鎮)人民政府核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可暫計入安置人口,待孩子出生并提供入戶證明后再予以安置;
(九)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截止縣人民政府發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農村村民住宅被依法征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住房安置:
(一)戶籍和住房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已招錄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職工或與國有企業建立固定人事、工資、社保關系的人員;
(二)父母雙方均招錄(聘)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職工或與國有企業建立固定人事、工資、社保關系后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三)父母一方戶籍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而另一方招錄(聘)為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職工或與國有企業建立固定人事、工資、社保關系后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四)離婚再婚的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婚遷入未達到規定年限的配偶;
(五)戶籍為投親靠友遷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審核認定,不符合安置條件的人員;
(六)通過繼承、轉讓、贈與、流轉等形式取得農村村民住宅的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七)未依法進行戶籍登記的人員;
(八)非合法收養人員;
(九)以戶為單位,對符合住房安置條件的人員安置完畢后的新增人員;
(十)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應納入住房安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員,因歷史原因有兩處及以上農村村民住宅的,原則上農村村民住宅全部拆除完畢后才予以安置。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應當按時搬遷,并依照《米易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與征收房屋實施單位在簽約期限內,就安置方式、安置人口和應安置面積、補償金額、搬遷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二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人房對應”的原則,提出需住房安置人員名單,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后,按程序上報審核。
第二十三條 住房安置采取指定房源和自建房方式進行安置。選擇指定房源安置的,安置房面積按30 平方米/人執行;符合增購條件的,可自愿按照一定價格和一定的比例增購住房。符合后靠安置條件的,可選擇重新審批宅基地自建房安置,以征地所在鄉(鎮)自建磚混結構農房平均建設成本,按30平方米/人發放安置建房費。
第二十四條 征收農村村民住宅,原則上先補償后搬遷,確因項目建設需提前搬遷的,過渡費用按標準支付。
(一)被搬遷戶選擇指定房源安置的,從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且搬遷完畢的次月起,至分配到安置房后3個月止,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臨時過渡相關政策向被搬遷戶支付臨時過渡費。
(二)選擇自建房安置的,搬遷戶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且搬遷完畢后,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臨時過渡相關政策一次性向搬遷戶支付12個月的臨時過渡費。
第二十五條 搬遷戶的搬家費以及搬遷戶室內水、電、氣、通訊網絡等配套費按照臨時過渡相關政策一次性向搬遷戶支付。
第五章 獎勵及補貼
第二十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實際用于農家樂、養殖場、批發、零售、餐飲、娛樂等經營性的房屋,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自行拆除或委托政府拆除的,可根據房屋的區位、經營年限、用地規劃、經營等相關手續情況,經核實認定后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七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村民住宅及鋼架大棚、成片景觀苗木等附屬設施,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自行拆除或委托政府拆除的,經核實認定后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二十八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的墳墓,在政府規定的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自行拆除或委托政府拆除的,經核實認定后可給予一定的獎勵。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集中接收搬遷墳墓,對提供集中接收搬遷墳墓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給予一定的補貼。
第六章 資金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九條 縣財政對征地補償安置費及工作經費予以保障。土地征收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測繪、法律咨詢、評估、房屋拆遷、地表清場、強制執行、打圍等相關工作。購買服務的費用不得超過國家、省、市有關收費標準,并納入土地征收成本。
第三十條 縣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經費的監督、審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征收實施單位報請縣人民政府,按《米易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相關規定作出補償安置行政決定。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未提起行政訴訟,又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違反《米易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規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依法依規給予處罰。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在補償安置中不當得利的,依法追回;弄虛作假騙取補償安置的,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占、挪用征收補償安置資金,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紀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國家、省、市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征地拆遷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米易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期間,如國家、省、市的征地補償安置政策與《米易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來源:臨律-四川省《米易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