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華市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試行)》2022年現行有效,浙江省金華市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試行)政府令第52號 《金華市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試行)》已經2014年9月4日市政
《金華市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試行)》已經2014年9月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4年9月12日起施行。
市長 暨軍民
2014年9月12日
浙江省金華市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區實際情況,制定《金華市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試行)》。
第二條 浙江省金華市區(婺城區、金東區行政區域范圍)實施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征收與補償的(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金華市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試行)》。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是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組成部分。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程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遵循“程序合法、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政府負責市區范圍內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以下簡稱征收人)。婺城、金東區人民政府、金華開發區、金義都市新區管委會具體負責本轄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管房屋征收與補償監督和管理工作;市、區發展和改革、公安、監察、財政、住房建設、城鄉規劃、審計、行政執法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互相配合,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六條 被征收范圍內所在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是本行政區域內的征收執行人,承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 征收人應當依照本實施意見的規定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應當服從國家發展和建設的需要,在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條 征收人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本轄區范圍內房屋征收工作計劃。
第九條 在作出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前,應當按照《金華市重大決策穩定風險評估實施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就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制定相應的化解措施和應急預案。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征收范圍確定后,由征收執行人發布《征收告知書》。自告知書發布之日起,相關部門依法暫停辦理征收范圍內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三)審批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四)辦理戶口的遷入,但因出生、婚姻、回國、軍人退伍轉業、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刑滿釋放等原因符合戶口遷入政策的除外;
(五)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六)轉移房屋所有權或宅基地使用權;
(七)按規定應當暫停辦理的其他事項。
征收執行人應當將上述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不超過12個月。確因需要,可再延期12個月。
第十一條 《征收告知書》發布后,被征收人應當按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和地點,持有效權屬證明材料辦理房屋征收與補償登記。征收執行人應當會同村(居)委會對征收范圍內的宅基地及房屋的權屬、面積、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調查結果經被征收人確認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征收執行人根據調查確認情況擬定《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方案應當明確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范圍、標準、形式,補償資金的預算和落實,安置用房和宅基地安置用地的安排等。
征收執行人應當就《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征詢相關權利人意見。被征收人申請聽證的,應在《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公示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征收執行人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征收執行人應根據征求意見和聽證會情況,修改完善《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并按土地征收程序組卷報批。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用地批準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規定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公告需載明房屋征收與補償內容。
第十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后,被征收的房屋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根據《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和《金華市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試行)》有關規定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征收房屋坐落地址、建筑占地面積、建筑面積等基本情況;
(二)補償方式;
(三)搬遷費、臨時安置費;
(四)搬遷期限、過渡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處理方式;
(七)其他事項。
實行宅基地安置的,應明確宅基地安置的位置、土地性質、面積、時間、相關手續等;實行公寓式安置的,應明確安置房屋的地點、土地性質、建筑面積、交付時間、安置房屋的價款及結算方式等;實行貨幣安置的,應明確補償金額、支付方式和時間等。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應按《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約定的時間交付土地房屋。被征收人已依法得到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不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拒絕接受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房屋的,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的,應當出具行政決定書。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又拒不搬遷的,經催告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征收執行人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與補償檔案。檔案應當包括:征收告知書、調查結果、聽證情況、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的批準文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評估報告、公告張貼情況、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及其結算資料等。
第三章 住宅補償
第十八條 浙江省金華市征收范圍內的以下建筑物及其附屬物和構筑物,予以補償:
(一)權屬合法的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構筑物;
(二)未計入權屬資料的地下室、技術層、屋頂樓梯間、坡屋頂、室外樓梯等。
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住宅的附屬物、構筑物不計入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按評估價予以相應補償。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可補償面積,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被征收房屋房產證、土地證已載明合法建筑面積的,以該有效權屬資料載明的合法建筑面積確定;
(二)被征收房屋房產證、土地證未載明合法建筑面積,但載明合法建筑占地面積和建筑層次的,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積和建筑層次計算建筑面積;
(三)被征收房屋無房產證、土地證的,以有效建房審批資料批準的建筑占地面積結合批準的建筑層次計算建筑面積;
(四)對未經產權登記和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或由于歷史原因或其他特殊情況已建房,但未辦理有效權屬資料的,由國土資源、住房建設、城鄉規劃等部門依法進行調查和認定。
第二十條 被征收房屋補償金額由具備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建造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評估機構的選擇由雙方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
評估結果應予以公示。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一條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可參照《金華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等。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參照《金華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的相關標準減半確定。
征收人有條件安置臨時過渡用房的,應向被征收人提供臨時過渡用房。被征收人安置后,應按雙方約定退還臨時過渡用房。
第四章 安置標準
第二十二條 浙江省金華市安置以戶為單位。安置人口的住宅建設占地限額為每人25平方米。該戶宅基地面積按安置人口數和限額面積確定。
宅基地安置按“一戶一宅,不超標準”原則確定。
被征收人有多處集體土地住宅的,應當合并計算其宅基地面積。
第二十三條 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實際在冊并享受村民待遇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屬就地農轉非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三)服兵役前屬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現役義務兵、士官;
(四)入學前屬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五)屬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監獄服刑人員。
第二十四條 特殊情況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已婚未育家庭可增加1個安置人口;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增加1個安置人口;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的,經依法處理后,可計為安置人口;
(二)已達法定婚齡,符合分家立戶的,按規定單獨立戶后按3個安置人口計算;
(三)藍印戶口人員,未享受國家房改政策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可計入安置人口,但不得單獨立戶;
(四)農嫁非人員,因政策原因戶口在村無法遷出的,只能按1個安置人口計算,不得單獨立戶。應遷出而未遷出的,不應遷入而遷入的,不作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計入安置人口;
(五)離婚家庭,按原家庭人口狀況確定;
(六)已享受公寓式安置或宅基地安置的,不得再次計入安置人口。
第五章 安置方式
第二十五條 浙江省金華市安置采取宅基地安置、公寓式安置和貨幣安置三種方式:
(一)宅基地安置是由被征收人按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后,按規劃要求建設住宅房屋;
(二)公寓式安置是指統一建造或購買住宅用房用于安置被征收人;
(三)貨幣安置是指向被征收人提供一次性貨幣補償,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安置用房。
第二十六條 安置方式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在市區二環路以內,應當采取公寓式安置或貨幣安置;
(二)在市區二環路以外,可以選擇貨幣安置、公寓式安置或宅基地安置。有集中建設安置住房條件的,應當統一建造公寓式安置房。
以上三種方式一戶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方式。
在征收范圍內,已經享受公寓式安置或貨幣安置的,不得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選擇宅基地安置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市、區宅基地管理辦法的規定,宅基地安置按“統一政策、統一規劃、統一安置、統一聯建”的原則實行聯立式安置。
規劃許可實行異地安置宅基地的,由征收人負責安置地塊的落實和三通一平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選擇公寓式安置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安置房實行統一規劃,由征收人統一建設或購買,土地供應方式為國有劃撥,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后可上市交易;
(二)安置房面積根據安置戶應安置的宅基地面積的4.3倍進行核算;
(三)安置房的房款結算如下:
浙江省金華市安置房套型總面積小于被征收人應安置面積的,按項目工程成本價結算。不足部分,按安置房評估價的80%給予補償。安置房套型總面積大于被征收人應安置面積的,應安置面積,按項目工程成本價結算;超出面積在8平方米以內部分,按安置房評估價的80%結算;超出面積在8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安置房評估價結算。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安置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安置面積根據安置戶應安置的宅基地面積的4.3倍計算;
(二)每平方米安置面積貨幣安置額度按同類住宅用房的評估價確定,但應扣除工程成本價和補交的土地出讓金。
第六章 非住宅補償
第三十條 安置戶的原有宅基地面積大于應安置宅基地限額面積的,超出部分的宅基地,實行獎補退出。
非安置人口房屋的宅基地,實行獎補退出。
獎補金額根據該宅基地的用益物權評估確定。
第三十一條 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安置。非住宅房屋認定,應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用途或國土資源、住房建設、城鄉規劃等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
非住宅房屋按同類房地產的市場評估價予以合理補償。
因征收造成的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參照《金華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相關標準確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實施意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當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審計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意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并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收人弄虛作假,偽造、涂改被征收房屋的有效權屬文件或者戶籍資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金華市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試行)》自2014年9月12日起施行。2001年7月3日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關于金華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意見》和2002年6月26日浙江省金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金華市區征用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意見》同時廢止。在本實施意見施行前土地征收公告已發布的項目,繼續沿用原規定。
●浙江省《金華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實施意見》自2022年6月18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浙江省《麗水市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管理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浙江省《杭州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條例》2022年未做修訂繼續按照2014年施行版本執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浙江省《杭州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辦法》2022年未做調整繼續執行2009年施行版本: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浙江省《青田縣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試行)》自2021年4月16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浙江省《永嘉縣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自2020年10月2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浙江《寧??h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辦法》2017年修訂2023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寧波市奉化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實施辦法》自2021年8月12日起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慶元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實施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浙江省寧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實施細則: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浙江省寧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浙江省寧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實施細則: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浙江省寧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浙江省寧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實施細則: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浙江省寧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浙江省《金華市區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試行)》2022年現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