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鐵嶺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全文, 2024年鐵嶺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全文 (2022年12月2日鐵嶺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29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2022年12月2日鐵嶺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23年3月29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加強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畜禽養殖業綠色健康發展,推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畜禽養殖污染,是指畜禽養殖產生的糞便、污水、惡臭以及畜禽尸體等廢棄物對環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壞。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專業戶、養殖散戶的養殖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依照《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執行。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引導和支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應當建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聯合執法、應急預警、善后處理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縣(市、區)生態環境管理機構在職責范圍內,負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監督、指導和服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有關居民委員會可以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有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或者調整轄區內畜禽禁止養殖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畜禽養殖專業戶、養殖散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相應的防雨、防滲、防漏、防外溢的糞污貯存設施,并保證其正常使用;及時對畜禽糞污等進行收集、輸送和處理,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露。
畜禽糞便、污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第九條 畜禽養殖專業戶、養殖散戶對染疫畜禽及其糞便、尸體等廢棄物,應當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專業戶、養殖散戶自行配套土地,對畜禽糞便、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后就地就近消納利用;配套土地不足的應當委托他人代為進行畜禽糞便和污水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糞肥用量不得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污染。
第十一條 畜禽養殖專業戶應當建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臺賬,記錄畜禽養殖種類、數量,養殖廢棄物產生數量、處理方式等情況,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管理機構備案,并納入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的畜禽養殖環境信息化管理系統,實現動態信息化環境監管。
鄉(鎮)人民政府、有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調查核實轄區內畜禽養殖場所的畜禽養殖和污染防治相關信息,并及時歸檔。
村民委員會、有關居民委員會協助提供畜禽養殖場所情況。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制定綜合整治方案,組織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為畜禽糞便、污水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提供社會化服務。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組織對畜禽散養密集區的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鼓勵和支持村民委員會選擇合適的地址建設畜禽集中圈養欄舍,對村民居家自養或者養殖散戶的畜禽進行集中養殖,實現人畜分離和糞污集中處理。
畜禽養殖協會(合作社)應當引導成員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方面的行業自律,并為成員提供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方參與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設施建設與運營,開展糞肥收運施用服務,為畜禽糞肥商品化、資源化利用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其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畜禽養殖專業戶、養殖散戶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相應的糞污貯存設施或者未正常使用,或者未及時收集、輸送和處理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畜禽養殖專業戶、養殖散戶向環境排放未經處理的畜禽糞便、污水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畜禽,是指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規定的畜禽。
畜禽養殖專業戶,是指年生豬存欄量100頭以上不滿500頭的從事畜禽養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畜禽養殖規模在專業戶以下的為養殖散戶。
其他畜禽養殖量以折算成豬的當量確定養殖規模。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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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
來源:臨律-2024年鐵嶺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