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禁毒條例2024最新版, 珠海經濟特區禁毒條例2024最新版 (2019年9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范禁毒工作,預防毒品危害,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良好的社會秩
(2019年9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規范禁毒工作,預防毒品危害,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珠海經濟特區內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與服務等工作。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禁毒工作負總責。市、區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禁毒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政府的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戒毒人員就業扶持和救助服務等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落實禁毒防范措施,依法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第四條 市、區禁毒委員會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導開展本行政區域禁毒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禁毒工作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
(二)組織各成員單位開展禁毒工作,督促落實禁毒工作責任并定期開展考核;
(三)組織指揮毒品整治重大行動,對毒品問題嚴重的地區實行重點整治;
(四)建立健全禁毒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宣傳禁毒法律、法規和政策;
(六)監督檢查禁毒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情況;
(七)組織開展禁毒工作調查研究,定期發布毒情形勢和變化動態;
(八)完成上級禁毒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禁毒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禁毒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密切配合、互相協調,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職責。
公安機關負責毒品查緝,毒品案件偵查,吸毒人員的查處、登記、動態管控,毒品原植物禁種,易制毒化學品購銷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本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管理,組織推動禁毒法治宣傳教育,指導和支持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等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以及戒毒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戒毒醫療服務和吸毒所致精神障礙救治等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對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戒毒康復人員提供救助服務,指導基層組織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納入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戒毒康復人員的就業指導、職業培訓和就業崗位推薦等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督導學校開展毒品預防教育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藥物濫用監測等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組織開展毒品預防教育、禁毒宣傳、社會幫扶、志愿服務等活動。
禁毒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毒工作。
第六條 市、區政府應當加強禁毒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隊伍建設,對其進行指導、培訓,并提供必要工作條件。
禁毒社會工作者應當按照崗位職責開展禁毒宣傳教育、禁毒工作信息數據維護、吸毒人員管理、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吸毒人員幫扶救助服務、吸毒人員心理矯正等工作。
禁毒志愿者依托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在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工作者組織、志愿者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禁毒社會服務和公益活動。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金、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等方式參與禁毒公益事業。
第八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和人才培養。
鼓勵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手段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與服務等工作。
建立健全禁毒合作機制,開展禁毒執法、科研、教育等合作交流。
第九條 市、區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領導、禁毒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實施、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禁毒宣傳教育工作機制,建立禁毒教育基地并免費向社會開放,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危害及預防知識。
報刊、雜志、廣播、電影電視以及網絡、通信行業等信息服務單位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廣告和專題節目,面向社會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公路、鐵路、航空、口岸、碼頭的行政管理部門及運營單位應當向旅客開展禁毒宣傳,在公共場所顯要位置或者公告欄告知攜帶物品應當注意的有關事項。
娛樂場所和旅館、酒吧、洗浴、互聯網上網服務等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場所從業人員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并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張貼或者擺放禁毒警示標志、禁毒宣傳品,公布舉報電話。
第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毒品預防教育納入教學和考試內容。
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毒品預防教育作為校本課程重要內容,落實教學計劃、師資和課時。小學每學年安排毒品預防教育課不得少于1課時,初中、高中及中專(含職中)、高等院校不得少于2課時。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預防和藥物濫用危害教育,防止其吸毒或者進行其他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家庭成員有吸食、注射毒品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自行或者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教育和制止,幫助其戒除毒癮。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儲存、使用、進口、出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及其責任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確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前款單位及其責任人員應當每季度向公安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本單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數量和流向,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第十三條 政府及其公安、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查禁工作,發現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沒收毒品原植物、種子。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通報查禁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物流、郵政、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寄遞實名登記、收寄驗視、信息保存以及收寄人員禁毒培訓等管理制度。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時,發現夾帶疑似毒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投遞,并向公安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協助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
三年內有吸毒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人員,不得駕駛機動交通運輸工具,不得申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駕駛證照。
交通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客運、貨運駕駛人員吸毒篩查機制,將吸毒篩查納入駕駛人員體檢項目,并主動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對檢測結果呈陽性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駕駛,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 鎮、街應當落實專門辦公場所,明確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機構和戒毒專職工作人員,將吸毒人員納入網格化社會服務管理體系。
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機構根據吸毒人員染毒情況、行為特征、現實表現等,綜合評定吸毒人員的風險等級,實行分類分級管控,并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療、職業培訓以及就學、就業、就醫援助。
第十七條 戒毒場所應當堅持科學戒毒,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成癮程度和戒斷癥狀,進行醫學戒治、心理矯治、認知矯正、康復訓練、社會適應、延伸跟蹤指導。
符合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條件的戒毒人員,經其申請、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機構同意并報區公安機關備案,可以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
第十八條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應當在吸毒人員戶籍所在地鎮、街執行。現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在現居住地居住六個月以上,有合法穩定就業或者住所的,可以直接在現居住地執行。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發生變化的,由原執行地鎮、街將有關材料轉送至現執行地鎮、街,重新簽訂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繼續執行剩余期限。
自愿戒毒、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依自愿可以選擇條件更完善的定點社區進行戒毒、康復。參加生產勞動的,依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十九條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執行地鎮、街報到,并簽訂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復。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在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期間,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三次以上,擅自離開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執行地三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三十日的,屬于嚴重違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
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嚴重違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第二十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并附證明其被執行強制隔離戒毒次數的資料。
對于吸食、注射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區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三次以上被強制隔離戒毒的,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和司法行政部門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所內執行期限合并不得少于十八個月。
第二十一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與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鎮、街等有關部門和組織加強合作,開展信息對接、所內幫教、戒毒效果回訪評估等工作,共同落實出所必接制度。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按照規定對戒毒人員的戒毒康復、現實表現、適應社會能力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并提出是否提前解除或者需要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在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3個工作日前,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出具解除強制隔離戒毒證明書送達戒毒人員本人,并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按期接回。
第二十二條 境外涉毒人員行政拘留或者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出所,或者因病所外就醫時,應當提前通知原辦案單位接回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市、區政府扶持和鼓勵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機構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扶持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戒毒康復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推行就業培訓聯動的戒毒康復模式。
第二十四條 市、區政府應當統籌社會資源,加強戒毒康復人員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等參與戒毒康復人員就業服務工作。
支持戒毒康復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對為戒毒康復人員提供就業崗位的企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給予稅費減免、信貸支持、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就業扶持措施。
第二十五條 戒毒人員的個人信息依法予以保護,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相關部門不得公開或者向其他單位、個人提供。
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款規定,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在場所顯要位置張貼或者擺放禁毒警示標志、禁毒宣傳品、公布舉報電話,或者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禁毒宣傳教育的,由文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相關單位未履行報告義務的,依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交通運輸企業發現駕駛人員有吸毒行為,未按照規定停止其駕駛行為,調離駕駛崗位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珠海經濟特區禁毒條例2024最新版全文
●珠海經濟特區禁毒條例2024最新版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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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珠海經濟特區禁毒條例2024最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