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東莞市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 2024年東莞市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 (2023年12月29日東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9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
(2023年12月29日東莞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4年3月29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業主和業主組織
第三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四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營造和諧、安全、文明、整潔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住宅小區是指已劃定物業管理區域,按照城鄉統一規劃,建設達到一定規模,基礎設施配套比較齊全,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相對封閉、獨立的住宅群體或者住宅區域。
第三條 建立健全村(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村(居)民委員會、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協調運行機制,推進綜合網格管理,將物業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建立和完善專業化、市場化、規范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并督促物業服務人依法做好物業服務工作;
(二)指導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
(三)制定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等示范文本;
(四)會同財政部門統一歸集和監督管理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建立物業服務管理評價制度,將相關部門對物業服務人監督管理情況一并納入評價范圍;
(六)建立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評價制度。
第六條 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處理交通事故,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安全技術防范和保安服務。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投放垃圾,制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和建筑噪聲污染,破壞城市綠化,以及在住宅小區沿街商鋪門前及非封閉區域的亂擺賣等行為。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審查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分的規劃配置情況;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需要提供業主清冊,協助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立市物業信息系統。
市水務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物業管理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和維護管理,指導監督排水(雨水)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電梯等特種設備安全,依法處理物業服務價格違法行為。
消防救援機構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具體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相關主體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市發展改革、民政、應急管理、人民防空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在物業管理區域開展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對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和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給予指導、協助并實施監督,建立多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協調、處理轄區內各類物業管理糾紛和投訴、舉報。
按照規定設立的園區管理委員會參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負責轄區范圍內物業管理有關工作。未設村(居)民委員會的園區,由園區管理委員會履行有關職責。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村(社區)內物業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第九條 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物業服務行業行為規范,調解行業糾紛,組織物業服務行業從業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探索開展住宅物業服務項目等級評價工作,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
第二章 業主和業主組織 ?
第十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確定選聘物業服務人的方式,續聘、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人;
(五)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六)籌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確定或者調整物業服務內容、方式、標準和價格等物業服務合同內容;
(十)共有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補貼以及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工作職責和待遇標準;
(十二)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維修、更新、改造、增設設施設備及建筑物、構筑物等僅涉及部分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事項,由該部分業主共同決定。
業主大會不得授權或者委托業主委員會等其他主體決定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制定、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業主大會會議組織者應當在組織業主表決前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相關事項書面告知村(居)民委員會,聽取村(居)民委員會的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 符合法定條件的,業主可以按規定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經核實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三十日內指導、協助推薦產生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成員人數為七人至十五人,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房屋管理和公共服務部門、村(居)民委員會、小區黨組織等代表,建設單位以及業主代表組成,其中業主代表應當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具體人數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建設單位經通知未派員參加的,不影響籌備組成立。
籌備組業主代表由十名以上業主聯名或者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推薦。推薦的業主代表人數多于規定人數時,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代表人選。籌備組組長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表擔任。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籌備組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人向籌備組報送業主清冊、物業建筑的基本資料等物業管理相關資料。其中,業主清冊內容應當包含業主名稱、物業位置和建筑面積。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后十日內報送資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十三條 籌備組應當擬訂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和名單,以及開展其他準備工作。籌備組成員對籌備工作意見不一致的,由籌備組組長作出決定。
籌備組應當在首次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十五日前,將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議題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姓名、性別、政治面貌、入住時間等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籌備組成立后六個月內無法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或者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籌備組自動解散。
第十四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進行表決,并選舉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占業主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占小區總票權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業主委員會決定召開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議召開的;
(四)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未按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業主可以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協助要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業主委員會限期組織召開,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村(居)民委員會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業主委員會經協調仍不按要求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提議終止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職務的。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組織者應當于會議召開前,將會議意向議題的具體內容向全體業主公示并征求業主和村(居)民委員會意見,并根據業主和村(居)民委員會的意見對議題的具體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業主大會會議組織者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并書面通知全體業主。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事項應當采用逐項記名投票逐項計票的方式表決,業主投票表決應當明示贊同、反對或者棄權的表決意見。未投票表決的業主投票權數不得計入已參與表決票。
業主表決可以采用電子投票方式;采用電子投票方式的,應當使用電子投票系統。電子投票系統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建設并免費提供使用。
第十八條 投票時業主大會會議組織者應當邀請不少于三名業主擔任監票人、計票人,并可以邀請第三方參與監票。無業主擔任監票人、計票人的,由村(居)民委員會指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表決結果應當及時向業主公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指導監督。
業主大會會議組織者未按照前款規定統計并公布表決結果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統計并公布統計結果。
第十九條 表決結果的公示內容應當包括已投票業主的房號、專有部分面積,已投票業主的總人數和專有部分總面積,未投票業主的總人數和專有部分總面積,全體業主表決意見的匯總結果等。
表決結果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以及市物業信息系統公示,公示期限為三十日。公示期間業主對表決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復核。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五到十五名單數委員組成。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達到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人數的,業主委員會成立。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從具備下列條件的業主中選舉產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較強的公信力和組織能力;
(三)遵守管理規約,無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四)本人及其近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及其下屬單位任職。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從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業主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通過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推薦,業主聯名推薦以及業主自薦等方式產生。業主參選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應當書面承諾積極、及時、全面履行工作職責。
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由籌備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進行核實。籌備組應當將核實后的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的名單及基本情況書面告知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籌備組提出,由籌備組重新核實。
業主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的,未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且得票數達到法定票數的候選人,可以按照得票順序當選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候補委員人數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
鼓勵具有村(居)民委員會成員、黨員身份或者財會、法律、管理等工作經驗的業主參加業主委員會選舉。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有關規定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個工作日內發出備案回執。業主委員會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報送備案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撤銷備案,并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委員會辦理備案手續后,可持備案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業主委員會印章應當標明業主委員會的名稱、屆數和任期,其使用應當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印章使用登記制度。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和業主委員會履職情況;
(二)擬定物業服務人續聘、選聘、解聘方案和擬定物業服務合同草案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并根據業主大會決定,與物業服務人簽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三)擬定共有部分和共有收益的使用管理方案,印章、財務管理等制度,并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四)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組織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續籌,對未按照要求移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人、拒不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進行勸導和催繳;
(五)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六)制作和保管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記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等文件,并建立相關檔案;
(七)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對業主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
(八)調解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九)配合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秩序維護、應急處置、社區治理、公益宣傳等相關管理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十)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從共有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及市物業信息系統向全體業主公布下列情況和資料,接受全體業主監督: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物業服務合同;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專職工作人員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以及專職工作人員履職情況;
(五)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況;
(六)由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共有收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收支明細;
(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支出情況;
(八)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登記情況;
(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決定;
(十)業主委員會審計結果;
(十一)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應當長期公布。前款第四項、五項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第六項至第八項應當每季度公布一次,第九項、十項應當自產生之日起三日內公布,公示時間應當不少于十五日。上述情況和資料有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日內重新公布。
業主委員會未按照前兩款的規定公布的,業主可以要求業主委員會公布;業主委員會拒不公布的,業主可以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提出協助要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業主委員會七日內予以公布,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可以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出現法定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必須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情形,且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經其他業主委員會委員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指定業主委員會其他委員召集和主持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在召開七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會議的內容和議程,并書面告知村(居)民委員會,聽取業主、村(居)民委員會意見和建議。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派代表參加。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所作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成員簽字同意。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內將會議情況以及決定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并書面告知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書面記錄會議情況并經參會委員簽名確認后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專職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妨礙業主大會行使職權或者拒不執行業主大會決定;
(二)挪用、侵占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外的業主共有財產;
(三)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提供的利益、報酬,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物業服務人長期減免物業費、停車費等相關費用;
(四)偽造或者指使他人偽造業主的選票、表決票、書面委托書或者業主簽名,冒充業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業主進行電子投票;
(五)偽造、篡改、隱匿、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物業管理有關的文件、資料,妨礙業主委員會換屆交接工作,或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刻制、使用、移交印章;
(六)違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未經業主大會授權擅自與物業服務人簽訂、修改物業服務合同;
(七)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未正當履行其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行為之一,業主委員會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十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中止其委員職務的決定,將相關情況向業主公示,并及時提請業主大會會議終止其職務。
專職工作人員有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十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終止其職務的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專職工作人員有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可以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舉報。
業主委員會未依照第一款規定作出中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決定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作出;逾期未作出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就是否終止其委員職務事項進行決議。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委員職務、候補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本人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四)任職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任職期間在本住宅小區因違反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
(六)業主委員會解散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將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和候補委員遞補的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并辦理變更登記備案手續。職務終止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所有資料、印章等物品交回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員,全體候補委員遞補后仍未達到法定最低人數要求或者未超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業主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補選,經過補選仍未達到法定最低人數要求或者未超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業主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的,業主委員會自動解散。
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不執行業主大會決定,或者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造成嚴重后果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向業主大會提議終止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職務;涉嫌違法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業主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任期屆滿的,業主委員會自動解散。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指導成立換屆改選小組,由換屆改選小組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換屆改選小組參照籌備組的人員構成組建,并按照籌備組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換屆改選小組成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把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財物清冊、印章交由換屆改選小組保管。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尚未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有關財物、文件資料、印章等物業管理物品交由村(居)民委員會保管。
拒不執行前款規定的,換屆改選小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請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移交;經督促仍拒不移交任意占用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業主共有收益等進行審計:
(一)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
(二)業主委員會主任或者負責財務管理的委員在任期內職務終止;
(三)業主大會決定或者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的,應當由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委托審計,審計報告應當報送村(居)民委員會;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尚未產生或者拒絕委托審計的,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委托審計。審計報告指出的問題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占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總人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要求,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
(一)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經籌備組組織仍不能產生業主委員會的;
(二)因業主委員會換屆或者自動解散等原因需要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但不能產生的。
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業主依法決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推動符合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自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備案完成之日起停止履行職責,并應當在十日內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移交手續后解散。兩年內,未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委員會解散。
第三十五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七人至十一人單數,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房屋管理和公共服務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小區黨組織代表和業主代表組成,具體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物業服務人經通知未派員參加的,不影響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
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代表人選可以由十名以上業主聯名或者村(社區)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推薦。推薦的業主代表人數多于規定人數時,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代表人選。鼓勵和支持具有黨員身份的業主成為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由村(居)民委員會代表擔任。
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出具成立證明。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持成立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
第三十六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通知或者公告,應當加蓋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
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成員出席,作出決定應當經物業管理委員會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并簽字確認。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
第三章 物業管理服務 ?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時,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一)物業管理區域范圍;
(二)規劃設計要點和規劃總平面圖,其中規劃總平面圖應當明確標示公共綠地以及物業服務用房(含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配電房、水泵房、公益性文體設施等公共配套建筑的位置和面積;
(三)車位、車庫的配置比例、數量、位置以及權屬;
(四)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布局、類型、建設規模以及占地面積等相關信息。
新建物業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前款規定的事項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以及在市物業信息系統上填報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信息。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在銷售物業時進行公示。物業服務人應當于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三十九條 在承接新建物業前,物業服務人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共同現場查驗物業共有部分,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物業承接查驗可以邀請業主代表參加,必要時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機構協助進行。
物業承接查驗協議應當對物業承接查驗基本情況、存在問題、解決方法及時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約定。
物業服務人不得承接未經查驗的物業。擅自承接未經查驗的物業,因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缺陷給業主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以業主共同表決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業主共同決定的選聘條件發布選聘公告,并將符合選聘條件的物業服務人提交業主共同表決;未能選出的,按照得票從高到低的順序篩選出過半數物業服務人再次提交業主共同表決。
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物業服務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物業服務人確定或者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在確定或者更換之日起七日內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物業服務收費遵循合理、公開、質價相符的原則,實行市場調節價,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除外。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在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指導下,發布物業服務成本參考明細和價格監測信息,作為業主和物業服務人調節物業費的參考。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基本秩序;
(二)建立來訪管理和日常巡查制度,采取合理措施預防高空拋物、房屋外立面脫落、電梯故障、消防設施設備故障等情況發生,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三)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公共秩序、環境衛生、消防安全、房屋安全、垃圾分類、噪聲管理、排水管理、動物飼養、衛生防疫、燃氣安全、用電安全、綠化管理、裝飾裝修、改建加建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四)按照規定公開信息,接受業主的監督,建立投訴受理制度,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及時作出答復;
(五)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等開展應急處置、基層社會治理等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物業服務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物業服務人信用檔案,會同市發展改革部門依法將物業服務信用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目錄,把信用信息歸集共享至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和市物業信息系統公開下列信息:
(一)物業服務人營業執照,項目負責人基本情況、聯系方式和物業服務投訴電話;
(二)物業服務合同;
(三)電梯、消防、配電房等具有專業技術要求的設施設備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維修養護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等;
(四)上一年度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
(五)上一年度公共水電費用分攤情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六)上一年度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使用情況;
(七)上一季度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和收益情況;
(八)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應當長期公開,其余項公開時間應當不得少于十五日。上述信息有變更的,物業服務人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七日內重新公開。
業主對公開內容有異議的,物業服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十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四十四條 有關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人按照有關規定健全安全防范措施,組織安全宣傳及應急演練。
發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緊急事件時,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和專營單位報告,協助做好有關工作。
第四十五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并選聘產生新物業服務人的,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同時向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移交資料和財物,并配合新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工作。
原物業服務人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或者拒不移交物業服務相關資料和財物的,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新物業服務人可以請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退出或者移交;經督促仍拒不退出致使新物業服務人不能正常進行工作,或者拒不移交任意占用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公開、自愿、擇優的原則建立應急物業服務人預選庫。物業管理區域出現失管、棄管狀態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在應急物業服務人預選庫中隨機抽取一家物業服務人,提供垃圾清運、電梯運行等涉及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應急服務,維持業主基本生活需求。
提供應急物業服務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服務事項、服務期限、服務費用等相關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應急物業服務期限不超過半年,服務費用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應急物業服務期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業主共同決定選聘新物業服務人;選聘新物業服務人的,應當協調新物業服務人和應急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應急物業服務人應當予以配合。
鼓勵業主在選聘新物業服務人前,對是否選聘應急物業服務人為新物業服務人進行表決。 ?
第四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
第四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客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
(三)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立面;
(四)擅自擺設攤點,無序停放車輛;
(五)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樹木上亂懸掛、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在公共場地放置雜物;
(六)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間;
(七)侵占綠地、毀壞共有部分的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
(八)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占用、堵塞、封閉公共疏散通道、消防通道;
(九)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位;
(十)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十一)違反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十二)制造超標噪音或者造成環境污染的違法行為;
(十三)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十四)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十五)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上述行為時,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管理規約的約定,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積極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設單位在出售物業前應當制定車位、車庫租售方案,明確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和售價,并在銷售現場予以公示。尚未出售的車位、車庫,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
車位、車庫不足,確需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用作停車位或者改建、重建為停車設施的,應當經業主共同決定,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歸全體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影響道路通行、阻礙特種車輛執行任務或者損壞共用設施設備。
第四十九條 既有住宅小區需要增設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的,應當優先建設公用充換電設施,供電專營單位應當提供技術指導。公用充換電設施由充換電設施建設收益方負責維護,并承擔安全主體責任。
業主在固定車位建設的充換電設施由充換電設施所有權及其使用人負責維護,并承擔安全主體責任。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委托他人維護管理的,由受委托管理人按照規定和約定承擔安全管理責任。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充換電設施施工單位和運營單位對其承諾質保期內的充換電設施安全狀況以及相關配套設施的質量安全負責。
物業服務人應當積極配合業主依法安裝充換電設施,為現場勘察、線路安裝、通電運行等環節提供便利條件;加強日常巡查,協助充換電設施相關責任人履行安全責任。
第五十條 物業保修期屆滿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責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業主委托物業服務人管理共有部分的,由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維修養護義務。
物業出現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時,物業維修養護責任人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共有物業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共有該物業的業主按照擁有的物業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單幢房屋整體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該幢房屋的業主按照擁有專有部分房屋建筑面積比例承擔。
第五十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裝飾裝修施工方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與物業服務人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對裝飾裝修工程實施內容、實施期限、施工時間、垃圾清運處置、設施設備安裝要求、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約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將施工時間和期限書面告知相鄰業主,為裝飾裝修材料的搬運和裝飾裝修廢棄物的處置提供明確指引。
裝飾裝修期間,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人對裝飾裝修現場進行檢查。物業服務人發現有違反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管理規約約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住宅裝飾裝修行為造成物業共有部分損壞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屬于業主的共有收益包括:
(一)利用業主共有的建筑物、停車場地、綠地、道路、通道、樓梯、房屋外墻、電梯、照明設施等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
(二)因業主的共有部分被侵占、損害或者被依法征收所得的補償、賠償費用;
(三)共有收益的孳息;
(四)其他依法屬于業主共有的收益。
第五十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且只能開立一個共有收益賬戶,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共有收益賬戶。
共有收益由業主委員會管理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持其備案回執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以業主大會名義開立共有收益賬戶,金融機構應當協助辦理。
共有收益由物業服務人管理的,物業服務人應當開立單獨賬戶專項存放,不得與物業服務人其他收支賬戶合用,并定期公開共有收益的詳細收支情況。
第五十四條 共有收益用于下列支出:
(一)維修、更新、改造、增設共有部分;
(二)補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工作經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經費;
(四)第三方審核、審計、檢測所需費用;
(五)開展業主公益活動;
(六)共用設施設備專項財產保險;
(七)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或者物業服務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共有收益。
第五十五條 共有收益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共有收益財務管理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并妥善保管共有收益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
共有收益管理單位應當于每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及市物業信息系統將共有收益賬戶的收支情況公告十五日以上。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對共有收益收支情況提出異議的,共有收益管理單位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七日內書面答復。
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對共有收益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全體業主公布,共有收益管理單位應當依法配合。審計費用從共有收益中列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故意銷毀共有收益的會計資料。
第五十六條 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形,需要立即對房屋共有部分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應急維修程序的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未聘請物業服務人或者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未按照前款規定開展各項工作的,應當由村(居)民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緊急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后,組織維修的單位應當將使用維修資金總額及業主分攤情況在住宅小區內的顯著位置和有關部門網站公示,公示時間應當不少于十五日。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
第五十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村(居)民委員會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有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職的,依法處理。
第五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向籌備組報送資料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活動的,由相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十六條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在新建物業出售前將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事項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未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查驗新建物業共有部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建設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在出售物業前制定車位、車庫租售方案并公示,或者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車位、車庫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物業服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和市物業信息系統公開、及時更新信息的,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或者移交資料和財物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移交物業服務相關資料和財物,或者拒絕辦理交接的,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未履行相關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未按要求公布相關信息的,予以通報批評。
業主委員會委員或者專職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九項、第十項規定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查處;
(二)違反第四項規定在住宅小區沿街商鋪門前及非封閉區域亂擺賣,違反第五項規定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樹木上亂懸掛、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影響市容,及違反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三)違反第八項、第十三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查處;
(四)違反第十二項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查處;
(五)違反第十一項、第十四項規定的,由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在勸阻、制止無效時未及時報告有關部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共有收益管理單位未開設共有收益賬戶,未公開共有收益收支情況,或者未依法配合審計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單位挪用、侵占共有收益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退還,給予警告,并處挪用、侵占數額二倍以下罰款;個人挪用、侵占共有收益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章 附 則 ?
第六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配套規定。
第六十七條 非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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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石珊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2024年東莞市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