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陽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2022年未做修訂將繼續沿用2017年施行標準執行, 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信陽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信政文〔2017〕2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
河南省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信陽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信政文〔2017〕2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開發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信陽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信陽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8日
河南省信陽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中心城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積極穩妥地推進中心城區內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現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信陽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
第二條 《信陽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所稱中心城區是指:信陽市城市總體規劃(2015—2030)所確定的中心城區范圍。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指:在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以及原有集體建設用地變性為國有用地而未實施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設用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構筑物。本辦法所稱城中村是指:在中心城區內仍在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或原有集體建設用地雖已變性為國有土地但未實施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設用地,并以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為組織形式的原村(居)民聚居村落。
第三條 因城市公益事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棚戶區(城中村)改造、產業集聚區、商務中心區、特色商業區、物流園區建設等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征收我市中心城區內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屬物補償安置的,適用《信陽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
第四條 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原則。市人民政府負責中心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審批、監管、指導、考核等工作;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中心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市、區房屋征收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所屬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負責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在實施房屋征收前要制定好安置方案,落實好安置用地,確保補償、安置資金及時到位。
國土、住建、規劃、房管、城管執法、發改、財政、工商、公安、監察、審計、法制、信訪等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互相配合,積極參與支持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條 對涉及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關鄉(鎮、辦事處)應向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由房屋征收部門具體受理)提出房屋征收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對政府投資類項目,發改部門出具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
(二)國土部門出具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證明材料;
(三)規劃部門出具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條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經審核認為符合規定可以實施房屋征收的,應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立項,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及時公布立項征收房屋的范圍和用途,并組織人員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屬、建筑結構、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市國土、財政、監察、住建、規劃、房管等相關職能部門予以配合。
被征收人應配合房屋征收部門調查統計工作,調查結果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及時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七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及時書面通知國土、規劃、住建、房管、公安、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及所轄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戶口遷入、分戶,工商營業執照登記和稅務登記,土地及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審批等相關手續。各有關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暫停辦理,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八條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依據相關法規政策,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經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核并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和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10日。對城中村改造項目要通過村級民主自治“四議兩公開”程序征求意見。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房屋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實施時間、房屋貨幣補償價款的確定原則和支付方式。安置方式、安置地點、安置房面積、戶型等情況以及選房原則、回遷政策、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的標準、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和確定辦法、簽約期限等。
第九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意見修改的情況,報市政府批準后及時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5日。
第十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征收部門提供的經市政府批準的征收補償方案。
(二)由發改、規劃、國土等部門提供的立項、選址、規劃、土地征收等批準文件或證明。
(三)按照有關規定由征收部門組織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提交項目實施可行的評估報告。
(四)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五)房屋征收決定需報市政府審核同意。
第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及時公告。公告應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二條 被征收人對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依照批準的征收補償方案與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認真履行,按時搬遷。補償協議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安置房的地點、面積和戶型,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臨時安置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四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提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意見。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核同意后,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十六條 實施房屋征收后,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征收部門統一組織拆除。
第三章 征收補償與安置
第十七條 對被征收房屋給予貨幣補償,同時對被征收人給予適當安置。
河南省信陽市對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優惠價購買安置房或給予貨幣補償自行安置兩種方式。原則上以給予貨幣補償自行安置為主,城鄉結合部可適當采取集中建設安置房安置。優惠價包括:產權調換價、安置房建設成本價。產權調換價,按照被征收房屋補償的平均價格合理確定;安置房建設成本價,要綜合考慮土地成本價(征收成本+土地出讓金上解提留部分)、工程建設成本價、優惠政策合理確定。
第十八條 河南省信陽市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商業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4.地上附屬物的補償。
第十九條 河南省信陽市貨幣補償的標準,按照信陽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補償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河南省信陽市征收房屋有效補償面積的認定。參與集體經濟分配的原住居民在宅基地上建設用于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積不足人均40㎡的,按人均40㎡計算;建筑面積超過人均40㎡的部分,與原房屋同為一次性建成且結構相同的房屋仍按照規定標準執行;新建、翻建、改擴建的房屋按100元/㎡給予補助,簡易房和鐵皮棚按50元/㎡給予補助。
對于不參與集體經濟分配的非原住居民(外來居民)宅基地上一次性建成且結構相同的房屋按照前款規定標準執行;新建、翻建、改擴建的房屋按100元/㎡給予補助,簡易房和鐵皮棚按50元/㎡給予補助。
公共用房、經營性用房按有關規定認定補償。
被征收房屋及建筑物的權屬、面積、結構和使用性質以相關證件記載或轄區政府(管委會)認定為準。 經合法程序確認的違法建筑物以及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對疑似國有土地,被征收人要求按國有土地上房屋性質認定的,政府要組織國土、監察、建設等部門對其土地性質、土地證辦理和獲得土地的合法性、房屋的合法性等進行調查認定,認定結果要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河南省信陽市對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優惠價購買安置房方式的,政府應提供安置房。被征收人優惠價購買安置房的面積按以下標準執行:對于參與集體經濟分配的原住居民安置房按照人均40㎡的標準享受產權調換價購買;超出產權調換價購買面積的,按安置房成本價購買,每人不超過20㎡(含20㎡),再超面積的按市場價購買。對于不參與集體經濟分配的非原住居民(外來居民)3口人以下(含3口人)的安置房按照人均40㎡的標準享受產權調換價購買,4口人或4口人以上的一律按照戶均160㎡標準享受產權調換價購買,超面積的按市場價購買。
對被征收人采取自行安置的,依據其應享受的產權調換價面積,參照被拆遷房屋所在區域的商品房均價(具體標準由市房管部門根據市場情況據實核定),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 對享受安置優惠政策人口按有關規定審核認定,對弄虛作假的依法依紀嚴肅查處。
第二十四條 河南省信陽市對被征收人,應支付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搬遷費為每人500元,臨時安置費的補償標準按照常駐人口計算,每人每月300元。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自行安置或一次性安置到位的,發給一次搬遷費;先臨時安置再正式安置的發給兩次搬遷費。
選擇購買安置房的被征收人自行解決臨時安置的,臨時安置費依據在征收補償協議中約定的過渡期限計發,超過約定的過渡期限,雙倍發放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自行解決臨時安置有困難的政府應幫助其解決臨時安置房;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自行安置的,對被征收人計發9個月的臨時安置費。對被征收人一次性安置到位的,對被征收人計發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過渡期限根據安置房建設周期等綜合因素在征收補償協議中具體約定。安置房為多層建筑(1-7層)的,過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小高層建筑(8-12層)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高層建筑(13層以上)原則上不超過36個月。
第二十五條 規劃、國土、房管、工商、稅務手續完善的經營性用房因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會同價格、工商、稅務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 需集中建設的安置用房,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城鄉規劃要求,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調配安置、統一管理。安置小區要按規定配建公共辦公管理用房、公共活動場所、停車位以及小學、幼兒園等。
第二十七條 房屋安置分配要公開、透明,要科學合理的制定分配方案。
第四章 被征收人利益保障
第二十八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妥善安排被征收人在臨時安置期間和正式安置后的就業、就學、就醫、生活保障等相關問題。
第二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確保安置房建設的質量和進度,確保臨時安置人員按時回遷。
第三十條 對被征收人的各項貨幣補償、獎勵要及時足額到位。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人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如本人選擇保障性住房安置,政府應優先解決。
第五章 獎懲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搬遷期限之內,自簽約搬遷期限開始之日起30日內簽約并搬遷交房的,人均給予2萬元獎勵;第31日至60日內簽約并搬遷交房的,人均給予1萬元獎勵。應享受獎勵人數由各轄區政府(管委會)核定。
第三十三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單位、個人無理阻撓和干擾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
2.被征收人偽造、涂改、非法獲得有關權屬證明文件,謊報虛報數據、冒領多領征收安置補償款項的;
3.弄虛作假,虛報、非法遷入享受安置政策人口的;
4.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有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信陽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作出征收決定的,按原規定執行。政府收儲土地適用本辦法。市中心城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城中村)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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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河南省《信陽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2022年未做修訂將繼續沿用2017年施行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