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辦法(試行)》自2021年3月29日實施,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辦法(試行)》等三個文件的通知 駐政〔2021〕10號 驛城區人民政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辦法(試行)》等三個文件的通知
駐政〔2021〕10號
驛城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駐馬店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試行)》(駐政〔2014〕100號)修改完善后形成的《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辦法(試行)》,已經四屆市政府第13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駐馬店市中心城區2021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和《駐馬店市中心城區2021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已經市土委會2021年第一次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2021年3月29日
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規范駐馬店市城市規劃區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積極穩妥地推進城市規劃區內棚戶區(城中村)改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河南省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第二條《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辦法(試行)》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駐馬店市城市總體規劃(2011—2030)所確定的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范圍。
第三條因城市公益事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棚戶區(城中村)改造等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我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辦法(試行)》所稱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指:在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以及原有集體建設用地變性為國有用地而未實質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設用地上建設的住房、公共用房以及經營性用房。
本辦法所稱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仍在使用集體建設(宅基地)或原有集體建設用地雖已變性為國有土地但未實質征收和依法供地的建設用地,并以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為組織形式的原村(居)民聚居村落。
第五條堅持以人為本、惠民利民的原則。在實施征收前要制定好安置方案,落實好安置用地,確保補償、安置資金及時到位。
第六條堅持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原則。市人民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審批、監管、指導、考核等工作;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工作;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所屬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實施補償安置工作(以下簡稱“實施部門”)。
監察、發改、住建、不動產登記、城管(綜合執法)、財政、投資評審、市場監管、審計、公安、司法、信訪、法院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互相配合,積極參與支持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補償安置工作。
第七條因征收集體土地需要補償安置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向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發改部門出具的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材料;
(二)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符合城鄉規劃、土地性質和專項規劃的材料;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經審核認為符合規定可以實施征收補償安置的,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及時公布征收補償安置的范圍和用途,并組織監察、住建、不動產登記、城管(綜合執法)、投資評審等相關部門對擬征收范圍內區位、用途、權屬、建筑結構、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統計。
被征收人應配合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的調查統計工作,調查結果應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九條征收補償安置范圍確定后,自然資源部門應及時書面通知住建、不動產登記、市場監管、公安、稅務等有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所轄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暫停辦理征收補償安置范圍內的戶口遷入、分戶,工商營業執照登記和稅務登記,土地及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審批等相關手續。各有關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暫停辦理,暫停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征收補償安置范圍內經有關職能部門調查認定的違法違章建筑,以及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
第十條各區自然資源部門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依據相關法規政策,擬定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以下簡稱“補償安置方案”),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和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對城中村改造項目要通過四議兩公開程序征求意見。
補償安置方案的內容:征收范圍、征收依據、實施時間、貨幣補償價款的確定原則和支付方式。安置方式、安置地點、安置房面積、戶型等情況以及回遷政策、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的標準、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助標準和確定辦法、簽約期限等。
為便于被征收人充分理解補償方案,實施部門可根據補償方案制定補償方案明白書(卡)發放給被征收人。
第十一條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意見修改的情況,報送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同意后及時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5日。
第十二條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啟動后,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依照批準的征收補償方案與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征收補償安置實施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認真履行,按時搬遷。補償協議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安置房的地點、面積和戶型,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臨時安置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三條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征收補償安置實施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及時報請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實施部門向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提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意見。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審核同意后,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十五條對被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所涉及的房屋采取貨幣補償方式;對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優惠價購買安置房和貨幣補償自行安置兩種方式。優惠價包括:產權調換價和安置房建設成本價。產權調換價,按照集體土地補償安置所涉及的房屋補償的平均價格合理確定;安置房建設成本價,要綜合考慮土地成本價(征收成本+土地出讓金上解提留部分)、工程建設成本價、優惠政策合理確定。
第十六條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1.被征收集體土地所涉及的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集體土地所涉及的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集體建設用地所涉及的經營手續完善(持有營業執照)的經營性用房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4.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第十七條被征收集體土地所涉及房屋以外的地上附著物補償的標準,按照《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駐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駐政〔2016〕86號)、《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駐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的決定》(駐政〔2017〕48號)、《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市中心城區征地拆遷補償工作的補充意見》(駐政辦〔2016〕140號)執行。
第十八條被征收集體土地所涉及的房屋有效補償面積的認定。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設用于居住的房屋,每處合法宅基地上建筑面積在235㎡以內的,按實有面積認定;建筑面積不足235㎡的,差額面積部分按300元/㎡給予獎勵;超過235㎡的部分在規定時間自行拆除的磚混結構(240磚墻)按300元/㎡、磚木結構和磚混結構(120磚墻)按200元/㎡、簡易結構按100元/㎡給予拆除清運費;2009年11月10日以前批準通過合法途徑辦理有證的空宅基地,經自然資源部門認定的,按照不高于1.4的容積率測算出房屋面積(但不得超過235㎡),按照30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
經相關職能部門確認的違法用地、違法建筑物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對疑似集體土地,被征收人要求按國有土地上房屋性質認定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組織自然資源、不動產登記、監察、城管(綜合執法)、檢察等部門對其土地性質、土地證辦理和獲得土地的合法性、房屋的合法性等進行調查認定,認定結果要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對弄虛作假、違法違規的行為要依法依紀嚴肅查處。
第二十條對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優惠價購買安置房方式的,政府應提供安置房。城中村改造項目,政府要集中建設安置房。
被征收人享受產權調換價購買安置房的面積按以下標準執行:參與集體經濟分配的居民的安置住房按照人均40㎡標準計算;超出產權調換價購買面積的,按安置房建設成本價購買,但按照一宅一戶原則,每戶不得超過235㎡。經村集體同意在當地居住不參與集體經濟分配的居民安置房以3口人以下(含3口人)安置住房按照人均40㎡標準計算,4口人或4口人以上的一律按照戶均160㎡標準。
被征收人選擇自行安置的,按應享受安置房面積的市場評估價減去應享受安置房優惠購買價計算,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一條對享受安置優惠政策人口按有關規定認定,對弄虛作假的依法依紀嚴肅查處。
第二十二條對被征收人,應支付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的補償標準按照駐政〔2016〕86號執行。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自行安置或一次性安置到位的,發給一次搬遷費;先臨時安置再正式安置的發給兩次搬遷費。
選擇購買安置房的被征收人自行解決臨時安置的,臨時安置費依據在征收補償協議中約定的過渡期限計發,超過約定的過渡期限,雙倍發放臨時過渡安置費;被征收人自行解決臨時安置有困難的政府應幫助其解決臨時安置房;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自行安置的,對被征收人計發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對被征收人一次性安置到位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過渡期限根據安置房建設周期等因素在征收補償協議中具體約定。安置房為多層建筑(1—7層)的,過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小高層建筑(8—12層)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高層建筑(13層以上)原則上不超過36個月。
第二十三條在集體建設用地上,經營手續完善(持有營業執照)的經營性用房因征收造成停產停業損失,需進行補助的,根據《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駐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駐政〔2016〕86號)文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助。住宅私自改為經營性用房的,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助。
第二十四條需集中建設的安置用房,由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城鄉規劃要求,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調配安置、統一管理。安置小區要按規定配建公共辦公管理用房、公共活動場所、停車位以及小學、幼兒園等。安置房按照普通商品房標準建設并享受棚戶區改造優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條房屋安置分配要公開、透明,要科學合理的制定分配方案。
第二十六條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妥善安排好被征收人在臨時安置期間和正式安置后的就業、就學、就醫、生活保障等相關問題。
第二十七條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確保安置房建設的質量和進度,確保臨時安置人員按時回遷。要積極協調銀行部門給安置房購買戶以金融支持。
第二十八條對被征收人的各項貨幣補償、獎勵要及時足額到位。
第二十九條被征收人符合享受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如本人選擇保障性住房安置,政府應優先解決。
第三十條對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完成搬遷、騰空被征收房屋的,給予3萬元獎勵。
第三十一條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辦法(試行)》發布前正在實施的補償安置項目,按《駐馬店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試行)》(駐政〔2014〕100號)執行。
●河南《駐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自2016年9月1日起執行2023年未做調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河南《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駐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的決定》刪除果樹類補償標準: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河南《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市中心城區征地拆遷補償工作的補充意見》自2016年11月1日起執行2023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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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臨律-河南省《駐馬店市中心城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辦法(試行)》自2021年3月29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