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自2021年7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規則等文件的通知 興市府〔2021〕28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和省、梅屬駐
廣東省興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規則等文件的通知
興市府〔2021〕28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和省、梅屬駐興各單位:
現將《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規則》、《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管理辦法》、《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風險評估實施辦法》、《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反映。
興寧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5日
廣東省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人民政府設立“市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房屋征收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其中,征收市政工程和單位、學校、企業廠房、倉庫、祠堂及公共設施等鼓勵實行貨幣補償方式。舊城改建和“舊村莊”改造工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方式或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條 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助和獎勵。
第六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七條 在建工程、未形成房屋的土地及已建成房屋剩余用地面積的補償:
(一)對報建手續齊全,已批準建設,未竣工驗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和建設用地,結合實際在建工程情況進行評估核算。地上附著物、青苗等按《興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興寧市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興市府〔2020〕31號)執行。
(二)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的成塊土地按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進行補償;經認定為國有土地但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權證書》的,按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進行補償;地上附著物、青苗等按《興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興寧市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興市府〔2020〕31號)執行。
(三)被征收國有土地上已建成房屋的剩余用地面積補償,按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價格確定。
第八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臨時安置、可遷附屬物、有效證件等方面的補償:
(一)廣東省興寧市搬遷補助費。
1.征收住宅類房屋、商業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一次性給予被征收人3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助;被征收戶已出租的住宅、商業用房,由被征收人負責處理補助費的分配問題。
2.企業工廠、機關和事業單位用房、設備、設施、倉庫、物資等的搬遷費,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搬遷費用的評估結果予以一次性補助。
3.被征收房屋需依法實施強制執行的不給予搬遷補助費。
(二)廣東省興寧市臨時安置補助費。
1.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用于調換安置房的建筑面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10元/平方米/月,少于800元的按800元支付,每月2000元封頂)。時間從被征收房屋交出之日起至通知交付安置房后滿三個月止。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在過渡期內,周轉用房的水、電、物業、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燃氣等費用由被征收人負責。
2.被征收人選擇房屋貨幣補償,且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時間一個月內搬遷完畢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3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10元/平方米/月,少于800元的按800元支付,每月2000元封頂)。
(三)廣東省興寧市房屋可遷附屬物的補償。
征收房屋內的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空調等附屬設備遷移費,按現行收費標準據實支付。
(四)有效證件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不動產權證》等有效證件的房屋,根據提供的實際票據對辦證費用進行全額補償。
第九條 企業、商業用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一)經營中的商鋪(由相關單位共同認定為商鋪,存在實際經營行為的場所),由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實際經營面積(建筑面積)按6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補償給經營者。
城市規劃道路外的房屋,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可根據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適當補償給經營者。
企業工廠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按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粵建房〔2013〕26號)執行。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前已停產停業的企業工廠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二)在產權調換期間被征收鋪面的租金損失,按評估機構評估價格進行補償,補償期限從被征收人移交鋪面給房屋征收部門之日起至產權調換鋪面交付之日止。
(三)企業因房屋征收搬遷造成的停產停業期間工人工資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時點梅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6個月。補助人數根據企業繳納社會保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名冊確定,無法提供社保證明的,以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核實的企業上一年度平均人數為準。
(四)企業、工廠設施經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認定為無法搬遷的或一次性設備拆卸后無法再使用的,按評估機構評估價格一次性給予補償。
第十條 被征收房屋屬性認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及建筑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書、房地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記載為準。涉及房屋產權爭議的,先由公證部門進行現場證據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確定權屬。確定權屬期間不影響征收工作進行。
(二)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或房地產登記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聯合組織力量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的規定進行調查登記、認定,并按下列方式處理: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1987年1月1日以后已辦理《房屋產權證》或已辦理《土地使用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視為報建手續齊全。
2.自1987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23日期間建造的證件不全的房屋,在征收補償過程中根據實際建筑面積計算補償金額。
3.自2012年8月23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持證補償,未按照要求辦理任何證件的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
(三)違法建筑物,一律不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或構筑物,按比例進行補償;對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或構筑物,不予補償。
(四)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被征收房屋的權屬、結構、用途及建筑面積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評估結果、被征收房屋的復核評估結果和補償安置結果進行公示。
(五)被征收人應如實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申報個人被征收房屋現狀。未如實申報的,責任自負。
第十一條 廣東省興寧市實行產權調換的,按下列規定補償:
(一)選擇調換的安置房與被征收房屋原則上按建筑面積1:1調換,價值以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和安置房評估價值互補差價結算。
(二)選擇的安置房建筑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首層鋪面除外)建筑面積20平方米內的,按成本價進行結算,超過2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場價進行結算。
(三)被征收人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建筑占地、已建成房屋剩余用地面積與房屋一起評估進行補償;如實行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的,建筑占地和已建成房屋剩余用地面積按建筑面積分攤,調換后剩余面積進行貨幣補償。
(四)被征收人安置房建筑面積包括安置房套內建筑面積、本棟房屋的公共墻位、公共樓梯、公共走道及其他公共部分需分攤的建筑面積,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為準。
(五)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先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的,優先選擇安置房。
(六)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和鋪面,《不動產權證書》必須以被征收人的名義進行登記,相關手續由房屋征收部門統一辦理,辦證稅費由房屋征收部門承擔。
(七)沿街(城市規劃道路)的首層鋪面按下列原則和方式進行產權調換:
1.首層鋪面選擇產權調換的,原則上按建筑面積1:1調換。調換后被征收鋪面剩余面積達到調換鋪面單元面積的50%以上(含50%),被征收人可再行申請調換另一單元的鋪面,不足50%的部分不予調換,按評估機構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2.被征收鋪面的市場價和產權調換鋪面的市場價均按評估機構評估價值確定,評估后互補差價結算,多還少補。
3.產權調換的鋪面,由被征收人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先后順序,在安置區內的鋪面中進行選擇,調換完即止。
(八)安置房的位置、標準、管理。
1.按城市規劃要求在比較集中的位置建設安置區,并按規劃要求的容積率建設。住宅小區公共設施基本配套齊備。
2.安置房屋結構:電梯房為框架結構建筑。具體各安置房標準詳見規劃設計圖。
3.安置房的戶型:規劃多種戶型,面積以實際建設為準。
4.安置房外墻貼墻面磚,安裝鋁合金外窗,外大門安裝統一的防火門,水、電、電話、電視、網絡線等安裝至戶外大門,給排水、排污安裝至廚房、衛生間及陽臺。
第十二條 廣東省興寧市獎勵和補助辦法。
(一)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并按約定時間搬遷騰空,將房屋交給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驗收后,雙方簽訂房屋征收補充協議書,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被征收房屋總值的10%給予獎勵。超出規定時間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的或超出約定時間搬遷騰空房屋的,一律不給予獎勵。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自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免收20年的物業管理費(安置區內小車停車位除外)。免收的物業管理費在安置小區公共物業收益中解決,不足部分由市財政補貼。
第十三條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十四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小于50平方米、他處無住房又無能力購買安置房并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的特困戶、五保戶,按以下方式進行補償:
(一)現居住人口為1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小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進行貨幣補償;現居住人口為2人以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進行貨幣補償。獎勵金按被征收房屋實際建筑面積計算。
(二)被征收房屋實行貨幣補償后,由政府優先提供人均10~15平方米的廉租住房,以戶為單位,每戶不超過50平方米,廉租房租金由房屋被征收人負責。
第十五條 對征收軍事設施、華僑房屋、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建筑物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所需的工作經費按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費總額的3%計算。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收取征收管理費,管理費標準按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費總額的0.2%計收。
第十七條 《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自2021年7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在本標準實施之前已經啟動征收但尚未實施完畢的征收項目,按照原來標準執行。
●廣東省《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廣東省《興寧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自2021年7月5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