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潮州市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置意見》自2021年6月29日實施后違法建筑處置按本意見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廣東省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潮州市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置意見》的通知 潮府規〔2021〕9號 各縣
廣東省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潮州市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置意見》的通知
潮府規〔2021〕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市各開發區、潮州新區管委會:
現將《潮州市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置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徑向市自然資源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東省潮州市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置意見
第一條 為推進和規范我市中心城區違法建筑處置工作,保障城鄉規劃有效實施,提高城鄉人居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17修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建法〔2012〕99號)、《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2016〕2282號)等法律法規及潮州市人大常委會《潮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2017)、《潮州市城鄉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潮府規〔2018〕5號)、《潮州市關于打好違法建設治理攻堅仗實施方案》(潮府函〔2019〕476號)等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潮州市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置意見》。
第二條 《潮州市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置意見》所稱違法建筑,是指市中心城區范圍內違反規劃建筑。
(一)違反規劃建筑,是指未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建(構)筑物、臨時搭建物,以及超過規劃許可期限未拆除的臨時建筑物。
(二)各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按照《潮州市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置意見》規定開展違法建筑分類處置工作。
市中心城區是指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控制)區,依據1998年4月潮州市城建規劃局編印的《城市規劃管理法規文件匯編》規定的范圍。
2018年8月以后湘橋區的磷溪鎮、官塘鎮、鐵鋪鎮發生的違法建筑按《潮州市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置意見》執行。
第三條 堅持綜合施策。結合違法建筑的建設性質、年限、用途、區位等因素,按照“三個一批”加快消化違法建筑存量。
(一)拆除一批:經有相應資質單位鑒定,違法建筑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無法整改消除隱患,或者嚴重影響規劃實施且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等情形的,應當依法堅決予以拆除。
(二)沒收一批:經有相應資質單位鑒定,需部分拆除但影響建(構)筑物主體結構安全,需整體拆除但影響相鄰建(構)筑物主體結構安全,現有拆除技術條件和地理環境無法實施拆除,以及拆除將損害無過錯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或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等嚴重后果以及其他不宜拆除的,依法予以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可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無法沒收實物的,沒收違法收入。違法收入按照該建設工程的銷售平均單價或者市場評估單價與違法建設面積的乘積確定;建設工程造價按照有違法建設情形的單項工程造價確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單體建筑物工程造價確定。
沒收違法收入適用于2013年5月1日《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生效后建設的違法建筑的處置。
(三)整改一批: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依法予以完善手續。對可整改的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的在歷史遺留違法建設要予以優先處置,加快完善手續,推動提升公共配套服務水平。
第四條 堅持尊重歷史。結合違法建筑對城鄉規劃影響程度的不同情況,根據違法建設發生的時間節點,按三種方式合理處置:予以保留、暫緩處理、依法處罰。
暫緩處理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五條 不同類型違法建筑的建設時間由執法機構調查進行認定。
《潮州市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置意見》施行后發生的違法建筑,一律依法處置。
第六條 《潮州市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置意見》所指的住宅類違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現狀使用功能為居住的建筑物。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保留:
(1)屬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前建設的違法建筑。
(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可以予以保留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處理:
(1)屬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生效后,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設的違法建筑:
①位于集體建設用地、留用地范圍內或市以上重點項目(工程)騰退建造的用于居住的建筑。
②建設行為發生在2013年5月1日《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生效前,位于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且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
③建設行為發生在2013年5月1日《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生效之后,建筑的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且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
(2)已取得合法土地權屬證明或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支持予以暫緩處理意見。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可以暫緩處理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應當依法處罰:
(1)根據《潮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市中心城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3年3月20日至2018年4月4日村民利用宅基地自建自用的住宅超過8層部分或單體建筑面積超過800平方米部分。
(2)根據《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 (鎮)區主次干道兩側和仙洲島規劃控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告》,自2014年6月26日至2018年4月4日主次干道兩側和仙洲島全島范圍內的農村非農集體建設用地(含宅基地)新建建筑超6層(或超20米)部分。
(3)根據《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潮州市城鄉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及《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潮州市城鄉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延期的批復》的規定,自2018年4月4日起,在潮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利用宅基地自建自用的住宅超過4層(15米)部分。
(4)違法建筑位于規劃“四線”范圍內的。
(5)違法建筑位于城市重要道路兩側,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為應當處罰的情形。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若國家、省、市對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七條 《潮州市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置意見》所指的產業類違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現狀使用功能為商業商務、工業(倉儲)的建筑物。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保留:
(1)屬1997年9月15日《潮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實施之前建設的違法建筑。
(2)屬1997年9月15日《潮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實施后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前,且位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控制)區范圍之外建設的違法建筑。
(3)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先進制造業、生產性及高科技服務業、創業創新平臺等國家支持的新產業、新業態的用房。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可以予以保留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處理:
(1)屬1997年9月15日之后至2008年1月1日之前,且位于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控制)區范圍之內建設的違法建筑。
(2)屬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生效后,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設的違法建筑:
①位于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且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
②違法建設發生時,所在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尚未編制。
③違法建設行為發生在2013年5月1日《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生效前。
(3)屬2013年5月1日《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生效之后建設的違法建筑,違法建設的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且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可以暫緩處理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應當依法處罰:
(1)屬2013年5月1日《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生效之后建設的違法建筑,且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
(2)違法建筑位于規劃“四線”范圍內的。
(3)位于城市重要道路兩側,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為應當處罰的情形。
第八條 《潮州市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置意見》所指的公共配套類違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現狀使用功能為公用設施、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的建筑物。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保留:
(1)屬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前建設的違法建筑。
(2)用于城市公共服務需要,沒收后調撥給有關行業部門使用的。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可以予以保留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處理:
(1)屬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生效后,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設的違法建筑:
①位于集體建設用地、留用地范圍內建造的用于村集體公益事業或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筑。
②違法建設行為發生在2013年5月1日《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生效前。
③違法建設行為發生在2013年5月1日《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生效之后,違法建筑的用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2)已取得合法土地權屬證明或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支持予以暫緩處理意見。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可以暫緩處理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應當依法處罰:
(1)違法建筑位于規劃“四線”范圍內的。
(2)違法建筑位于城市重要道路兩側,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為應當處罰的情形。
第九條 《潮州市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置意見》的解釋權歸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饒平縣、潮安區行政范圍內的違法建筑分類處置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第十條 《潮州市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置意見》自2021年6月29日發布并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廣東省《潮州市城區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將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東《潮州市城區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自2018年10月12日起施行2023年未調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臨律-廣東省《潮州市中心城區違法建筑分類處置意見》自2021年6月29日實施后違法建筑處置按本意見執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