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自2021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的通知 穗南府規〔2021〕5號 各鎮(街),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的通知
穗南府規〔2021〕5號
各鎮(街),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市南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南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加強農村基層廉潔建設,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及《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南沙區實際,制定《廣州市南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
第二條 《廣州市南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所指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農村集體”)是指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建制經過改革、改造、改組形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包括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股份合作經濟社及其所屬的經濟實體,以及仍保持村民小組(生產隊)管理形式的集體。
本細則所稱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是指將農村集體資產進行承發包、租賃、出讓、轉讓以及利用農村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等交易行為。
第三條 南沙區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的資產交易行為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廣州市南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
涉及農村集體的城市更新、舊村改造類項目,其組織實施按照城市更新(舊村改造)的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廣州市南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所指的農村集體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涂、水域等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庫存物品等資產;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業的資產;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或者購買、兼并的企業的資產及經營權,以及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合資、合作所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股權;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政府撥款、補貼補助和減免稅費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資助、捐贈等形成的資產;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有價證券、債權等資產;
(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
(八)屬于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行使使用權、享有收益權的資產;
(九)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行使使用權、享有收益權的其他資產。
國家投資建設但歸農村集體實際管理使用的公益設施不屬前款所列農村集體資產,不得交易。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禁止交易的,不得交易。
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的承包經營權等資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委托村集體組織交易的,村集體可以經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參照本細則組織交易。
第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民主決策、平等有償、誠實守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南沙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廣州市南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建立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監管平臺,建立和管理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監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及信息公開情況,調查處理交易過程中的相關投訴。牽頭成立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領導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區交易協調小組”),負責統籌、協調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及時研究、妥善處理交易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鎮(街)負責開展本轄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開展資產清理、臺賬建立和年度盤點,建立鎮(街)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組織農村集體資產進入鎮(街)農村集體資產服務機構進行交易,對交易管理平臺使用情況、交易進程、交易過程錄入平臺情況、交易信息公開情況實行有效監督,調查處理交易過程中的相關投訴。鎮(街)應當成立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領導協調小組[以下簡稱“鎮(街)交易協調小組”],負責統籌、協調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及時研究、妥善處理交易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領導協調小組組長及成員由鎮(街)根據本地情況自行確定。
農村集體應當成立交易管理工作小組,負責集體資產交易各環節具體工作。工作小組由村黨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相關成員及3至5名股東代表組成,由村黨組織書記任組長。屬于村民小組(生產隊)管理的集體資產,應委托所在村級集體組織實施交易。
第三章 交易服務機構
第七條 南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交易機構)包括1個區交易機構和7個鎮(街)交易機構,分級提供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供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場所;
(二)審核交易資料,發布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
(三)接受競投意向人咨詢和報名,審查競投意向人資質,收取交易保證金;
(四)按照規定組織交易,監督、提示合同期滿前的交易申請;
(五)指導交易合同簽訂、變更;
(六)收集、整理和保存管理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文件、交易活動記錄、交易合同等資料檔案;
(七)承擔交易平臺運行管理、數據應用;
(八)記錄交易主體的誠信情況。
交易機構不對進場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質量瑕疵、權屬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違約等風險承擔法律責任,但有權拒絕產權關系不清、未按規定經集體審議表決通過、資料不完整或存在弄虛作假的農村集體資產進場交易。
第八條 交易機構應當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其中包含具備財務和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保障有固定的辦公和交易場所,運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符合進入區交易服務中心標準的資產交易,根據農村集體的意愿,也可以選擇廣州市農村產權交易所或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第十條 農村集體應當參照《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公開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相關信息,建立農村集體資產和經濟合同臺賬,將集體資產交易及相關經濟合同臺賬、財務收支情況錄入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監管平臺,對集體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進入區交易機構進行交易,其余進入屬地鎮(街)交易機構交易:
(一)單次交易額100萬元以上(含本數,下同)的集體固定資產的出讓、轉讓;
(二)出租農用地面積100畝以上的;
(三)出租非農用地面積20畝以上的;
(四)出租商鋪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五)出租廠房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以上的;
(六)出租資產合同標的首年租金100萬元以上的;
(七)合同收入總金額500萬元以上的;
(八)合同期限10年以上的(其中,合同期10年以上的小微資產交易可由鎮(街)交易機構集中申報,經區交易機構審核同意后在鎮(街)交易站交易);
(九)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其中,農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當進入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廣州農村產權交易所交易);
(十)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認為應當在區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農村集體資產。
嚴禁將整體發包(出租)經營的大宗物業和經營項目通過分割立項、化整為零的方式降級交易。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根據全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規模、數量和其他情況的變化,調整交易分級標準。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應當采取公開競投方式進行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以不采取公開競投方式進行交易:
(一)發展普惠性幼兒園、中小學、養老院、社區保潔服務等公益事業項目;
(二)地鐵、移動通訊基站、社區醫院、污水處理站、垃圾分類處理站等政府投資并與農村集體發生經濟關系的公共設施建設項目;
(三)經連續兩次采用公開競投方式交易都因無人報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項目,在交易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再次申請交易的項目;
(四)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外的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的項目;
(五)涉及區級或以上重點建設工程的項目;
(六)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獨)資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使用留用地的。
選擇不采取公開競投方式的,屬于村級資產的,需經“四議兩公開”(四議兩公開:是指村黨組織領導下對村級事務進行民主決策的一套基本工作程序。“四議”是指村黨支部會提議、村“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決議;“兩公開”是指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程序通過,由農村集體提出申請,報經鎮(街)交易協調小組同意后報南沙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可以采取協商談判等其他方式進行。屬于村民小組(生產隊)資產的,需經生產隊成員大會(或戶代表)表決同意,再經村理事會、監事會同意,由農村集體提出申請,報經鎮(街)交易協調小組同意后報南沙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可以采取協商談判等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以公開競投方式進行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守以下成交規則:
(一)只有1個競投人的,成交價不得低于底價;
(二)有2個以上競投人的,按照價高者得的方式成交,成交價不得低于底價;因特殊原因,需要以價高者得以外的方式成交的,由南沙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鎮(街)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適用的情形;
(三)在價格與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約定享有優先權的競投人優先競得。同時存在2個以上優先權的,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不能確定優先權次序的,以現場抽簽方式確定競得人;
(四)采用現場競投,競投人不到場參加競投的,視為自動放棄競投。放棄競投的,所繳交的交易保證金按交易公告列明的規則予以處理;
(五)競得人放棄成交,經股東代表會議表決同意,可按報價高低順序遞補確定競得人,但成交價不得低于底價,并在交易方案和招標公告中提前予以規定。
第十四條 區交易機構組織開展的交易,必須在區交易機構集中交易場所進行交易。鎮(街)交易機構組織開展的交易,一般應在鎮(街)交易機構集中交易場所進行交易。采用網上交易方式的,必須在對應區或鎮(街)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經鎮(街)交易機構同意,可在標的物所在村集體辦公服務場所組織開展交易:
(一)面積不超過5畝、承包期不超過3年、且交易對象只對本村村民(集體組織成員)的農用地交易;
(二)農貿市場內的攤位。
在標的物所在地公開競投的,鎮(街)交易機構應當派2名或以上工作人員到現場組織開展整個交易過程,發布交易結果,并及時將相關材料整理錄入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平臺。交易項目雖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但因特殊情況確需在標的物所在地進行競投的,應當由農村集體向交易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鎮(街)交易協調小組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資產公開交易前,農村集體應當向鎮(街)交易機構申報交易意向。鎮(街)交易機構針對交易意向所涉項目的行業、類別和特點,根據區域產業發展規劃、環保要求等進行研究,涉及跨部門職能的,應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對農村集體組織交易提供指引。按照分級交易標準要求需要進入區交易機構交易的,鎮(街)交易機構應將交易意向登記情況送區交易機構。涉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交易的,區交易機構應征求區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應當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記后編制交易方案及交易合同,提交鎮(街)交易機構初審。交易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詳細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競投人資格條件;
(三)交易底價及遞增幅度;
(四)交易保證金數額;
(五)合同期限及履約保證金數額;
(六)違約責任。
交易合同應根據交易機構提供的樣本擬定,與交易方案的主要內容保持一致,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且包含合同相對方不依約履行合同時合同的解除、責任追究等內容。
農村集體可以根據市場價格提出交易底價,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交易底價應當根據資產評估結果確定。
第十七條 鎮(街)交易機構對交易方案及交易合同初審通過后,農村集體將交易方案及交易合同按照規定提交民主表決。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應當自民主表決通過之日起180日內向交易機構提交以下資料,超過180日未提交的,應當重新進行民主表決:
(一)經民主表決通過的交易方案、交易合同、農村集體成員名單、參加表決成員名單及簽名表、表決票數等表決情況;
(二)交易意向登記情況、交易申請、信息發布申請;
(三)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四)標的物權屬的證明材料;
(五)進入區交易機構的,應同時提交鎮(街)審核同意進入區交易機構交易的書面意見。
交易機構應當在接收資料后5日內確認是否受理立項。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資產再次交易的,村集體可在合同到期前1年內(含1年)申請立項。因行業特性、產業發展規劃、重點項目建設或其他特殊情形確需在合同到期前1年以上申請立項的,應履行以下審批手續:
(一)提前1-5年(含5年)申請立項的,由鎮(街)交易協調小組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二)提前5年以上申請立項的,由鎮(街)交易協調小組初審同意后報區交易協調小組審議。
第二十條 交易機構受理立項后,應當于5日內在廣州市農村廉政信息公開平臺、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平臺以及其他政府規定的平臺網站和交易機構公告欄發布交易公告。農村集體應當同時在村務公開欄、組務公開欄、標的物所在地等處所發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交易底價;
(三)競投人資格條件;
(四)報名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交易保證金數額及交納方式;
(六)交易時間、地點、方式;
(七)違反競投規則的處理辦法;
(八)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九)監督電話;
(十)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 交易公告期限應當根據交易底價的數額確定:交易標的總額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下的不得少于7日;5000萬元-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的不得少于20日;超過10000萬元的不得少于60日。
公告期間需撤銷交易申請或者變更公告內容的,應當于公告結束3日前向交易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撤銷、變更公告。因政府征收等不可抗力需緊急撤銷交易公告的,不受3日的限制。如變更公告的內容涉及租金、租期等重要條款的,應當重新提交民主表決結果資料及重新計算公告期限。
第二十二條 競投意向人應當按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機構提交資料報名,交納交易保證金,并保證報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三條 交易機構應當對競投意向人的報名資格進行確認并告知確認結果。
第二十四條 采取現場競投方式的,交易機構在交易競投日前3日通知村集體到場參與見證和監督。村集體接告知后不到場的,視為自動放棄該項交易的見證和監督權,村集體因自身以外的合理原因(如不可抗力等)不能到場見證監督的情況除外。
交易資產屬村級集體的,村交易管理工作小組應當組織村黨組織、理事會、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應不少于2名到場見證,并可組織不超過5名股東代表到場見證;交易資產屬村民小組(生產隊)集體的,應當組織村黨組織、理事會、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應不少于1名及村民小組長(生產隊長)到場見證,并可以組織該村民小組(生產隊)不超過5名股東代表到場見證。
第二十五條 現場交易程序結束后,交易機構應當組織農村集體和競得人現場書面確認交易結果,在場見證的農村集體人員及交易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在交易結果確認材料上作為見證人簽名,完成交易程序。采用網上競投交易的,交易機構應當在交易結束后2日內,組織資產業主方代表、競得人到交易服務場所書面確認交易結果,完成交易程序。
交易機構應于完成交易程序后5日內,將交易結果在廣州市農村廉政信息公開平臺、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平臺以及其他政府規定的平臺網站和交易機構公告欄予以公示,農村集體應當同時在村務公開欄、組務公開欄、標的物所在地等處所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日。交易結果公示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項目名稱及概況;
(二)競得人;
(三)交易時間及成交價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訴受理機構和聯系方式。
第二十六條 公示結束后,未收到第三方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農村集體和競得人應當在5日內到交易機構指定的場所簽訂合同。因競得人原因,在約定的時間內未與農村集體簽訂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交易,交易保證金按交易公告列明的規則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簽訂合同后,交易機構應當對交易項目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備查,并按規定將相關情況及時錄入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平臺。
第二十八條 無競投人、競投無效或者交易失敗的,農村集體可以在不變更交易條件的情況下申請重新發布交易公告。變更交易條件的,申請重新發布交易公告,應當按照《廣州市南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規定重新申報交易意向。
第六章 交易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平臺納入農村廉情預警防控系統,進行實時預警、實時分析和實時監管。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納入鎮(街)和村兩級的年度考核內容,鎮(街)應當將考核情況作為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干部的獎懲依據。
第三十一條 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平臺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區交易機構和鎮(街)交易機構應當對資產交易、合同履約等信用情況進行實時記錄,并由區交易機構每月匯總,建立動態的競投人信用名單。在全區范圍內,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列為信用評價差的競投人,應當限制其參與競投:
(一)累計3次不到場(或不參加網上)交易的(有正當理由提前告知或書面委托他人的除外);
(二)累計3次到場(或參加網上)交易時,所有競投人均未舉牌報價的;
(三)累計3次不填報暗標交易價或填報無效交易價的;
(四)無正當理由在成功競得標的后不簽約或簽約后毀約的;
(五)累計3次拖欠租金或拖欠租金總額超過50萬元,經農村集體向交易機構報告并舉證的。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組織發現違規交易行為,或者接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向交易機構和鎮(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在交易過程中,因出現以下特殊情況之一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經鎮(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同意,交易機構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決定,并在2日內進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對本次交易提出異議,且確有證據的;
(三)競投人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嫌疑,需調查確認的;
(四)其他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特殊情況。
第三十四條 競投人應當按照交易公告要求交納交易保證金,一份保證金只能參加一項交易的競投。保證金數額一般不超過總標的金額的30%,非農用地和建筑物租賃的保證金一般不低于總標的金額的10%,具體數額由農村集體確定。
競投人參與競投未能成功競得的,交易保證金在該項交易結果公示結束后5日內一次性全額無息返還。
競投人放棄競投的,交易保證金按交易公告列明的規則予以處理。
競投人成功競得的,交易保證金在合同簽訂后5日內一次性全額無息返還,或者按公告約定轉為合同履約金。
第三十五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接到涉及交易違規的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受理,并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有關人員違反《廣州市南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規定,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扣減薪酬或者績效獎金、建議罷免等處理;給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本細則規定組織農村集體資產進入交易機構公開交易的;
(二)對標的金額、面積、期限等進行分拆,規避進入交易機構公開交易,或規避進入上一級交易機構公開交易的;
(三)交易過程中存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等行為的;
(四)不按規定履行民主表決程序的;
(五)擾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規定簽訂合同的;
(七)故意設置障礙不履行合同的;
(八)存在行賄、受賄行為的;
(九)其他影響交易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南沙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鎮(街)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相關工作人員違反《廣州市南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交易機構工作人員違反《廣州市南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規定,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由其主管部門給予扣減薪酬、辭退、問責、處分等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競投意向人、競投人、競得人違反《廣州市南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規定,損害他人、農村集體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在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可依據合同約定或協商解決;沒有約定或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交易機構應當根據《廣州市南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交易規則、交易文件、交易合同范本。鎮(街)交易機構制定的交易規則、交易文件、交易合同范本,應報區交易機構備案。
第四十二條 《廣州市南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中“2日”“3日”“5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其他為自然日。
第四十三條 《廣州市南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州市南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施意見》同時廢止。本細則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或政策、法規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6日印發
●廣東省《廣州南沙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自2021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