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城區違法建設分類處置辦法》有效期至2024年,拆除的違法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政府令 第81號《仙桃市城區違法建設分類處置辦法》 市政府令第81號 湖北省仙桃市城區違法建設分類處置辦法 第一條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政府令 第81號《仙桃市城區違法建設分類處置辦法》
市政府令第81號
湖北省仙桃市城區違法建設分類處置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我市治理違法建設工作,維護城區正常建設秩序,保障城市建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仙桃市城區違法建設分類處置辦法》。
第二條 《仙桃市城區違法建設分類處置辦法》適用于城區“三辦一園”(干河街道、龍華山街道、沙嘴街道、仙桃工業園)范圍內,2018年1月1日前個人和單位未經規劃許可或未按規劃許可(含已建成、在建停工和臨時建設)的違法建設的處理。
第三條 按照“全面摸底、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分類處置、確保穩定”的工作思路,摸清底數、建立臺帳,依法依規對違法建設進行分類處置。
第四條 違法建設屬下列情形的,依法依規拆除:
(一)嚴重影響仙桃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包括侵占消防通道、城市道路紅線、市政管網黃線、河湖藍線、綠地綠線、歷史文物保護紫線和公共綠地、林地、河道管理范圍、市政基礎設施用地,侵占電力、水渠等公共設施保護區,影響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等公用設施安全的;
(二)不符合仙桃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無法消除違法建筑對規劃造成的影響的;
(三)在已出讓的城市建設用地、重點項目及各類待開發地塊范圍內進行違法建設的;
(四)存在建筑質量安全隱患且無法整改,對公眾利益構成嚴重威脅的;
(五)臨時建(構)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六)非商住地改變土地性質、用途違規建造別墅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應依法拆除的。
第五條 違法建設為非法購買、轉讓集體土地進行多臺基聯合建設、小產權房開發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已建成且違法出售的,由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各職能部門依照各自職能參與處置工作;
(二)在建的,由違法建設處置部門函告供水、供電、供氣、網絡、電視、電話等公共服務單位停止相關服務,責令停止非法建設,且不予辦理不動產權證等相關權屬證明;同時一律依照法律法規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予以沒收。
第六條 違法建設為個人自建住房且不屬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依法拆除情形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聯建用于自住,符合仙桃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仙桃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聯建各方均為有合法土地權屬證明、符合一戶一臺要求的原住民且已達成房屋分割協議,改建、擴建房屋在4層或拆至4層(含4層)以下的,可以保留使用。
(二)在建未完工,符合仙桃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仙桃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有合法土地權屬證明的原住民且符合一戶一臺要求,原址改建、擴建房屋在4層(含4層)以下的,可以保留使用;超過4層的,一律拆至4層(含4層),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強制拆除。
第七條 違法建設為集體產業用地上的工業廠房、公共服務設施和公用設施且不屬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依法拆除情形的,其違法建設由城管執法部門立案查處、責令整改,經住建、規劃、消防等相關部門驗收合格,補繳城市建設配套費等相關稅費后,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其產業用地違法情況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城區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產業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仙政辦發〔2018〕23號)處置。
第八條 城區范圍內的空閑宅基地,由市政府指定相關機構按正常程序依法依規進行收儲管理。
第九條 違法建設的拆除方式,包括督促自行拆除、代為拆除和強制拆除。在違法建設處置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的決定后,違法建設所在地(辦、園)應當督促違法建設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當事人自愿拆除違法建設但是不具備實施拆除能力的,可以向違法建設所在地(辦、園)申請代為拆除;在違法建設處置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的決定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對當事人進行催告。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依法依規進行強制拆除。
第十條 拆除的違法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 在違法建設處置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或沒收的決定后,配合房屋清退的小產權房、聯建購房人,符合城市居民住房保障條件的,可按有關程序申請保障性住房;拆除或沒收的違法建設,其土地經法定機構核定成本價值,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按相關程序依法依規進行收儲管理。
第十二條 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及其親屬違法建設行為按下列意見予以整改:
(一)黨員干部、公職人員直接或以他人名義參與違法建設的,由其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對其實行包保,督促按《仙桃市城區違法建設分類處置辦法》相關規定在一個月內進行整改;
(二)黨員干部、公職人員親屬參與違法建設的,由本人對其親屬進行包保,督促按照《仙桃市城區違法建設分類處置辦法》相關規定在一個月內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 在違法建設處置過程中,黨員干部、公職人員應當秉公執法,依法行政。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在違法建設處置過程中,阻礙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其他鎮(場、區)違法建設處置工作,參照《仙桃市城區違法建設分類處置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仙桃市城區違法建設分類處置辦法》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解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辦法施行期間,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關于違法建設治理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來源:頭條-湖北省《仙桃市城區違法建設分類處置辦法》有效期至2024年,拆除的違法建(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