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沛縣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沛縣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2017年已公布, 江蘇省沛縣政府關于印發《沛縣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沛政規〔2017〕1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沛縣
江蘇省沛縣政府關于印發《沛縣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
沛政規〔2017〕1號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沛縣經濟開發區、湖西農場管委會,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
《沛縣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已經2017年5月8日縣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9日縣政府第七次常務會議通過部分修改內容,現予公布,希遵照執行。
沛縣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江蘇省沛縣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徐州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沛縣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二條 本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中心城區)因城鄉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涉及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適用《沛縣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第三條 縣政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土地房屋征收相關的土地管理工作。縣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管理工作。有關鎮(場)、街道辦事處作為征收實施單位,具體實施所轄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縣發改、國土、規劃、住建(征收、房管)、城管、審計、市場監管局、稅務、監察、公安、司法、物價、監審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
本辦法所稱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他附屬物的合法所有權人;被征收人應當支持和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第二章 實施程序
第五條 根據城鄉建設需要,縣規劃部門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后,房屋征收部門發布房屋調查公告并組織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房屋及土地的權屬、區位、用途、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當經被征收人確認。
被征收人拒不確認的,征收實施單位可以采取照相、攝影等方式取證,并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發布房屋調查公告的同時,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二)審批或延續登記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房屋或土地權屬證書;
(四)突擊申請辦理“農家樂”、家庭農場、畜牧水產養殖等手續;
(五)以擬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或其他注冊登記手續;
(六)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因出生、婚嫁和軍人轉業退伍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除外);
(七)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被征收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突擊進行室內外裝飾(修)等;
(二)搶栽搶種樹木、花卉、苗木、中藥材等;
當事人自行實施上述行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辦理有關手續的,均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超過12個月。
第七條 涉及被征收人較多的,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八條 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由鎮(場)、街道辦事處組織被征收人選定(包括投票選定和選舉代表隨機抽簽選定)。
第九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評估報告之日起的10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評估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發布征收公告前,所需征收補償資金應當足額撥付到房屋征收部門設立的專儲資金賬戶、專款專用。
第三章 房屋征收補償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后,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30日。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后,由鎮(場)、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補償協議應當載明補償形式、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安置房地點、面積、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三條 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依法辦理證據保全后,予以拆除:
(一)依法設有抵押權的房屋;
(二)有產權或使用權糾紛的房屋;
(三)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共有人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共有房屋;
(五)其他依法需要辦理證據保全的房屋。
第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安置依據是指房屋的合法或有效建筑面積。合法或有效建筑面積的確認按以下原則認定:
(一)產權或者許可手續齊全的(有“三證”:即《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村鎮房屋所有權證》)且經有權頒發部門審核認定為合法的,按其合法有效證件認定。
(二)產權或者許可手續不齊全的,按不超過宅基地控制使用標準即《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4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宅基地面積(每戶不超過200平方米)的1.4倍,認定建筑面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小于合法宅基地面積1.4倍的,按實際建筑面積認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大于合法宅基地面積1.4倍的,按合法宅基地面積的1.4倍認定建筑面積。
(三)沒有相關產權或者許可手續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會同國土、住建、規劃、監察、公安、監審等部門共同認定,按不超過合法宅基地面積的1.4倍確認被征收人的有效建筑面積。
(四)對2017年10月未取得合法批準手續進行突擊建設的,按照2017年10月國土部門的航拍圖作為界定集體土地上被征收房屋違法建筑面積的時點,在此之前形成的建筑面積,按照宅基地標準面積的1.4倍認定;在此之后形成的建筑面積均認定為違法建筑,依法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 住宅房屋征收補償實行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安置方式,具體由被征收人自愿選擇。
(一)貨幣補償。被征收房屋的貨幣補償額等于安置房的建安(不合土地成本價)成本價減去上房差價(上房差價等于上房基價減去被征收房屋的重置成新價)的余額部分補償給被征收人。
(二)產權調換。被征收房屋面積產權調換按以下情形予以安置:
1、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小于合法宅基地面積1.4倍的,可按合法宅基地面積的1.4倍進行安置;
2、安置房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場價購買;
3、安置房面積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部分,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予以貨幣補償。
安置房的成本價和安置房的市場價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十六條 非住宅房屋或住宅房屋實際用于經營的補償:
(一)非住宅房屋采取貨幣補償。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值補償被征收人。
因搬遷造成停產、停業等損失的,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綜合補助。
(二)村(居)民合法住宅房屋實際用于生產經營的部分(有一年以上的有效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等合法手續且正常經營的,僅限于一層實際經營的面積)。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執行;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執行。
因搬遷造成停產、停業等損失的,對實際用于經營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綜合補助。
(三)鎮(場)、街道辦事處、村(居)的合法公建房屋,在安置小區內建設公共服務設施予以安置。安置的公建房屋及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不得出讓、轉讓,經營收益由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支配。
第十七條 原老鎮區、合并后的鎮區依托原有集市,經規劃批準形成的非住宅房屋的補償辦法另行在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十八條 住房保障。被征收人享受低保待遇,且房屋面積低于40平方米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范圍公示后無異議,經有關部門認定后,在產權調換時給予一定補助。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補償:
(一)非法買賣的房屋;
(二)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房屋;
(三)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四)調查公告發布后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按期搬遷的,給予被征收人搬遷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應當服從城鄉建設需要,保證按期搬遷,在征收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先征收后處理的原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征收房屋的補償包括構筑物、附屬物,其補償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人在原房屋產權、使用狀況等方面弄虛作假,騙取超面積安置或者超額補償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視其情節追究被征收人的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拒絕、阻礙房屋征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辱罵、毆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縣城市規劃區(中心城區)范圍外,非農建設項目使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及附屬物征收補償的,可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采煤塌陷地及大型水利、水電等工程搬遷,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沛縣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由江蘇省沛縣國土資源局、江蘇省沛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沛縣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沛政發〔2005〕69號、沛政發〔2009〕19號文件同時廢止。正在實施的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項目仍按原征收方案實施。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臨律-江蘇省沛縣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沛縣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2017年已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