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中村改造政策文件最新版,行使行使程序規定欠缺,您的問題似乎是關于行使權利的程序規定,特別是當這些規定存在欠缺時的情況。然而,這個問題相對寬泛,因為它可以涉及不同類型的權利和各種不同的情境。以下是根據現有法律依據提供的一般性指導:一、關
您的問題似乎是關于行使權利的程序規定,特別是當這些規定存在欠缺時的情況。然而,這個問題相對寬泛,因為它可以涉及不同類型的權利和各種不同的情境。以下是根據現有法律依據提供的一般性指導:
一、關于代位權的行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如果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且這種行為影響了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那么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受限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此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在代位權行使過程中,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提出。
二、關于撤銷權的行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如果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且這些行為影響了債權人的債權實現,那么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同樣受限于債權人的債權,且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
三、關于程序欠缺的處理
如果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遇到程序規定的欠缺,例如相關程序不清晰或存在爭議,當事人可以尋求法律咨詢或向法院提出申請,以明確應遵循的正確程序。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程序問題導致了權利行使的困難或不公,當事人可能還有權請求法院對相關程序進行審查和調整。
請注意,以上內容僅為一般性指導,并不能涵蓋所有可能的情境。在具體情況下,應咨詢專業法律人士以獲取準確和具體的建議。
履行困難;
債務人缺乏資力;
選擇之債中尚有可選擇的給付;
貨幣之債和利息之債
一、合同履行不能情形
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時是因為標的物已滅失;有時標的物雖然存在,但因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標的物被依法規定為限制流通物;有時是因為債務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勞務,如在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等。
履行是否可能,應依一般社會觀念判斷,而不能僅憑債務人的觀念加以斷定。凡依社會觀念認為債務事實上已無法強制執行,即屬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將付出不適當的代價或冒有生命危險,或因此違反更重大的義務,則依誠實信用原則,也應認定為履行不能。但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履行困難;債務人缺乏資力;選擇之債中尚有可選擇的給付;貨幣之債和利息之債。
二、合同履行不能的責任
關于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不能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分為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導致的履行不能、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原因導致的履行不能以及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履行不能三種情況。
1、因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導致的履行不能
當履行不能是由于債務人的原因造成時,其法律后果為:
(1)債務人免除履行債務的義務。如果為全部不能,則債務人可全部免除義務;如果為一部不能,則債務人免除不能部分的債務。如果為永久不能,債務人不再負履行義務;如果為一時不能,則除非以后的履行對債權人已無利益,債務人仍不能免除履行義務。
(2)在合同之債中,債權人可因債務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
(3)債務人應負因履行不能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在一部不能時,債權人有權請求履行不能部分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對其他部分,債權人有權要求繼續履行;但若因部分不能使得可能部分的履行對債權人已無意義時,債權人有權拒絕接受該部分的履行,從而要求全部不履行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在全部不能、永久不能時,債權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債務人進行損害賠償。
2、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導致的履行不能
在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導致履行不能時,其法律后果為:
(1)債務人免除履行原債務的義務,且不承擔債務違反的法律責任。這時債務人可永久性地免除債務,即使以后債務能夠履行,也沒有義務再履行債務。在一部不能時,債務人在不能的范圍內免除履行義務;在一時不能時,債務人在履行障礙消滅前不負履行遲延的責任。
(2)在雙務合同中,債權人免除對待給付的義務;對待給付已經完成的,可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
(3)債務人應及時向債權人告知履行不能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并取得有關的證明。債務人不及時通知使債權人因此受到損失或者使損失擴大的,債務人應負賠償責任。
3、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履行不能
如果債務人履行不能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引起,則產生債權人的代償請求權。代償請求權是指債務人基于與發生履行不能的同一原因取得給付標的的代償利益時,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償還其代償利益的權利。比如因債務人疏于管理,標的物被第三人不法損壞,發生債務人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時發生對債權人的履行不能。這時,債權人可向債務人主張債務違反的責任,也可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對于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已經取得的損害賠償金。
代償請求權的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須發生債務人履行不能,在可能履行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請求原來的履行,不會產生代償請求權。
(2)債務人須因發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取得利益。即利益與履行不能的原因之間有因果關系。比如債務人因給付標的物滅失而取得的保險金或保險金的請求權,均可作為代償請求權的客體。而如果因標的物滅失,出于同情朋友贈與同情金,則因與發生履行不能的事由無因果關系,債權人不能就此行使代償請求權。
(3)債務人取得的利益須具有可轉讓性。具有人身性質的扶養金請求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不具有可轉讓性,不能作為代償請求權的客體。
(4)作為代償請求權的標的,其利益應以原債權額為最高限額,超過原債權額的部分,債務人有權拒絕。
在雙務合同中,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履行不能時,如果債權人不行使代償請求權,則債權人同時免除對待給付義務,其已經作出的給付,可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債權人行使代償請求權時,其應負對待給付義務,如果行使代償請求權不能滿足原債權全部時,則就其所受領部分的價值,按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一、行使中止履行的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要有確鑿的證據?!睹穹ǖ洹分幸幎?,當事人沒有確鑿證據,中止履行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在行使這項權利時,應掌握對方財產狀況明顯惡化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等事實客觀存在的確切證據。絕不能因道聽途說或自己主觀臆斷,而隨意中止履行合同。
(二)必須及時通知對方。合同是雙方性的,當自己自動中止合同履行后,應及時通知對方,以免給對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有的合同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是由于產品不對路或經營性虧損而造成,是出于無奈的;一方及時通知對方,對方就可以想辦法恢復履行能力,這樣合同繼續履行就成為可能,雙方的損失也就不會因中止履行而擴大。
(三)在對方提供擔保后,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前面說到,有的合同當事人造成先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財產不安全,使他“不安”是出于某些特殊情況,只有他才知道,自己還有沒有能力或必要繼續履行合同,這就應當允許他恢復履行能力并提供擔保,及時解除不安抗辯權的行使,繼續履行合同。當然,如果通知對方中止履行后,對方沒有為恢復履行能力提供擔保,就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中止履行是否變更合同
(一)要有確鑿的證據?!睹穹ǖ洹分幸幎ǎ斒氯藳]有確鑿證據,中止履行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在行使這項權利時,應掌握對方財產狀況明顯惡化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等事實客觀存在的確切證據。絕不能因道聽途說或自己主觀臆斷,而隨意中止履行合同;
(二)必須及時通知對方。合同是雙方性的,當自己自動中止合同履行后,應及時通知對方,以免給對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有的合同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是由于產品不對路或經營性虧損而造成,是出于無奈的;一方及時通知對方,對方就可以想辦法恢復履行能力,這樣合同繼續履行就成為可能,雙方的損失也就不會因中止履行而擴大。
(三)在對方提供擔保后,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前面說到,有的合同當事人造成先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財產不安全,使他“不安”是出于某些特殊情況,只有他才知道,自己還有沒有能力或必要繼續履行合同,這就應當允許他恢復履行能力并提供擔保,及時解除不安抗辯權的行使,繼續履行合同。當然,如果通知對方中止履行后,對方沒有為恢復履行能力提供擔保,就可以解除合同。
三、對于中止履行抗辯權規定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九條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是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三十一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是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三十二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四條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
未履行告知和釋明義務屬于程序明顯不當
壹:案件信息
案號:(2021)豫13行終94號
法院: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貳: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或依職權追加被告。一審法院以某某街道辦被告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鄭某某的起訴,但未履行告知和釋明義務,亦未依法追加適格被告參加訴訟,程序明顯不當。
叁: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2日,白河街道辦就《關于姜營村城中村改造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請示南陽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批示。2014年8月25日南陽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關于姜營村城中村改造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復,同意白河街道辦組織實施姜營村城中村改造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2015年7月6日原白河街道辦姜營村征收房屋查驗單顯示:產權人鄭某龍,8組,宅基地505.95㎡一二層、三層已建?,F場丈量房屋情況由鄉(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組認定人簽字確認,并加蓋“經會審認定程序合理”的印章。2015年7月8日,白河街道辦與鄭某龍簽訂征收安置住房意向書。該協議關于安置面積的約定為:被征收戶經四級認定合法置換面積1011.9㎡,并約定過渡費為“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米8元計算,一次性支付24個月過渡費,超期未能交房,按雙倍支付過渡費,按每平米每月16元計算?!?015年10月20日,南陽市人民政府文件《南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設立姜營街道辦事處的批復》,批準成立姜營街道辦,本案涉及安置意向書的主體變更為本案的被告。2019年11月21日,被告向鄭某龍出具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告知鄭某龍“經調查,問題涉及姜營村城中村改征遷時宅基地面積多丈量問題,姜營辦事處按照“全國二調圖,衛星圖斑、實際測量表”三對照,將多丈量面積問題進行糾正,還原事實,不存在扣除合法宅基地面積,依據《姜營村城中村改造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及相關政策法規將對鄭文龍宅基地多丈量面積問題糾正后予以公告?!倍螅详柺谐青l一體化示范區解決姜營村問題專項工作組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姜營村安置房選房公告》(第53號),將鄭某龍的宅基地面積尺寸定為211.16㎡,并注明原安置意向書安置面積不再執行。按照雙倍置換的原則,將對鄭某龍補償安置422.32㎡的房屋,與安置意向書中確定的補償面積相差589.58㎡。后鄭某龍向河南省南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履行安置意向書及安置相應面積。
肆: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本案中,鄭某龍與白河街道辦簽訂城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實質上屬于對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征收的行為,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征收的主體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雖然白河街道辦就關于姜營村城中村改造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請示南陽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批示,并經南陽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批復,同意姜營村城中村改造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由白河街道辦依法依規組織實施。但是南陽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授權白河街道辦組織實施姜營村城中村改造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本案白河街道辦盡管是行政協議簽約方,但其簽約行為并非源于法律法規授權,而是源于其上級行政機關委托。
一審法院裁定如下: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但行政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除外?!北景钢?,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或依職權追加被告。一審法院以姜營街道辦被告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鄭某龍的起訴,但未履行告知和釋明義務,亦未依法追加適格被告參加訴訟,程序明顯不當。
二審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南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豫1391行初9號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南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
伍:律師評析
孫承龍律師認為:委托訂立的行政協議發生糾紛,誰為適格被告,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觀點是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①。本案原告只選擇了被委托的組織,沒有追加委托的行政機關。而原審法院對此處理的程序不當,既不釋明,也不主動追加,實際上造成了程序空轉的結果,二審直接以程序明顯不當撤銷原審裁定。
注: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8頁。
作者簡介
孫承龍 律師
現執業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以提供嚴謹、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為執業要求,主辦過眾多疑難復雜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多次接受安徽電視臺、安徽商報等媒體采訪。
法律分析: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以下幾種情況:1、黨的領導弱化,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或者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
2、黨的建設缺失,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于形式,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問題突出,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
3、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于寬松軟,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4、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管轄范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5、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管轄范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第六條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的領導弱化,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的決策部署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或者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
(二)黨的建設缺失,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黨組織軟弱渙散,黨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于形式,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問題突出,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
(三)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于寬松軟,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黨內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管轄范圍內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管轄范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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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朱航
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