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啟動7年未補償,村委會實施的強制拆除,應視為政府委托實施的行為,河南省某市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擁有房屋,其房屋于2014年被列人城中村改造項目。但是在改造項目指揮部未簽訂任何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改造指揮部于2017年11月將原告的
河南省某市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擁有房屋,其房屋于2014年被列人城中村改造項目。但是在改造項目指揮部未簽訂任何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改造指揮部于2017年11月將原告的房屋在原告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強制拆除。那么拆除房屋的責任由誰承擔?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特聘教授史西寧主任律師用一個案例來為大家講解。
案例介紹
原告系涉案房屋所在村的村民,1995年10月18日,其出資購買了集體土地上自建的位于該村1號樓2單元13號的房屋一套,并在該房屋居住。2014年6月,指揮部發布了《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2012年7月,市人民政府批準該村實施城中村改造。2013年9月各區政府正式啟動了城中村的改造工作,因原告就涉案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一直未與指揮部協商一致簽訂協議,2017年11月11日,村民組發布公告,要求住戶盡快簽訂補償協議,原告在規定時間內仍未與指揮部簽訂協議。2017年11月12日、涉案房屋被強制拆除。
【爭議焦點】
村委會的拆除行為,拆除房屋的責任由誰承擔?
法院認為
確認被告強拆行為違法。本案中,根據《某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區政府是轄區內城中村改造的主體,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對城中村改造的拆遷補償安置負總責。區政府為做好某城中村改造工作,經區委、區政府研究成立了指揮部,具體負責實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史律師解讀
本案被告雖然提交證據顯示,涉案房屋的拆除系村委會作出決議發布公告后,實施的涉案房屋拆除但從拆除的時間、目的、背景以及金水區政府在城中村改造的地位來綜合考慮,不論是否是村委會實施的強制拆除,該行為均應視為區政府委托實施的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區政府承擔。區政府在未與原告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亦未對原告進行補償的情況下將涉案房屋拆除,其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故該強拆行為違法。
· 史律師提醒 ·
拆遷是一個長期斗爭,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著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并作出正確的判斷。而對于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
法律分析:不違法。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工作。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機構應當建立村務檔案。村務檔案包括:選舉文件和選票,會議記錄,土地發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經濟合同,集體財務賬目,集體資產登記文件,公益設施基本資料,基本建設資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補償費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務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范。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的領取如下: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按照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土地是農民使用的,直接發放給農民;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直接發放給集體經濟組織。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近年來,隨著各地拆遷工作的進行,越來越多的農村地區被納入了拆遷范圍,但很多農村地方都是由村委會來主持拆遷工作的進行,今天愛土律師就帶你來盤點盤點村委會有沒有權利來做這些事情,如果沒有權利為什么又要參與到拆遷工作中呢?
今天先看一位農村拆遷中受到村委會以及村干部影響的當事人,劉女士,遼寧某村的一位農村的被拆遷人,其三百多平米的房子,現給一千多一平米,周邊房價都四五千了,但其表弟是村委會的副主任,看看劉女士是怎么收到村委會的影響而喪失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的。
拆遷協商中每次都是村委會來和村民協商,劉女士一直沒有同意其給的方案,在之后也一直在咨詢律師,在準備去北京咨詢律師的途上被其表弟和表弟的母親攔截下來,苦口婆心的談了兩個小時,一邊略微提高了幾百塊錢,一邊以其表弟的工作為由要求劉女士配合,無奈之下,劉女士簽字妥協了。
劉女士的經歷讓我們看見了村委會的對村民的影響,村委會的人員都是本村低頭不見抬頭見的鄰居,大部分還是沾親帶故的親戚關系,他們來找村民談補償協議的時候,礙于平時的關系,大部分村民都不好意思拒絕,這也是政府選擇把拆遷工作交給村委會來開展。
然而,村委會真的有權利在拆遷中扮演拆遷主體的資格嗎?答案是否定的,村委會沒有這個權利!村委會成立的初衷是保護村民的合法利益,維護本村的治安,為村民的利益向政府提意見、要求和建議,而不是代表政府來侵犯村民的權益的,村委會不是行政機關,沒有行政主體資格,沒有權利主導拆遷工作的進行。
村民礙于平時的關系,一方面沒法和村委會及相關村干部撕破臉,另一方面也不愿意相信低頭不見抬頭見的鄰居會坑自己,正是由于這種心理,不少拆遷戶在沒有進一步了解法律的情況下就被村委會忽悠簽字了,政府也是深知村委會參加到拆遷中事半功倍的效果,才違法要求村委會參與其中。
一、征地拆遷中,村規民約侵害村民權益,法律能管嗎?
村規民約對農民朋友的影響是巨大的,這在征地拆遷時體現較為明顯。在征地補償分配問題上,法律規定,應當由村里召開村民會議討論如何分配。但是在一些地方農村,由傳統習俗形成的村規民約往往更為強勢,甚至“撇開”法律,直接決定分配的問題。比如有的地方就規定了,對于外嫁女、上門女婿、在校學生統一不予分配征地補償。這種情況下,權益受到侵害的村民又該咋辦呢?
二、村規民約到底是啥?是怎么影響村民的?
村規民約,是村民群眾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階段,依據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村實際,為維護本村的社會秩序、社會公共道德、村風民俗、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制定的約束規范村民行為的一種規章制度。
在涉及村民利益時,會通過召開村民大會討論其內容是否合理、合法,一旦討論通過就會在本村施行。從這一點來看,村規民約就應該考慮每一位村民的利益。而實際上,這種群體討論的特點,有較大的可操作性,給了比如某些村干部或其他人員謀私利的可能,這就會損害其他一些村民的利益,這一點在征地拆遷領域尤其明顯。
三、村規民約真的能替代法律嗎?
對村民來說,村規民約就是自己的“小憲法”,是大家認同的約定,在某些村民的觀念中,村規民約就是法律。但實際并非如此,并不是村規民約中的任何內容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村規民約是村民會議基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授權而制定的,它首先要遵守我國的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政策。《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因此,村規民約中的內容若是與現行法律沖突,便不具備法律效應。
四、村規民約侵害了村民的權益,咱們該如何救濟?
在實際征收中,一些地方為了謀求最大化利益,會通過村民會議制定征地補償的分配方案,而方案卻會規避如外嫁女、在校大學生、服役人員等特殊人群的利益,甚至還會制定給男不給女這樣的規定。這樣的村規民約對這些群體來說是不公平的,那么,這部分少數派可以通過哪些途徑救濟維權呢?
若村里開會制定的內容損害了村民的權益,村民可以通過找政府,或到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維權。
找政府可能是村民朋友最常用的方式了。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若村規民約或村民會議的決定侵害了村民的權利,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因此,村民朋友可以通過找政府來解決你遇到的問題。
但征地拆遷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找政府但得到要么推諉不管,要么讓村里協調的結果。村民在這種“打太極”的情況下,可能等了很久都不見處理結果。如果這條路行不通,村民朋友還有通過司法途徑這個救濟方式維權。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
總而言之,自己的利益還是要靠自己去爭取,“胳膊并非擰不過大腿”而是要用對方法,如果村民會議的決定或村規民約損害了村民的利益,最有效的方式還是通過司法途徑救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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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鄒芮書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