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戀人關系,怎么構成強奸了”強奸案,一男子通過相親認識一女子,雙方相親成功,準備春節回老家領證,支付彩禮和擺酒辦婚宴。這天,雙方共同相約出游,晚上入住某酒店,女子喝了點酒,酒醒后,發現身體異常,隨后女子報警。男子說女子是戀人關系,也同
一男子通過相親認識一女子,雙方相親成功,準備春節回老家領證,支付彩禮和擺酒辦婚宴。
這天,雙方共同相約出游,晚上入住某酒店,女子喝了點酒,酒醒后,發現身體異常,隨后女子報警。男子說女子是戀人關系,也同意住同一房間,也就是說女子是自愿的,并沒有強迫女子。雙方各執一詞。
女子表示,說好結婚之前,不要有親密接觸,你太壞了,趁我酒醉的時候,強暴我,等民警來抓你吧。
在民警到來現場前,男子表示自己錯了,請求女子原諒男子。此過程中,女子用手機記錄了整個過程。民警到達現場后,男子說自己也是酒醉了,自己不清楚發生了什么事,自己并沒有和女子發生關系。
在民警一番詢問后,男子又表示,我們是戀人關系,女子同意和我入住同一房間,所以女子是自愿的,自己沒有構成犯罪。
隨后,民警提取了相關的物證。經鑒定,屬于男子的生物特征。
對此,廣州律師吳國雄介紹到:
一、男子的行為,涉嫌犯罪嗎?
刑法規定只要是趁婦女處于不能反抗、無法反抗、不敢反抗,與婦女發生關系的,就可以認定行為人是在違背婦女意志情況下,強行與其發生關系的,即構成強奸婦女。其中,包括實施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
具體到本案,從上述描述的情況看,女子在民警到來前的對話、女子和男子結婚前的約定、以及女子醉酒后處于不能反抗、無法反抗的狀態,男子的行為很明顯是違背了女子的意愿,與其強行發生關系。所以,男子的行為,是完全符合強奸罪的主客觀要件的。
二、男子的行為,會坐牢嗎?
根據規定,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如果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奸淫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如果具有其他法定可從輕情節的,可酌情減少相應的基準量刑。
具體到本案,男子在民警到來前后的說辭截然相反,雖然他留在現場,但沒有如實陳述案件事實,特別是在民警掌握生物證據前,還心存僥幸心理,這點最終沒有被認為自首,所以最終不能參照基準刑減少40%以下的機會。
男子在事后積極主動向女子進行經濟賠償并獲得女子的諒解,爭取參照基準刑減少40%以下。
法院經審理后,根據男子的犯罪情節以及其悔罪表現等,最終決定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判處男子四年有期徒刑。
三、律師評析
從刑法角度來講,男士如果趁女方醉酒時,強行與女方發生關系,只要事后女方報警,大概率就會有被判處3年以上。還有一點,女士和異性相處,最好不要喝酒,很容易出事情,愛自己也是愛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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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律師吳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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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強奸案中戀人關系只要符合批捕條件就會被批捕。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強迫賣淫女與其發生性關系構成強奸罪,一般應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刑法》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臨律-“我們是戀人關系,怎么構成強奸了”強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