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改期怎么回事,如果案件有特殊情況或者法官有其他正當事由,都可能會延期開庭。法庭突然改時間可能是對方當事人或法院方面確有不得已的原因,也有可能是普通程序轉簡易程序,當事人可以自行聯系法院書記員或委托律師聯系管轄人民法院,了解延期開庭、
如果案件有特殊情況或者法官有其他正當事由,都可能會延期開庭。
法庭突然改時間可能是對方當事人或法院方面確有不得已的原因,也有可能是普通程序轉簡易程序,當事人可以自行聯系法院書記員或委托律師聯系管轄人民法院,了解延期開庭、變更開庭的原因。
更改開庭的時間,這個在民事訴訟法中有相應的規定,比如說是屬于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這個就可能會更改,然后有可能會有新的證人到庭,調取相應的證據也要進行延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如果有充足的理由,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
總而言之,如果當事人一方因客觀正當原因無法按傳票規定的時間到庭的,可以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請延期開庭,經法院審查同意后,法院可以另行安排開庭時間。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可以更改開庭時間,但是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很嚴格的。如果不是特殊原因導致無法在指定時間到庭參加庭審,是不可以更改開庭時間的。如果確實需要更改開庭時間,可以向向法庭提交申請書,申請更改開庭時間。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一、《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延期審理
第四百五十五條,規定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六)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發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通常情況下,法院在確定了開庭時間之后,會對當事人進行書面通知,也就是我們說的送達傳票。 一般確定了開庭時間之后,就是不可以更改。 但如果當事人確實存在特殊情況,需要更改開庭時間的話,則也可以事先向法院提出申請,經過審查同意之后,那么才能對開庭時間做出更改。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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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中國法院網-法院開庭改期怎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