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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相關規定,判斷如下:第一,被拆遷人作為拆遷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有權利與拆遷組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第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以后,沒有法定的可撤銷或者無效的情形,不得隨意反悔。《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中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劉某某是房屋的產權人,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主體合法。 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法律性質上屬于民事合同范疇,應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若沒有法定的可撤銷和無效事由,則屬于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不得隨意反悔。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合同法》第54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或者變更:1重大誤解:因為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2顯失公平:如果拆遷當事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顯失公平,拆遷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不可以,除非拆遷辦有證據證明自己因重大誤解而簽訂合同才可以申請撤銷合同,必須向仲裁機關或者法院申請,不能單方面撤銷。
如果您是因為欺詐、脅迫或者重大誤解等原因而簽字的,那么該拆遷協議可以通過訴訟訴請撤銷或者無效,也就是說,在一定情況下,簽了字的協議也是可以反悔的。進而可以爭取合理的征收拆遷補償利益。如有更多問題,請直接撥打電話咨詢律師咨詢電話:010-65667421
可以撤銷該房屋補償協議,有兩個途徑。第一、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是你的父親和母親,父親和母親對房屋的共有是共同共有,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房屋拆遷協議沒有你母親的簽字,父親構成無權處分,而且相對人(也就是拆遷補償部門)不可能是善意的,因為拆遷補償部門事先一定會調查房屋登記情況,如果房屋登記是父親母親共同共有該房屋,那么可以以母親的名義撤銷該補償協議。第二、以顯失公平為由,如果該拆遷補償協議明顯使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或者明顯違背了等價有償、違反公平的原則,而且顯失公平的事實是發生在訂立該補償協議的時候,才能認定為顯失公平。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歡迎追問。
如果有證據證明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是由于欺詐、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況,可訴請法院判決撤銷。
“反悔”一詞太過主觀。一般來說,《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一經簽訂,房屋拆遷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如果不公平不合理,那也需要看在法律層面上,協議是否存在可撤銷或者無效的情形,以致有“重新來過”的可能。已簽訂的拆遷協議可能被推翻主要存在于以下情形:1、征收行行為被確認違法。房屋拆遷依托于政府合法征收,如果政府征收存在實體或程序違法的情形,據此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的合法性就存在問題,當事人可依法請求確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無效。2、房屋估價機構違法或估價不合理。房屋拆遷的補償依托于房屋估價機構的估價行為,如果房屋估價機構不是依法選定的,或者房屋估價機構不依法進行估價,或者房屋估價結果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依法請求變更或撤銷《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3、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如果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過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情形,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4、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簽的協議。如果《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簽的,則可以追認該協議無效。以上幾種情形下,可通過訴訟途徑將協議撤銷或確認無效,重新簽訂。
一般的拆遷補償都是這樣做的所以大家總結后得出結論,不急著簽協議,誰堅持到最后,誰就是贏家。鑒于你的情況,建議你與后簽協議的人溝通一下,了解他們的補償內容,看給他們的補償內容是否沒有給你,如果比較明顯的不合理,你可以找拆遷辦說理去,因為政府的拆遷政策應該一致,不能讓聽話的人吃虧。
您好,您是可以起訴的。不過起訴是需要符合行政訴訟法的起訴條件,如果不符合,法院不予立案,您是不能通過訴訟解決您的問題的。您可以起訴,但是需要能有證據房屋的征收決定違法,侵犯到了您的合法權益,這樣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關于拆遷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補償安置方案一經制定并公告,在征收范圍內的補償均應按照標準進行。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0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明確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故在經過嚴格的審批、聽證等程序后公告的補償方案應作為征收片區內補償的標準。若征收部門不按照方案進行補償,被征收人有權拒絕簽訂補償協議。如果在一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則可能會收到《補償決定》或《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在此情況下,若補償仍不合理可以通過訴訟途徑撤銷上述決定,重新確定補償以致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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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撤銷不合理拆遷補償的通知
●拆遷補償不合理,將撤銷拆遷決定
●關于撤銷不合理拆遷補償的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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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關于撤銷不合理拆遷補償,關于撤銷不合理拆遷補償的規定
投稿:任君安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