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一下農村整戶消亡,但戶口在子女本上,土地可以收回嗎?,是的,土地整戶的消亡是以戶口本為準的,并且整戶消亡的,土地會收歸集體。家庭人口全部消亡農戶的土地是以戶口為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主體是農戶,如果已不存在,應依法由土地所有權主體,農
是的,土地整戶的消亡是以戶口本為準的,并且整戶消亡的,土地會收歸集體。家庭人口全部消亡農戶的土地是以戶口為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主體是農戶,如果已不存在,應依法由土地所有權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 (四)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注銷登記。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的基礎上,適時開展土地承包合同變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注銷等工作,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進行完善,變更或者補換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期內,因下列情形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變動或者滅失,根據當事人申請,縣(區、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并記載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一是因集體土地所有權變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導致包地塊或者面積發生變化的;三是因承包農戶分戶等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五是因結婚等原因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塊、面積與實際不符的;七是承包地滅失或者承包農戶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發包方依法調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變更、注銷的情形。試點期間,凡申請登記,變更、注銷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縣(區、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對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塊實測確認,并向申請方提供書面證明。
一、土地承包者死亡其子女可否繼承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 土地承包經營權 的繼承采取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對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戶進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
二、繼承怎么分類
1、 法定繼承 與遺囑繼承
根據繼承人繼承財產的方式,繼承可分為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不是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參與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和遺產的分配原則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是被繼承人的意思確定。
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依照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繼承方式。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繼承人繼承的順序、繼承人繼承的財產的份額等都是由被繼承人在遺囑中依法確定的,即決定于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思。就整體而言,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自古代社會就一直存在,不過在不同時期、不同的國家對遺囑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主次地位不同。從產生的歷史上看,法定繼承先于遺囑繼承,但從適用上看,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所以,法定繼承又稱為無遺囑繼承。
2、有限繼承與無限繼承
根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權利義務的范圍,繼承可分為有限繼承與無限繼承。
有限繼承又稱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在一定范圍內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義務的繼承。在有限繼承中,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度,對于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超過遺產的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無限繼承又稱為不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必須承受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權利義務的繼承。在無限繼承中,即使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繼承人也必須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不得拒絕,繼承人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全部債務。所謂的“父債子還”,就是無限繼承的表現。
3、共同繼承與單獨繼承
根據參與繼承的人數,繼承可分為共同繼承與單獨繼承。
共同繼承是指繼承人為兩人以上的繼承。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為共同繼承人。在共同繼承中,被繼承人的 法定繼承人 為兩人以上的,兩個以上的繼承人參與繼承時,須對遺產進行分割,故共同繼承又稱為分割繼承。現代法上規定的繼承一般為共同繼承。共同繼承根據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又可分為均等份額繼承和不均等份額繼承。均等份額繼承是指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原則上應均分遺產;不均等份額繼承是指共同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不均等。
單獨繼承是指繼承人僅為一人的繼承,即僅由親屬中的一個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如長子繼承、幼子繼承等。在單獨繼承中,僅由一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故又稱為獨占繼承。
4、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
根據繼承人參與繼承時的地位,繼承可分為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
本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在自己原來的繼承順序上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例如,我國《民法典》規定,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女婿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些人參與繼承時即為本位繼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他們參加繼承時即為本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應直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順序者不能繼承時,由其直系晚輩血親代其地位的繼承。因此,代位繼承也稱為間接繼承。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在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繼承人原來的繼承順序上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份額,而不論代位繼承人有幾人。
三、繼承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時效限制
立遺囑是公民的一項私權行為,表現為公民對個人財產的自由處分。公民可以在遺囑中自主決定其遺產承受人,承受人既可以是其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國家、集體或其他公民(此類遺囑在法律上叫遺贈)。當然,遺產承受人有權按照遺囑接受或放棄遺產。
對于一個形式上完備,內容確定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但遺囑生效后,并不表明遺產承受人在任何時候均可不受阻礙地行使其繼承權利。
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1.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民法典》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民法典》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也即,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二)權利放棄
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然而,一項放棄繼承權的表示,在什么情況下能夠被認為有效?
1.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2.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3.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民法典》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后,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
4.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5.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簽名,該放棄也有效。
繼承人放棄繼承后翻悔的,須在遺產處理前提出,并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認。
從上可知,土地承包者若是以個人名義進行的承包,那么在土地承包者死亡后是可以由其子女繼承的,若是以家庭名義承包的,需要卻分是林地還是耕地草地,前者可以繼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分析:是的,土地整戶的消亡是以戶口本為準的,并且整戶消亡的,土地會收歸集體。家庭人口全部消亡農戶的土地是以戶口為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主體是農戶,如果已不存在,應依法由土地所有權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 (四)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注銷登記。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的基礎上,適時開展土地承包合同變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注銷等工作,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進行完善,變更或者補換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期內,因下列情形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變動或者滅失,根據當事人申請,縣(區、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并記載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一是因集體土地所有權變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導致包地塊或者面積發生變化的;三是因承包農戶分戶等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五是因結婚等原因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塊、面積與實際不符的;七是承包地滅失或者承包農戶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發包方依法調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變更、注銷的情形。試點期間,凡申請登記,變更、注銷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縣(區、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對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塊實測確認,并向申請方提供書面證明。
想問一下戶口在農村,買的房子在市區,如果是在房子所在地還是老家打官司
依法買賣農村房屋可以拿到房屋的不動產證。申請人應到不動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部門遞交申請材料、申請權籍調查;屬地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初審后報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審核;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核準并將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簿;申請人到不動產登記窗口領取《不動產權證書》。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第二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戶口在農村,沒有土地,戶口的性質是什么?
一、農村戶口是什么1、農村戶口是具有農業戶籍的居民。農村戶口可享受的基本權利有:(1)擁有承包地和宅基地;(2)享受到集體收益分配權;(3)征地補償;(4)買房,農民可以到城市買房,但城市居民到農村買房不受法律保護。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二、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的區別是什么1、定義不同。農村戶口是在農村依靠自己耕耘生產糧食的人;而城市戶口是不享受土地分配的城市居民,靠國家分配口糧的城市居民戶口;2、就業不同。城市有一個勞動再就業的政策,政府對于農村在就業方面的投入比城市要少;3、教育不同。城市擁有更優質的教育資源,門檻較低,農村戶口門檻更高且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如居住證等。
想問一下戶口在農村,買的房子在市區,如果訴訟是在房子所在地還是在老家打
【法律分析】一般起訴的原則是在戶口所在地,但是如果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樣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標準。經常居住地是指在起訴前已經連續一年居住的地方,但是就醫的除外。如果夫妻的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夫妻雙方都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爺爺戶口在農村,3歲的孫子是城市戶口,可以遷到爺爺戶口嗎?
法律分析:孩子戶口遷移到爺爺名下,能否遷需要看情況:1、孩子戶口只能跟隨爸爸或媽媽的任何一方,但不能報在爺爺、奶奶的名下。如果當事人把自己戶口報在父母親名下,孩子的戶口就能隨遷。2、父母和爺爺各是獨立的的戶籍,兩個戶籍均是公房,在同一社區居住,孩子的戶口能否遷到爺爺奶奶處,取決于派出所是否同意。具體的可以到當地派出所,看當地政策是否允許,主要還是看戶籍管理的那個部門是否同意。擴展資料戶口投靠所需申請材料:1、《入戶申請審批表》(原件一式2份);2、申請人及其配偶、攜帶子女的居民戶口簿(復印件1份,驗原件);3、申請人及其配偶、攜帶子女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4、申請人及其配偶結婚證的其中一本(復印件1份,驗原件);5、攜帶子女的原始性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6、擬遷入地街道計生部門出具的隨遷入戶計劃生育證明(原件1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已婚婦女,戶口遷至婆家,娘家要收回土地
出嫁戶口遷走土地歸娘家人所有。戶口是住戶和人口的總稱,計家為戶,計人為口。戶口的載體為戶籍(戶口簿),是由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所制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二十一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條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該內容由 張嬌嬌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農村戶口整戶消亡土地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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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想問一下農村整戶消亡,但戶口在子女本上,土地可以收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