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房屋女兒有份嗎,農村宅基地女兒是否有份,主要取決于女兒是否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及是否滿足宅基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一、農村宅基地的基本規定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為建設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權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如村委會)
農村宅基地女兒是否有份,主要取決于女兒是否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及是否滿足宅基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
一、農村宅基地的基本規定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為建設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權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如村委會)所有,但村民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這種使用權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通常是無償取得的,并享有長期占有、使用的權利。然而,宅基地的使用權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包括用途限制、面積限制以及轉讓限制。
二、女兒是否有份取決于多種因素
女兒是否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只有農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才能夠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益。如果女兒屬于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那么她有可能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但如果女兒已經將戶口遷出,例如遷入城市,那么她就不再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無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是否滿足“一戶一宅”原則:我國農村實行的是“一戶一宅”政策。這意味著一個農村家庭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如果女兒已經獨立分戶,并且已經擁有了自己的宅基地,那么她就不能再享有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人和土地確權證名字是否相符:如果宅基地的使用人名字與土地確權證上的名字不相符,需要進行變更或公證等手續,以確保法律效力的連續性。
三、特殊情況下的考慮因素
如果女兒已經進城落戶: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她已經不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成員,因此不屬于宅基地確權范圍。
如果女兒想要繼承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權:雖然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為遺產是可以被繼承的。按照“房地一體”的原則,女兒可以繼承房屋并同時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但前提條件是地上必須有房屋存在。
綜上所述,農村宅基地女兒是否有份取決于多種因素,包括女兒是否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否滿足“一戶一宅”原則以及宅基地使用人和土地確權證名字是否相符等。在特殊情況下,如女兒已經進城落戶或想要繼承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權時,還需要考慮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一、農村宅基地贈與女兒可以嗎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贈與女兒可以嗎”的解答如下:
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
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一、咨詢一下農村宅基地遺贈可以嗎?
如果是農村宅基地遺贈不能的。作為我國特有的物權種類,宅基地的取得和流轉都有其特殊的要求。由于宅基地具有社會福利性,農村村民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無償從土地所有權人處一次性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法律也必將對其流轉進行一定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后,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并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二、農村宅基地不再繼承可以嗎
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宅基地作為一項特殊的資源,是農民個體經濟的表現,而不是個人所有,所以無法作為財產繼承。一、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外部關系來看,其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是特殊的財產,不應作為遺產繼承在大陸法系物權體系上,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用益物權。一般而言,用益物權具有財產的性質,應允許流轉、繼承。但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是一項“特殊的財產”,其特殊性表現為: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交納數量極少的稅費外,無需交納其他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第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一經設定即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轉。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性決定了它是一項不適于繼承的“特殊財產”:基于取得上的無償性,如允許其繼承,將使繼承人無端受益,有違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決定了它必須因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消滅而消滅,不產生在不同主體之間的流轉(繼承)問題;而福利性質決定了如果允許繼承,將導致宅基地無限擴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二、從宅基地使用權的內部關系來看,屬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共同共有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因共同關系的產生而產生,因共同關系的消滅而消滅。在共同關系存續期間,各共有人之間不產生份額問題,對共有財產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根據學者通說,我國目前主要在以下場合成立共同共有:一是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夫妻之間的共同共有;二是因家庭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家庭共有;三是因遺產未分割而產生的繼承人之間的共同共有。宅基地使用權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與家庭關系密切相連。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不產生份額的問題。在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只要家庭關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權的共同共有關系就存在。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沒有導致家庭關系的消亡,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也就是說,“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其個人財產;“被繼承人”死亡后,家庭關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權沒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財產而非“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既然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當然,本文所論證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是僅就一般情況而言。在特殊的情況下,如由于“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人對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繼承將導致對宅基地的繼承。
三、農村宅基地蓋房可以嗎
1.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這種情況就是翻蓋舊房子或是在已經批下來的宅基地上建房。根據規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會提出建房申請,并通過村民會議。之后拿著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證明、戶籍證明、要蓋房子的施工圖或方案圖、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等材料去鄉(鎮)政府審批,拿到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就能安心的蓋房了。
2.重新申請宅基地建房
申請流程與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鄉鎮政府初審通過后,還要報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1.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這種情況就是翻蓋舊房子或是在已經批下來的宅基地上建房。根據規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會提出建房申請,并通過村民會議。之后拿著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證明、戶籍證明、要蓋房子的施工圖或方案圖、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等材料去鄉(鎮)政府審批,拿到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就能安心的蓋房了。
2.重新申請宅基地建房
申請流程與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鄉鎮政府初審通過后,還要報縣(市、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另外材料準備方面,除了戶籍證明等三項,需占用農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擬占用農用地的情況說明。
設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另外材料準備方面,除了戶籍證明等三項,需占用農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擬占用農用地的情況說明。
3.建造3層及以上樓房
年1月27日開始施行的《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農村建筑施工人員個人不得承攬3層及以上、建筑面積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農村住房建設。并要求凡是達到以上條件之一的,應當委托建筑施工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承擔施工,并向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納入工程質量監督。
4.宅基地有償使用、有償退出
江西等省份正在探索農村宅基地的有償使用、有償退出和農民自主管理。主要是針對宅基地超面積使用,對超出標準但是已經開始建設的農村宅基地,對確認超占的面積進行有償使用。
對符合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自愿放棄建房資格或是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給予補償和獎勵。上述內容就是對于農村宅基地蓋房的相關解答。
法律分析:女兒分戶可分宅基地,但女兒如果出嫁并在他處已經取得宅基地則不可以分宅基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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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農村宅基地房屋女兒有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