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安置房怎么分配,農村安置房的分配主要遵循一戶一宅的原則,并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是對農村安置房分配問題的詳細解答:一、分配原則一戶一宅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
農村安置房的分配主要遵循一戶一宅的原則,并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是對農村安置房分配問題的詳細解答:
一、分配原則
一戶一宅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這意味著每戶農村家庭在分配安置房時,原則上只能獲得一處住宅。
面積限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確保農村安置房的分配在合理范圍內,避免過度占用土地資源。
二、分配條件與程序
符合土地利用規劃: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在分配安置房時,需確保所選地塊符合規劃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審核與批準:農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涉及占用農用地的,還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確保安置房分配的合法性與規范性。
三、特殊情況處理
一戶多宅情況:對于存在一戶多宅的情況,如果無法提供合法證明,多出的宅基地將面臨拆除或收回。然而,如果是因合法繼承或買賣等原因導致的多宅情況,可以進行確權登記,不會被收回,但超出規定面積的部分需繳納一定使用費。
宅基地繼承:農村宅基地的繼承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在安置房分配過程中,若涉及宅基地繼承問題,需按照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或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農村安置房的分配需嚴格遵循一戶一宅原則、符合土地利用規劃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確保分配過程的公平、公正與合法。
法律分析:申請購買安置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夫婦雙方具有特區戶籍戶口,或一方有特區戶籍戶口而實際已在特區生活的員工家庭;
2、有特區戶籍戶口的單身職工,與有特區戶籍戶口并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人組成一戶的家庭;
3、有特區戶籍戶口的年滿35周歲的單身職工;
4、有特區戶籍戶口的軍人、烈士的配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農村的安置房從嚴格的意義上講,是安置拆遷人的,若其取得完整的財產所有權,可以出售。若沒有取得完整的財產所有權,則出售就不行的。農村安置房在有產權證的情形下,可以買賣。但是一般農村安置房只能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買賣。
農民拆遷安置房常見有兩種性質的房屋:
一是在集體土地上由村里統一規劃建房,安置時按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成員人口分配住房面積。這種房屋屬于小產權房,只供農業人口解決居住問題,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宅基地性質,在當前的法律規定下不允許上市交易。
二是由于城市建設規模的擴大,一些城市的近郊鄉村變為城中村,征地拆遷后農民成了失地農民,農業人口將轉為城鎮戶口,這種情況下的安置房通常是政府劃拔土地建房,這種房屋性質是不完全產權的房屋,5年內不準上市交易,5年后交易時需補繳土地出讓金。
當然其它情形的安置房,如商品房條件好的農民也可以自己用補償資金自行購買。
一、農民安置房可以買賣嗎?
農村的拆遷安置房從嚴格的意義上講,是安置拆遷人的,若其取得完整的財產所有權,可以出售。若沒有取得完整的財產所有權,則出售就不行的。
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存在兩種情況:
(一)集體組織內部成員購買,集體組織內部成員有三種具體情況:
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準。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
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盡管已有一處宅基地,但如無法定理由,也很難再申請到第二處宅基地。
3、已在集體組織落戶,但尚沒有被分到宅基地。申請宅基地必須經過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為發生在村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也將難以進行。售房者首先要審查購房者的具體情況,這無疑是不現實的。
(二)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如果是村民集體組織外部成員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將更為嚴格。如果將這些規定適用于售房行為,購房者的資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將難上加難。
通過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規規定,不難看出,國家對宅基地申請是嚴格控制的,而上述規定并不涉及村民已按規定申請到宅基地并按審批手續建造房屋,但關系到在出售房屋問題上發生爭議如何認定??创@一問題,究其實質是如何認定宅基地的權利性質,以及宅基地上的權利與地上建筑物的權利關系。
二、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區別
(一)意思區別
1、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后才可以進行,這時的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隨著城市建設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政府盡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斷滿足拆遷戶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2、商品房
商品房在中國興起于80年代,它是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個人、外國公司)向政府機關單位租用土地使用權期限40年、50年、70年開發的房屋,建成后用于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又稱“大產權房”。
合法申請國有土地劃撥土地或集體土地劃撥土地自建、參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屬于商品房范圍,屬于“小產權房”。
商品房價格由成本、稅金、利潤、代收費用以及地段、層次、朝向、質量、材料差價等組成。另外,從法律角度來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可在市場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類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據其銷售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為外銷商品房和內銷商品房兩種。
(二)產權區別
1、安置房相對于商品房而言,產權上有明顯的區別,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產權,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權,卻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質是劃撥土地,也就是沒有繳納出讓金的。
2、而商品房是有完全產權的,即完全的房屋權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性質是出讓,也就是繳納了土地出讓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時,可能會被要求補繳土地出讓金。
(三)時間交易限制區別
1、安置房的交易受到的限制比較多,很多安置房在交易年限上都有限制,一般規定安置房在幾年內不得上市轉售。
2、商品房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只要是你買到的已經辦理過登記的現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不過,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許轉售的。
(四)交易限制的區別
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范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五)享受權利的區別
商品房的買受人一般享有該房屋的全部權包括占有、使用。買受人可以將此房屋依法轉讓、出租、抵押、贈與以及繼承,甚至可以依法出典。這是因為買受人依法取得了該房屋的所在位置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土地上坐落房屋的權。商品房于其他類型的房屋相比在價格上要高出許多,因此買受人對其享有的權利也相應的全面。
(六)土地性質區別
1、安置房一般是屬于政府安置,開發商代建的,土地一般獲得方式是劃撥的。
2、商品房是開發商自主開發的,土地獲得方式現在基出上必須是政府出讓,就是開發商購買。
安置房是因為政治或其他原因而拆遷后建造或補償給拆遷戶的房屋,與普通的商品房不同,主要是在概念上、產權上、交易的時間限制上、享受權利上和土地性質上的不同,所以在進行安置房交易時應當注意。
三、安置房買賣的風險:
1.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2.價格因素。
由于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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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農村安置房怎么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