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建房如何確定所有權人?,法律分析: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人(包括在冊人口);二是房屋的建造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
法律分析:
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人(包括在冊人口);二是房屋的建造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申請和使用以戶為基本單位予以申請和審批,在不動產登記中多數只登記戶主或家庭成員代表的名字。
因此,凡申請宅基地時申報的家庭成員,以及后來依法增加的家庭成員,均平等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家庭成員之間關于宅基地上建房出資、補償方式、房屋權利歸屬等事項的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有效并作為判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
對于宅基地上農村自建房的權屬認定,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遵循三個規則,一是宅基地使用權的歸屬是認定房屋所有權的基本依據;二是建房出資及實際利用情況等是認定房屋所有權的主要證據;三是家庭成員之間對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所建造的房屋應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農村“房屋所有權”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認定房屋所有權:
第一,就要先確定宅基地使用權人
1、在冊人口的認定。在冊人口是指宅基地申請審批時該家庭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成員。由于農村宅基地屬村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在分配上存在著排他性和福利性,即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分配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但在分配方式上,又有其特定規則。《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因此,宅基地以戶的名義取得,屬家庭共有,并主要根據家庭成員數確定使用面積。各集體經濟組織在家庭申請用地時,會對其常住家庭在冊人口進行核定,然后分配特定面積。雖然宅基地使用證上登記的使用權人只有一人,但宅基地申請審批表確定在冊人口共享宅基地使用權。
2、人口變動的產生及處理
由于婚姻、生老病死等原因有所增減,家庭在冊人數并不固定。如果在冊人口變動,可以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a,戶口遷移導致喪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原在冊人口,不再具有宅基地使用權,一般不能認定為房屋所有權人。
b,戶口雖未遷移,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從原大家庭分離單獨立戶并且另行申請宅基地獲得批準的,因其有了新的宅基地,根據一戶一宅的原則,不再對原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不能認定為原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二,是房屋建造者的認定:
房屋建造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直接建造(出力建造),即由家庭成員利用自身技術和體力親自建造房屋;一種是出資建造,即家庭成員出資購買材料、聘請他人建造。這兩種建造方式在實際建造中可能有交叉。房屋建造者可以按照“誰出資出力建造誰所有”原則進行認定。
1、直接建造者為房屋建造人。有證據證實確實利用自身技術和體力親自參與了房屋建造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房屋出力者。
2、有固定工作收入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以認定為房屋建造的出資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能并不直接對建造房屋出資,但因共同生活其將收入交給家庭共同支配使用,可以認定為出資人。
第三,被認定為非房屋共有人的情況認定:
1、建房時未出資的未成年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宅基地申請審批時為在冊人口并未出資出力建造房屋,之后戶口遷出。
3、宅基地上房屋非戶內家庭成員建造。這種情形,應參照農村房屋流轉合同效力的認定規則,認定房屋產權。
農村房屋的所有權認定是要結合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屬來確定,因此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同時也是房屋的建造者。當然,后續農村房屋繼承后的情況則另行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 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士地少、不能保障—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衣村村 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 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 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 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 規劃應當統壽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 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市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 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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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來源:臨律-農村自建房如何確定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