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家房屋拆遷,出嫁女兒能分到房產嗎?可以算名額嗎?戶口已遷出。,可以分到房產,可以算名額。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
可以分到房產,可以算名額。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關于土地補償費的規定有哪些?各項補償費:征用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⑴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⑵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最高不超過15倍;⑶征用其它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的一半計算;⑷地上附著物、構筑物和青苗補償費,根據宜賓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予以補償;⑸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搶種搶栽搶建的不予補償。以上是關于老家房屋拆遷,出嫁女兒能分到房產嗎?可以算名額嗎?戶口已遷出。的法律知識,您學會了嗎?
該內容由 趙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女兒戶口在娘家拆遷是否可以分房子,視情況而定:
1、一般來說,若是出嫁的女兒戶口沒有遷出去,遇到拆遷的時候就有房子分。因為沒有遷移戶口就代表沒有在新的地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村集體是不能隨意收回出嫁女兒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所以出嫁的女兒在這種情況下還應該和其他村民一樣享受拆遷相關的征地補償;
2、如果出嫁的女兒戶口遷出了,但是遷入的是小城鎮,根據法律規定,承包期內遷入小城鎮落戶按承包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而拆遷只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就能享受拆遷相關的補償。如果有分配安置房,出嫁女也是有房子分的。如果出嫁的女兒戶口遷入了其它的村,并且已經獲得了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那么拆遷就沒有房子分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拆遷出嫁女兒戶口已遷移不能分到房子,如果有分房的政策當然可以分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一、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怎么分配
1、確定宅基地房屋權利人的具體產權份額時,應當充分考慮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人以及對系爭宅基地上房屋一直進行維修、保養等義務的權利人利益。
2、未成年人與其他家庭成員以一戶的名義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權或房屋建設的許可,其父母等投資建造的行為,可視為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一戶農村村民的共同投資,該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權。
3、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一般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房屋權利人,原權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繼承關系處理。
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按戶計算,且應由本集體組織成員享有。當該戶出現人口減少或個別轉出本集體組織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余的成員共同所有。如該戶已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他處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則由該戶原權利人的繼承人取得補償款,但集體經濟組織明確表示反對的除外。
5、房屋拆遷后尚未實際取得安置房的,當事人要求確認或分割安置房購買權的,法院可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當事人可在房屋實際面積、位置等確定后再行主張。
6、農村宅基地拆遷有著很強的身份屬性,非本村居民是不能作為安置對象的。但是非拆遷地居民因繼承享受動遷利益的,也僅以房產的動遷價值為準,不享受其他的動遷政策。最主要的還是要依據本拆遷地塊的動遷政策而定。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對于哪些人才能擁有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所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山東省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員,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本村出生且戶口未遷出的;
(2)與本村村民結婚且戶口遷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辦理領養手續且戶口已遷入本村的子女;
(4)其他將戶口依法遷入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同時,第七條規定,原戶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員,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1)解放軍、武警部隊的現役服役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校學生;
(3)已注銷戶口的刑滿釋放回本村的人員。
三、孩子隨母親戶口,土地使用權如何確定
享有當地集體經濟的權利。法定取得即依照有關法律明確規定的,應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因婚姻關系辦理入戶后的遷入者;出嫁、喪偶、離婚以后,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婦女,或男到女方離婚、喪偶以后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享有集體經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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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中國法院網-老家房屋拆遷,出嫁女兒能分到房產嗎?可以算名額嗎?戶口已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