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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房屋補償估價機構報名通知
(航頭)
上海市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2月8日以滬[浦]擬征地告[2021]第1025號批準航頭鎮妙竹路(航定路-云鳴路)新建工程項目,征收范圍浦東新區航頭鎮鶴鳴村等集體土地。該征地范圍內涉及居住房屋補償共8戶,建筑面積約2000平方米。現該征地范圍內即將開展房屋補償評估工作。
征地房屋補償估價機構報名通知
(航頭)
上海市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1月18日以滬[浦]擬征地告[2021]第1005號),批準航頭鎮順泰路(航梅路-航鶴路)新建工程項目,征收范圍浦東新區航頭鎮鶴鳴村等集體土地。該征地范圍內涉及居住房屋補償共25戶,建筑面積約5500平方米。現該征地范圍內即將開展房屋補償評估工作。
征地房屋補償估價機構報名通知
(航頭)
上海市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1月18日以滬[浦]擬征地告[2021]第1006號批準航頭鎮安廣路(航頭路-航定路)新建工程項目,征收范圍浦東新區航頭鎮許馮村等集體土地。該征地范圍內涉及居住房屋補償共6戶,建筑面積約1400平方米。現該征地范圍內即將開展房屋補償評估工作。
征地房屋補償估價機構報名通知
(航頭)
上海市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2月8日以滬[浦]擬征地告[2021]第1026號批準航頭鎮云鳴路(妙竹路-韻蘭路)新建工程項目,征收范圍浦東新區航頭鎮,西起妙竹路,東至韻蘭路,該擬征地范圍內涉及房屋補償共3戶,建筑面積約700平方米。現該擬征地范圍內即將開展房屋補償評估工作。
征地房屋補償估價機構報名通知
(新場)
根據《征收土地預公告》(滬[浦]預征地告[2022]第17號),上海市浦東新區土地儲備中心為建設新場鎮古鎮西單元02-01地塊周邊配套項目土地儲備項目擬征收新場鎮東至四號河,南至二號河,西至新環西路,北至雪霽路,該擬征地范圍內涉及房屋補償共7產,建筑面積約1443平方米。現該擬征地范圍內即將開展房屋補償評估工作,擬于2022年8月30日前完成評估工作。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浦預征地告〔2022〕第152號
(書院)
書院鎮余姚村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自貿臨港規劃資源選預〔2022〕133號,國家擬征收你村1、2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浦東新區書院鎮,白玉蘭大道以北、X8規劃路南側、Y8規劃路西側
二、用途:供應設施用地, 三、補償標準(略)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浦預征地告〔2022〕第153號
(書院)
書院鎮塘北村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根據滬自貿臨港規劃資源選預〔2022〕136號,國家擬征收你村9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浦東新區書院鎮東至隨塘河以西約100米,南至X2路以南約60米,西至兩港大道以東約266米, 北至X2路
二、用途:其他交通設施用地, 三、補償標準(略)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浦預征地告〔2022〕第135號
(老港)
老港鎮中港村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浦規劃資源選預〔2022〕34號,國家擬征收你村二十一、二十、十九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浦東新區老港鎮東至老港工業區B2-6地塊,南至老港工業區B2-3地塊,西至老港工業區B2-4地塊,北至拱極東路南側規劃綠帶
二、用途:環境衛生設施用地, 三、補償標準(略)
征收土地公告
滬(浦)征地告〔2022〕第22號
(航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2年06月0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滬府土〔2022〕535號批文批準征收集體土地。現公告如下:
一、批準征收集體土地的機關: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設用地用途:街巷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圍):
浦東新區航頭鎮,西起航吉路,東至航都路 四、被征地單位和征地面積:
1、浦東新區航頭鎮福善村二十組3685.7平方米,其中農用地3490.5平方米、建設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95.2平方米。
2、浦東新區航頭鎮福善村十八組1639.5平方米,其中農用地1555.7平方米、建設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83.8平方米。以上合計征收土地5325.2平方米,其中農用地5046.2平方米、建設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79平方米。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滬(浦)征地補告〔2022〕第33號
(六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據《征收土地預公告》(滬浦預征地告〔2021〕第743、744號)及擬征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和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擬定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次擬征收土地的范圍:
浦東新區川沙新鎮(原六灶鎮)陳橋村十組,浦東新區川沙新鎮(原六灶鎮)陳橋村十六組,浦東新區川沙新鎮學橋村第七村民小組 (村組隊);擬征收農用地 1530.9 平方米、建設用地 198.6 平方米、未利用地 344.3 平方米,合計擬征地面積 2073.8 平方米。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浦預征地告〔2022〕第149號
(惠南)
惠南鎮遠東村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
根據滬浦規劃資源選預〔2021〕80號,國家擬征收你村三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浦東新區惠南鎮,北起朱家港,南至小黃浦。
二、用途:綠地及水域, 三、補償標準(略)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浦預征地告〔2022〕第147號
(惠南)
惠南鎮黃路村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根據滬浦規劃資源選預〔2021〕80號,國家擬征收你村二十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浦東新區惠南鎮,北起朱家港,南至小黃浦。
二、用途:綠地及水域, 三、補償標準(略)
征收土地預公告
滬浦預征地告〔2022〕第150號
(惠南)
惠南鎮黃路村組擬征地范圍內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根據滬浦規劃資源選預〔2021〕53號,國家擬征收你村十九組范圍內集體土地。
一、位置:浦東新區惠南鎮 東至17-03地塊,南至17-02地塊,西至健海路,北至迎友路。
二、用途:幼托用地 , 三、補償標準(略)
法律分析:垡頭15.6平方公里的土地將以功能區現有產業為基礎,與服務CBD功能相對接,圍繞總部經濟的發展,重點打造“總部辦公、研發孵化、商務服務、文化休閑”四大功能和“一核、一帶、兩片區”的產業空間布局,實現產業向現代高端轉型升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范圍為城鎮開發邊界以外的地域空間,是我區在一定時期內統籌對城鎮開發邊界以外地域空間中的村莊進行總體布局,按照“地域相鄰、產業相近、人文相親”的原則,以村莊分類數據為依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1.采用“掛賬收儲公開出讓”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讓價款計提專項提留資金(16%)后,余額由區、鎮(街道)和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按10%:20%:70%的比例分配。2.采用“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認定建筑面積2.2倍以下 (含2.2倍)部分不計收地價,認定建筑面積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區片市場評估價的40%計收。土地出讓價款計提專項提留資金(16%)后,余額由區、鎮(街道)和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按10%:20%:70%的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佛山市南海區城市更新(“三舊”改造)實施辦法的補充規定》 1.采用“掛賬收儲公開出讓”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讓價款計提專項提留資金(16%)后,余額由區、鎮(街道)和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按10%:20%:70%的比例分配。2.采用“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認定建筑面積2.2倍以下(含2.2倍)部分不計收地價,認定建筑面積2.2倍以上部分,按照土地區片市場評估價的40%計收。土地出讓價款計提專項提留資金(16%)后,余額由區、鎮(街道)和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按10%:20%:70%的比例分配。
法律分析:不是法律問題無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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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孟言一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