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空白的安置補償協議可以簽嗎,會有什么風險,征收補償應該在雙方協商達成意見后才簽訂,所以空白的征收補償協議是不能簽訂的,簽訂空白協議可能造成被征收人利益的損害。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一定要時刻保持清醒,要有證據意識,
征收補償應該在雙方協商達成意見后才簽訂,所以空白的征收補償協議是不能簽訂的,簽訂空白協議可能造成被征收人利益的損害。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一定要時刻保持清醒,要有證據意識,盡量把跟拆遷方協商的過程以錄音等形式固定證據。萬一雙方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出現任何問題,錄音也可以幫助被拆遷人在后續維權過程中掌握主動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意見,將留有空白條款的合同交給合同相對方,相當于對合同相對方的無限授權,合同相對方在合同空白部分可以填寫相應內容。所以,當被拆遷人簽署了拆遷方提供的空白協議時,就給自己埋下了很大的風險。
如果被拆遷人在空白補償協議上簽了字按了手印,而拆遷方按照最低補償標準填寫了補償款數額,即便是起訴到法院,被拆遷人主張拆遷方在補償協議上填寫的和商量的不一致,都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如何防范拆遷安置協議簽訂風險
1、未與任何拆遷主體簽訂書面協議,或只是簽了空白協議。
有的被拆遷戶甚至領了部分拆遷款,但是沒有人跟他們簽協議。有的被拆遷戶被逼迫簽了空白協議,但是具體協議內容一概不清楚。這是在簽署拆遷安置協議時,常常會遇到的風險之一,該風險一方面因被拆遷戶不懂法而起,另一方面因政府的強勢或自身違法而生。因此,不簽協議或逼迫被拆遷戶簽署空白協議,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尤其是對補償款數額、安置房套數等問題上,都極容易產生糾紛。
2、拆遷雙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中,對于房屋的具體面積、門牌號等在協議中約定不清。
征收補償應該在雙方協商達成意見后才簽訂,所以空白的征收補償協議是不能簽訂的,簽訂空白協議可能造成被征收人利益的損害。
相關法律規定
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一、土地征收程序有什么作用
1、限制土地征收權的濫用,防止行政權力的泛濫
土地征收是行政機關運用公權力對土地所有權的強制剝奪,在征收過程中,行政機關既是決定者又是執行者,很容易從自身利益出發,濫用行政權力,任意征收土地,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為防止行政機關濫用土地征收權,構成對他人利益的不適當干預和損害,應當對土地征收施加嚴格的程序制約。科學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預先設定行政機關的權限,規范行政機關的行為,增加土地征收的透明度和公示性,避免暗箱操作和肆意妄為等現象的出現,以保證行政權力的公正合理行使。
2、緩解征收土地者與被征收土地者間的矛盾
由于土地征收的強制性,決定了征收土地者與被征收土地者處于不平等地位,后者只能服從前者,不得阻撓前者的征收行為,加上我國對土地征收程序規定過于粗糙、不科學,導致土地征收中屢屢發生片面強調征收者的利益而未能給被征收者的利益以必要保護的現象,難以真正實現土地征收中的公正與公平,導致被征收土地者極度不滿,兩者關系緊張,影響社會穩定和發展。科學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可以規范征收者的行為,使被征收者明白征收的決策、執行依據和步驟等信息,增強征收者的權威性和公信力,緩解兩者間的矛盾,有利于土地征收的順利進行和征收目的的實現。
3、具有明顯的條件導向性,提高行政效率
科學合理的土地征收程序預先設定了行政機關的權限,規定了其決策、執行的依據和步驟等重要內容,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確定性,只要符合土地征收的目的,遵循必要的土地征收程序,該征收行為即是合法有效的。正是因為這一明顯的條件導向性,行政機關可以套用這一模式:條件成立,結果必然,有利于減少不必要的論證、內部決議等過程,節約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保證結果的一致性和穩定性,避免行政機關專斷和反復無常,同時也可以增加被征收土地者的可預見性,增強其對行政機關征收行為的信服度,避免產生糾紛,保證土地征收的順利進行。
征收補償應該在雙方協商達成意見后才簽訂,所以空白的征收補償協議是不能簽訂的,簽訂空白協議可能造成被征收人利益的損害。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一定要時刻保持清醒,要有證據意識,盡量把跟拆遷方協商的過程以錄音等形式固定證據。萬一雙方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出現任何問題,錄音也可以幫助被拆遷人在后續維權過程中掌握主動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意見,將留有空白條款的合同交給合同相對方,相當于對合同相對方的無限授權,合同相對方在合同空白部分可以填寫相應內容。所以,當被拆遷人簽署了拆遷方提供的空白協議時,就給自己埋下了很大的風險。
如果被拆遷人在空白補償協議上簽了字按了手印,而拆遷方按照最低補償標準填寫了補償款數額,即便是起訴到法院,被拆遷人主張拆遷方在補償協議上填寫的和商量的不一致,都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如何防范拆遷安置協議簽訂風險
1、未與任何拆遷主體簽訂書面協議,或只是簽了空白協議。
有的被拆遷戶甚至領了部分拆遷款,但是沒有人跟他們簽協議。有的被拆遷戶被逼迫簽了空白協議,但是具體協議內容一概不清楚。這是在簽署拆遷安置協議時,常常會遇到的風險之一,該風險一方面因被拆遷戶不懂法而起,另一方面因政府的強勢或自身違法而生。因此,不簽協議或逼迫被拆遷戶簽署空白協議,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尤其是對補償款數額、安置房套數等問題上,都極容易產生糾紛。
2、拆遷雙方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中,對于房屋的具體面積、門牌號等在協議中約定不清。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如果征收補償不合理的,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絕征收補償協議的,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相關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土地征收的規定
1、什么是土地征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并給予補償。征收土地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并給被征地的農民集體和個人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征收土地是一種國家行為,是法律授予政府專有的權力,除了國家可以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征收土地。
2、征收土地的審批權限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征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土地管理法將這項權力集中于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改變了土地征收權分散行使的現象。
3、土地征收的實施單位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國家征收土地是以國家強制力來實現土地所有權的依法轉移,因此只有法定的政府機關才能行使這項權力,非法定的機關和單位是無權這樣做,比如企業、事業單位,都不是征收土地法定的組織實施者。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如果征收補償不合理的,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絕征收補償協議的,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土地征收的規定
1、什么是土地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并給予補償。征收土地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并給被征地的農民集體和個人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征收土地是一種國家行為,是法律授予政府專有的權力,除了國家可以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征收土地。
2、征收土地的審批權限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征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土地管理法將這項權力集中于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改變了土地征收權分散行使的現象。
3、土地征收的實施單位
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國家征收土地是以國家強制力來實現土地所有權的依法轉移,因此只有法定的政府機關才能行使這項權力,非法定的機關和單位是無權這樣做,比如企業、事業單位,都不是征收土地法定的組織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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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阮依樂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