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拆遷補償管理辦法,山西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辦法,法律主觀:每個地區有細微差別,不能一概而論。《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每個地區有細微差別,不能一概而論。《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 土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 征地 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 養老保險 等 社會保險 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
耕地征用的賠償標準如下:1、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2、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3、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被征收人所在省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一、山西省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二、山西省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在這里作者所列算的補償標準,是以大眾化被拆遷人自主搬遷和過渡方式進行的計算。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則無需支付臨時安置費。以石家莊為例(自主搬遷):2012年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第25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山西省拆遷貨幣補償方式:
(一)房屋價值補償
補償標準同產權交換一樣,不過增加了一項:即計算補償金時將公攤補助面積計算在內一同作價。
(二)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
參照以上標準,僅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與產權交換式搬遷費標準相同。
(三)其他補償項目
對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只要符合條件,也享受各種困難補助、拆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及房屋專修、家電移機補償等。
1、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
目前,集體土地征收矛盾越來越突出,我國還沒有專門制定一項為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規范性的法律、法規,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仍散見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規,但補償標準較低,顯然不符合實際農村經濟發展情況。國家相關法制部門正在制定當中,具體什么時間實施,尚不可知。為便于做好拆遷工作,各縣市在參照國家法規情況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應的補償標準,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號文件。農村征收拆遷包括農用地和宅基地兩個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2、農村宅基地房屋補償
因國家正在抓緊制定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新標準,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規進行補償,宅地地上房屋僅作為附著物予以補償。相信新的法規出臺后,可能完全參照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項目予以賠償,再次我們將拭目以待。在這里我只是簡單估算應該補償項目:1、宅基地補償費;2、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3、安置費和搬遷費;4、困難補助和獎勵;5、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6、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等。
四、農用地征收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計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區土地征收的價格(區片價),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積,就是土地補償費標準。未利用地按區片價的60%執行。河北省區片價見《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征地地區片價的通知》。如果以國家工程需要征收,則按新出臺政策再詳盡實施,未出臺具體細則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6倍支付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原則上20%歸村集體所有,80%歸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補助費:此補償項目一般和土地補償費合并計算,見國土資見(2004)238號文件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如果分開計算的話,安置費標準則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4倍。此費用專款專用,用于補助需安置的人員。如果是由村集體組織負責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員的,該費用由村集體統一使用和安置。
山西農村土地征地補償的規定:
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頓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需要注意的是,在征地補償費的分配過程中,村集體可按一定比例予以提留,但這個比例不應是由村委會單方面來決定,而必須經過村民會議討論來決定。例如山西省已確權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其土地征收補償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
法律分析
山西農村土地征地補償的規定:
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頓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需要注意的是,在征地補償費的分配過程中,村集體可按一定比例予以提留,但這個比例不應是由村委會單方面來決定,而必須經過村民會議討論來決定。例如山西省已確權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其土地征收補償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
一、農村土地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相關信息:
隨著城鎮化的推進和新農村建設的開展,農村的土地成了搶手的香餑餑。農村的土地從所有權上來說歸集體所有,但經過確權后就有了相應的承包經營權,相應的土地被征收,會給予經營者一定的征地補償金。具體的農村征地補償標準是由當地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所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各地會有一定的差異,但按照先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再征收的大原則是不變的。
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這三項改革被稱之為農村土地制度“三項改革”。
自留地指的是我國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政策規定分配給集體組織成員也就是農民長期使用的土地;農戶經營自留地是一項家庭副業,能夠通過這片土地生產各種農副產品,增加收入,活躍農村經濟;簡單地來說,就是村里生產大隊會分給農民用于長期耕種的土地,據了解,農村每戶家庭都會有個幾分地或是一兩畝自留地;雖然面積不大,但是如果被征地,能夠拿到上千甚至上萬元的補償,農民還是要留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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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關于山西集體農用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條例 發布文號: (1994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26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集體農用土地使用權轉讓活動,保護和合理利用集體農用土地,維護農會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和農用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集體農用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入股、繼承、終止,均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集體農用土地是指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魚塘、種植水生植物的水面和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溝、荒灘(以下簡稱四荒地)以及排灌溝渠等設施占用的土地。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未經確權的,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確權發證后,土地使用者方可轉讓、出租、入股和繼承。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入股、繼承的累計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合同或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有效時間。 土地使用權在轉讓、出租、入股、繼承時,不包括地上文物、地下資源和埋藏物。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變更時,當事人須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簽署的意見及土地使用證,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更換土地使用證。縣級人民政府也可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前述手續。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入股應堅持自愿、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 禁止土地使用者改變耕地、園林、林地、牧草地、魚塘、種植水生植物的水面的家業用途;禁止掠奪性經營土地;禁止荒蕪土地。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入股、繼承和終止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可以有償或無償轉讓。 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可參照《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關聯法規: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該土地上的附著物(樹木、排灌設施及其他農業經營設施),除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外,可隨同土地使用權轉讓。該附著物的轉讓金額,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共同商定。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原承包合同或原租賃合同中規定的承包方、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土地使用者可以在轉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再轉讓。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入股和代耕代種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租賃給承租方使用,由承租方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出租時,租賃雙方應簽訂租賃合同,其地上附著物除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外,可隨之出租。 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出租后,出租方必須繼續履行原承包合同或原租賃合同。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可用其土地使用權入股,參與農業生產性的股份合作經營。 鼓勵以土地使用權與外來資金、設備、技術等結合,興辦股份合作制農場。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入股,應當與招股方簽訂書面合同,并繼續履行原承包合同或原租賃合同。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者,可以委托他人進行有償或無償代耕代種。二年以上的代耕代種,須經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同意。 第四章 四荒地使用權的租賃 第十九條 集體所有的四荒地使用權可以租賃。四荒地使用權租賃不受區域、戶籍、單位和個人的限制。在同等條件下,當地農民可以優先租賃。 第二十條 四荒地使用權租賃,必須經過評估,向社會公布土地開發利用條件、使用年限和合理的租賃底價,通過競爭投標、協議的形式進行。 四荒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方與承租方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一條 四荒地的使用須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二條 依法取得四荒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須持四荒地租賃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三條 四荒地使用權承租后,承租方必須在三年內進行開發治理,超過三年未進行開發治理的,由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收回另行租賃,并給予原承租方適當補償。 四荒地承租方可以將租賃的四荒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入股、繼承和委托他人代耕代種。轉讓、出租、入股、繼承和代耕代種,按照本條例第二、三、五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四荒地使用期限屆滿,原使用單位或個人可以優先繼續租賃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的繼承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人在承包期或租賃期內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或承租。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繼承人,應自其繼承之日起六個月內,持有關書證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更換土地使用證。逾期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繼承權,原發證機關可收回其土地使用證。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的終止 第二十七條 除合同規定的以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權終止: (一)國家或集體依法征用、占用農用土地的; (二)農用土地滅失的; (三)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嚴重破壞土地資源或荒蕪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魚塘、種植水生植物的水面一年以上、四荒地超過三年未進行開發治理,由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土地使用權繼承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和更換土地使用證,由發證機關收回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期限屆滿或終止,該土地使用權由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收回,其地上附著物歸屬依照合同規定確認,合同未作規定的,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土地使用權終止時,原土地使用者應在兩個月內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并交回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 國家或集體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征用或占用農用土地。 國家建設需征用集體農用土地,用地單位應根據有關土地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并給予被占土地的所有權單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再適當補償土地使用者。 鄉(鎮)村建設占用集體農用土地必須嚴格控制,確需占用的,用地單位應根據有關土地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給予土地使用者補償、安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 七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掠奪性經營嚴重破壞土地資源或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農村集體經濟經營管理機構按本省有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 七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荒蕪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魚塘、種植水生植物的水面一年以上的,應交納土地荒蕪費。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應將其土地使用權收回,另行發包。 土地荒蕪費由縣級人民政府委托鄉(鎮)人民政府代收,收回的費用仍歸原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用于土地的開發治理。荒蕪土地屬于基本農田的,按《山西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的標準收繳土地荒蕪費,不屬于基本農田的,每畝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百分之五十收繳土地荒蕪費。 關聯法規: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轉讓或出租土地使用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照轉讓或出租土地的面積,對當事人處以每畝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或按照四荒地轉讓、出租的面積,對當事人處以每畝轉讓、租賃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關聯法規: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人拒絕、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聯法規: 第三十四條 土地管理工作人員,在執行本條例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關聯法規: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四荒地使用權租賃行為和現行政策中拍賣四荒地使用權行為含義相同,本條例施行前已拍賣的四荒地使用權仍然有效。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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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畢桐南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