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改革的一舉一動都可能對鄉村振興有非常深遠的影響。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一直是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關
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在現有基礎上,因地制宜推進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的配套制度。
亮點二:再次明確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
根據現有規定,農房作為個人合法財產可以繼承,有關人員通過繼承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后可以依法占有和使用宅基地。但基于鄉村振興的戰略推進,為了滿足返鄉下鄉人員在農村的居住生活和創業需要,文件提出利用政策措施,在試點地區積極探索通過閑置宅基地和農房租賃等方式,滿足現有需求,盤活宅基地的使用。
亮點三:鼓勵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盤活利用
文件指出,允許村集體在農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償收回的閑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閑置的宅基地以及農房也可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通過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有效滿足了農民的多元化居住需求,更是打開了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大門。
集體土地入市帶來收益同時也要保障村民權益
《土地管理法》以及實施條例的陸續修訂,對集體土地入市的流程和條件都有提及,具體的配套制度仍有完善空間,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經濟組織,因此集體經濟組織就是集體土地入市的主體,也是土地出讓的受益者,應當堅持“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
目前很多地區采取“集體提留+成員分配”的方式,有些地方還設置了土地收益金調節機制。集體存留約10%用于村內集體建設等支出,其余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公平分配。無論如何分配,都需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嚴防以農村合作社投資的名義,將土地出讓收益轉到個人腰包。
為了保障村民權益,準備入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符合入市條件的前提下,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則可向市、縣人民政府入市申請。而擬進行土地入市的土地所有權人編制入市方案,也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在實踐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雖掌控著集體財產的所有權,但其在具體決策時必須依法嚴格履行程序,尊重每一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意見。特別是在牽涉“閑置宅基地”“空心房”的認定問題上,不能簡單地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做法,通過所謂集體表決來否定個別村民的正當土地權益,更不能隨意組織群眾實施所謂“幫拆”。
王有銀律師提示大家,很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都是現狀留存構建筑物,那么如何補償原有的地上建筑物是村民以及有關部門必須考慮的問題。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