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上搞養殖拆遷補償,基本農田上的養殖場拆除有補償嗎 ,法律分析:沒有補償,關于農業用地上建養殖場的問題,國土資源部明確不屬于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但在基本農田上不得建造養殖場,不能在農田保護區內建設,只能建在非保護農田上。法律依據:《國有土
法律分析:
沒有補償,關于農業用地上建養殖場的問題,國土資源部明確不屬于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但在基本農田上不得建造養殖場,不能在農田保護區內建設,只能建在非保護農田上。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根據《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申請養殖場的原則是: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等,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也可利用自家宅基地。規定是任何人不能用任何借口在基本農田上搞別的建設,不能改變基本農田的作用。
《農村土地管理法》在第七章第七十七條中規定,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所以,對于占用了基本農田而建的養殖場,會被通知限期拆除上面的建筑物以及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恢復農田的基本作用。并不會有賠償。
一、公共區域種樹違法嗎
違法,個人在公共地方以占地為目的種樹的,侵犯了公眾的共同權益,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二、農田非法在別人土地上取土如何處罰
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且罰款,嚴重的還會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違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理分為幾個層次:
(一)對土地的處理:對非法占用的土地要責令退還。
(二)對已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沒收,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予以拆除。
(三)對非法占用土地主體的處理:對非法占用土地的主體,可以并處罰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同時,如果非法占用土地的主體是政府、政府部門或者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還要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分析:
沒有補償,關于農業用地上建養殖場的問題,國土資源部明確不屬于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但在基本農田上不得建造養殖場,不能在農田保護區內建設,只能建在非保護農田上。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基本農田養殖場強拆可以索要補償。拆除違法建筑也是可以要賠償的。只要是物,就存在所有權,即使是違章建筑,也不能否定違章建筑物的權利人對建筑材料的所有權,也就是說行為的違法性不等于財產的非法性。強行拆除違章建筑也是執法部門的職責,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能擅自拆除,因此應予以賠償。養殖場拆遷補償有:1、土地的補償,土地是自己的承包地,土地確權明確,土地可以獲得補償,如果是租用的土地,土地補償歸實際承包權人所有;2、養殖場建筑物、附屬物的補償,根據養殖場實際建筑面積、建筑結構以及附屬設施綜合評估計算補償金額;3、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有合法的養殖手續和營業執照,根據實際產值情況可以獲得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4、設備折舊及搬遷的補償,養殖場內的設施設備評估后折舊的補償,養殖場剩余物料搬遷時產生的搬遷費等都可以獲得補償;5、禽畜出清補償,這一項補償一般是按照存欄禽畜的大小和種類進行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可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法律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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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穆琴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