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新的拆遷補償辦法,洛陽伊濱區拆遷安置政策,法律分析:(一)2015年1月1日前戶籍在城市規劃區內35個社區,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屬于安置對象1、本社區在冊的農業人口。2、原籍在本社區的在校大中專學生、正在服役的義務兵、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士
法律分析:
(一)2015年1月1日前戶籍在城市規劃區內35個社區,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屬于安置對象
1、本社區在冊的農業人口。
2、原籍在本社區的在校大中專學生、正在服役的義務兵、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員。
3、“一頭沉”人員。
4、原籍在本社區、有宅基地、有房產的非農人員。
(二)2015年1月1日后經社區、鎮、區嚴格審核并備案,且戶口已遷入35個社區,符合下列條件的新增人員屬于安置對象
1、新婚因夫妻投靠,女到男方的人員(城市規劃區內非農人員所娶妻子戶口遷入時,戶口性質不變)。
2、新生嬰兒隨父入戶的人員。
3、原籍在35個社區,應屆未就業、畢業后戶口地址無變動的回遷大學生。
4、原籍在35個社區,入伍未就業、戶口地址無變動的回遷復員軍人。
5、原籍在35個社區,戶口回遷的刑滿釋放人員。
6、新婚因夫妻投靠,獨女戶或純女戶(限一女)申請男方入戶的人員。
7、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且手續完善的抱養嬰兒。
(三)戶口截止之日前,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人員不屬于安置對象。
二、安置對象的安置標準
(一)農業人口安置標準
1、本社區(村)農業人口每人可享受30㎡的安置價、10㎡優惠價,安置房面積超出部分(限10㎡以內)按優惠成本價購買。
2、原籍在本社區的在校大中專學生、正在服役的義務兵、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員按農業人口安置標準進行安置。
3、本社區(村)農業人口,凡在戶口截止之日前年滿18周歲的大齡青年,經本人申請并經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后,可再按政策成本價購買40㎡安置房。
4、在戶口截止之日前已登記結婚且戶口已遷入本社區(村)、尚未生育的年輕夫婦,經本人申請并經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后,可再按政策成本價購買40㎡安置房。
5、再婚未生育的夫婦除正常安置外,夫婦雙方如果沒有子女的可按政策成本價再申請40平方米的安置房。
6、農戶家庭中的未婚獨生子女除正常安置外,其父母憑有效的獨生子女證可另外按安置價購買40㎡安置房。同時,在分房時,尚有生育能力的父母需向政府交納保證金。
交納標準:按成本價與安置價的差價。
交納方式:分房時一次性交到伊濱區財政指定的賬戶;
返還:自分房之后,如沒有再生育,到女方年滿49周歲時連本帶息一并返還;如違背政策又生育的,保證金充抵安置房款,同時按市場價依法追回剩余房款。
7、計劃外出生人員,按照計劃生育政策處理到位后,依照安置標準進行住房安置。
8、五保戶可按自愿原則選擇由鎮、社區(村)接收其財產和房屋拆遷補償金,并做出相應安置。也可與其他親屬簽訂贍養協議,并做出相應安置。
9、在房屋拆除后,發生自然減員的安置面積仍按房屋拆除時人口計算,并享受安置價政策;已進行過戶型申報的家庭,發生自然減員的,自然減員人口可享受所申報的安置房面積,按成本價購買。
10、一戶多宅農戶,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證且有房屋的,只補償,不安置。
11、空掛戶【在本社區(村)沒有宅基地,沒有承包地,不參加社區(村)里財物分配】不予安置。
12、符合安置條件的居(村)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二)原籍在本社區(村)、有宅基地有房產的非農業人口安置標準
1、原籍在本社區(村)、有宅基地有房產的非農業人口按一宅一戶安置,每人可享受30㎡的政策成本價,10㎡的政策優惠價,每戶最多不超過120㎡(不含出嫁女)。安置房超出部分(限10㎡以內)按優惠成本價購買。
2、宅基證是父母的或非農人員本人的,均按“一宅一戶”安置。如果宅基證是兄弟的不予安置。
3、已婚女為非農業戶口,且有房產、戶口仍在本社區(村)的,只安置本人。
4、父母為非農業戶口,子女為農業戶口,宅基證姓名是子女的,若父母戶口在城市規劃區內,父母按非農政策安置。
5、原籍在本社區(村)有宅基有房產且宅基證姓名為非
農本人的,證載面積少于0.2畝且不是補證,可按非農政策安置。
6、動遷戶有一處宅基兩個宅基證的,如果每處宅基證面
積都大于0.2畝則視為兩處宅基。
7、一宅多戶,只有一個宅基證,面積超過4分仍按一戶安置。
8、常年不在家居住有宅基證的全非農家庭,出現房屋倒
塌等情況喪失房產的,經居(村)委會確認并簽署意見后,報鎮政府和撤村并城辦公室,按非農業人口進行安置。
9、一戶多宅的非農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證且有房屋的,只補償,不安置。
(三)有宅基地有房產的“一頭沉”家庭(夫婦雙方一方為城鎮人口,一方為農業人口的家庭)安置標準
1、有宅基地有房產的“一頭沉”家庭中,城鎮居民一方按農業人口安置。其子女為農業人口的按農業人口安置,其子女為城鎮居民的按非農業人口安置。其子女為“一頭沉”的按“一頭沉”政策安置。
2、“一頭沉”新婚夫婦,非農一方戶口遷入規劃區的,可再以政策成本價申請40平方米安置房。(洛伊洛文【2012】64號)
3、再婚“一頭沉”,非農一方所帶非農子女戶口屬規劃區內的,按非農業人口安置。
4、規劃區內非農人員的配偶為農業人口可按“一頭沉”政策安置(農業一方戶口必須遷入規劃區內)。
5、動遷戶夫妻原為“一頭沉”的,農業戶口一方已故,另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配偶仍為農業戶口的,按“一頭沉”政策安置;再婚后配偶為非農業人口的,按非農業人口進行安置。
房屋補償政策:伊濱區拆遷的房屋補償金額分為房屋補償金額、打包獎勵金額和已批未建部分獎勵金額,房屋補償依據洛陽伊濱區管委會文件《關于印發的通知》(伊濱文〔2014〕37號)執行,打包獎勵金額和已批未建部分獎勵金額依據洛陽伊洛工業園區管委會文件《關于印發的通知》(洛伊洛文〔2012〕14號)執行。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標準是各地由各市、地、縣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論。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
(一)2015年1月1日前戶籍在城市規劃區內35個社區,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屬于安置對象
1、本社區在冊的農業人口。
2、原籍在本社區的在校大中專學生、正在服役的義務兵、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員。
3、“一頭沉”人員。
4、原籍在本社區、有宅基地、有房產的非農人員。
(二)2015年1月1日后經社區、鎮、區嚴格審核并備案,且戶口已遷入35個社區,符合下列條件的新增人員屬于安置對象
1、新婚因夫妻投靠,女到男方的人員(城市規劃區內非農人員所娶妻子戶口遷入時,戶口性質不變)。
2、新生嬰兒隨父入戶的人員。
3、原籍在35個社區,應屆未就業、畢業后戶口地址無變動的回遷大學生。
4、原籍在35個社區,入伍未就業、戶口地址無變動的回遷復員軍人。
5、原籍在35個社區,戶口回遷的刑滿釋放人員。
6、新婚因夫妻投靠,獨女戶或純女戶(限一女)申請男方入戶的人員。
7、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且手續完善的抱養嬰兒。
(三)戶口截止之日前,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人員不屬于安置對象。
二、安置對象的安置標準
(一)農業人口安置標準
1、本社區(村)農業人口每人可享受30㎡的安置價、10㎡優惠價,安置房面積超出部分(限10㎡以內)按優惠成本價購買。
2、原籍在本社區的在校大中專學生、正在服役的義務兵、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員按農業人口安置標準進行安置。
3、本社區(村)農業人口,凡在戶口截止之日前年滿18周歲的大齡青年,經本人申請并經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后,可再按政策成本價購買40㎡安置房。
4、在戶口截止之日前已登記結婚且戶口已遷入本社區(村)、尚未生育的年輕夫婦,經本人申請并經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后,可再按政策成本價購買40㎡安置房。
5、再婚未生育的夫婦除正常安置外,夫婦雙方如果沒有子女的可按政策成本價再申請40平方米的安置房。
6、農戶家庭中的未婚獨生子女除正常安置外,其父母憑有效的獨生子女證可另外按安置價購買40㎡安置房。同時,在分房時,尚有生育能力的父母需向政府交納保證金。
交納標準:按成本價與安置價的差價。
交納方式:分房時一次性交到伊濱區財政指定的賬戶;
返還:自分房之后,如沒有再生育,到女方年滿49周歲時連本帶息一并返還;如違背政策又生育的,保證金充抵安置房款,同時按市場價依法追回剩余房款。
7、計劃外出生人員,按照計劃生育政策處理到位后,依照安置標準進行住房安置。
8、五保戶可按自愿原則選擇由鎮、社區(村)接收其財產和房屋拆遷補償金,并做出相應安置。也可與其他親屬簽訂贍養協議,并做出相應安置。
9、在房屋拆除后,發生自然減員的安置面積仍按房屋拆除時人口計算,并享受安置價政策;已進行過戶型申報的家庭,發生自然減員的,自然減員人口可享受所申報的安置房面積,按成本價購買。
10、一戶多宅農戶,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證且有房屋的,只補償,不安置。
11、空掛戶【在本社區(村)沒有宅基地,沒有承包地,不參加社區(村)里財物分配】不予安置。
12、符合安置條件的居(村)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二)原籍在本社區(村)、有宅基地有房產的非農業人口安置標準
1、原籍在本社區(村)、有宅基地有房產的非農業人口按一宅一戶安置,每人可享受30㎡的政策成本價,10㎡的政策優惠價,每戶最多不超過120㎡(不含出嫁女)。安置房超出部分(限10㎡以內)按優惠成本價購買。
2、宅基證是父母的或非農人員本人的,均按“一宅一戶”安置。如果宅基證是兄弟的不予安置。
3、已婚女為非農業戶口,且有房產、戶口仍在本社區(村)的,只安置本人。
4、父母為非農業戶口,子女為農業戶口,宅基證姓名是子女的,若父母戶口在城市規劃區內,父母按非農政策安置。
5、原籍在本社區(村)有宅基有房產且宅基證姓名為非
農本人的,證載面積少于0.2畝且不是補證,可按非農政策安置。
6、動遷戶有一處宅基兩個宅基證的,如果每處宅基證面
積都大于0.2畝則視為兩處宅基。
7、一宅多戶,只有一個宅基證,面積超過4分仍按一戶安置。
8、常年不在家居住有宅基證的全非農家庭,出現房屋倒
塌等情況喪失房產的,經居(村)委會確認并簽署意見后,報鎮政府和撤村并城辦公室,按非農業人口進行安置。
9、一戶多宅的非農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證且有房屋的,只補償,不安置。
(三)有宅基地有房產的“一頭沉”家庭(夫婦雙方一方為城鎮人口,一方為農業人口的家庭)安置標準
1、有宅基地有房產的“一頭沉”家庭中,城鎮居民一方按農業人口安置。其子女為農業人口的按農業人口安置,其子女為城鎮居民的按非農業人口安置。其子女為“一頭沉”的按“一頭沉”政策安置。
2、“一頭沉”新婚夫婦,非農一方戶口遷入規劃區的,可再以政策成本價申請40平方米安置房。(洛伊洛文【2012】64號)
3、再婚“一頭沉”,非農一方所帶非農子女戶口屬規劃區內的,按非農業人口安置。
4、規劃區內非農人員的配偶為農業人口可按“一頭沉”政策安置(農業一方戶口必須遷入規劃區內)。
5、動遷戶夫妻原為“一頭沉”的,農業戶口一方已故,另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配偶仍為農業戶口的,按“一頭沉”政策安置;再婚后配偶為非農業人口的,按非農業人口進行安置。
房屋補償政策:伊濱區拆遷的房屋補償金額分為房屋補償金額、打包獎勵金額和已批未建部分獎勵金額,房屋補償依據洛陽伊濱區管委會文件《關于印發的通知》(伊濱文〔2014〕37號)執行,打包獎勵金額和已批未建部分獎勵金額依據洛陽伊洛工業園區管委會文件《關于印發的通知》(洛伊洛文〔2012〕14號)執行。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
(一)2015年1月1日前戶籍在城市規劃區內35個社區,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屬于安置對象
1、本社區在冊的農業人口。
2、原籍在本社區的在校大中專學生、正在服役的義務兵、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員。
3、“一頭沉”人員。
4、原籍在本社區、有宅基地、有房產的非農人員。
(二)2015年1月1日后經社區、鎮、區嚴格審核并備案,且戶口已遷入35個社區,符合下列條件的新增人員屬于安置對象
1、新婚因夫妻投靠,女到男方的人員(城市規劃區內非農人員所娶妻子戶口遷入時,戶口性質不變)。
2、新生嬰兒隨父入戶的人員。
3、原籍在35個社區,應屆未就業、畢業后戶口地址無變動的回遷大學生。
4、原籍在35個社區,入伍未就業、戶口地址無變動的回遷復員軍人。
5、原籍在35個社區,戶口回遷的刑滿釋放人員。
6、新婚因夫妻投靠,獨女戶或純女戶(限一女)申請男方入戶的人員。
7、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且手續完善的抱養嬰兒。
(三)戶口截止之日前,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人員不屬于安置對象。
二、安置對象的安置標準
(一)農業人口安置標準
1、本社區(村)農業人口每人可享受30㎡的安置價、10㎡優惠價,安置房面積超出部分(限10㎡以內)按優惠成本價購買。
2、原籍在本社區的在校大中專學生、正在服役的義務兵、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員按農業人口安置標準進行安置。
3、本社區(村)農業人口,凡在戶口截止之日前年滿18周歲的大齡青年,經本人申請并經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后,可再按政策成本價購買40㎡安置房。
4、在戶口截止之日前已登記結婚且戶口已遷入本社區(村)、尚未生育的年輕夫婦,經本人申請并經有關部門審核確認后,可再按政策成本價購買40㎡安置房。
5、再婚未生育的夫婦除正常安置外,夫婦雙方如果沒有子女的可按政策成本價再申請40平方米的安置房。
6、農戶家庭中的未婚獨生子女除正常安置外,其父母憑有效的獨生子女證可另外按安置價購買40㎡安置房。同時,在分房時,尚有生育能力的父母需向政府交納保證金。
交納標準:按成本價與安置價的差價。
交納方式:分房時一次性交到伊濱區財政指定的賬戶;
返還:自分房之后,如沒有再生育,到女方年滿49周歲時連本帶息一并返還;如違背政策又生育的,保證金充抵安置房款,同時按市場價依法追回剩余房款。
7、計劃外出生人員,按照計劃生育政策處理到位后,依照安置標準進行住房安置。
8、五保戶可按自愿原則選擇由鎮、社區(村)接收其財產和房屋拆遷補償金,并做出相應安置。也可與其他親屬簽訂贍養協議,并做出相應安置。
9、在房屋拆除后,發生自然減員的安置面積仍按房屋拆除時人口計算,并享受安置價政策;已進行過戶型申報的家庭,發生自然減員的,自然減員人口可享受所申報的安置房面積,按成本價購買。
10、一戶多宅農戶,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證且有房屋的,只補償,不安置。
11、空掛戶【在本社區(村)沒有宅基地,沒有承包地,不參加社區(村)里財物分配】不予安置。
12、符合安置條件的居(村)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二)原籍在本社區(村)、有宅基地有房產的非農業人口安置標準
1、原籍在本社區(村)、有宅基地有房產的非農業人口按一宅一戶安置,每人可享受30㎡的政策成本價,10㎡的政策優惠價,每戶最多不超過120㎡(不含出嫁女)。安置房超出部分(限10㎡以內)按優惠成本價購買。
2、宅基證是父母的或非農人員本人的,均按“一宅一戶”安置。如果宅基證是兄弟的不予安置。
3、已婚女為非農業戶口,且有房產、戶口仍在本社區(村)的,只安置本人。
4、父母為非農業戶口,子女為農業戶口,宅基證姓名是子女的,若父母戶口在城市規劃區內,父母按非農政策安置。
5、原籍在本社區(村)有宅基有房產且宅基證姓名為非
農本人的,證載面積少于0.2畝且不是補證,可按非農政策安置。
6、動遷戶有一處宅基兩個宅基證的,如果每處宅基證面
積都大于0.2畝則視為兩處宅基。
7、一宅多戶,只有一個宅基證,面積超過4分仍按一戶安置。
8、常年不在家居住有宅基證的全非農家庭,出現房屋倒
塌等情況喪失房產的,經居(村)委會確認并簽署意見后,報鎮政府和撤村并城辦公室,按非農業人口進行安置。
9、一戶多宅的非農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證且有房屋的,只補償,不安置。
(三)有宅基地有房產的“一頭沉”家庭(夫婦雙方一方為城鎮人口,一方為農業人口的家庭)安置標準
1、有宅基地有房產的“一頭沉”家庭中,城鎮居民一方按農業人口安置。其子女為農業人口的按農業人口安置,其子女為城鎮居民的按非農業人口安置。其子女為“一頭沉”的按“一頭沉”政策安置。
2、“一頭沉”新婚夫婦,非農一方戶口遷入規劃區的,可再以政策成本價申請40平方米安置房。(洛伊洛文【2012】64號)
3、再婚“一頭沉”,非農一方所帶非農子女戶口屬規劃區內的,按非農業人口安置。
4、規劃區內非農人員的配偶為農業人口可按“一頭沉”政策安置(農業一方戶口必須遷入規劃區內)。
5、動遷戶夫妻原為“一頭沉”的,農業戶口一方已故,另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配偶仍為農業戶口的,按“一頭沉”政策安置;再婚后配偶為非農業人口的,按非農業人口進行安置。
房屋補償政策:伊濱區拆遷的房屋補償金額分為房屋補償金額、打包獎勵金額和已批未建部分獎勵金額,房屋補償依據洛陽伊濱區管委會文件《關于印發的通知》(伊濱文〔2014〕37號)執行,打包獎勵金額和已批未建部分獎勵金額依據洛陽伊洛工業園區管委會文件《關于印發的通知》(洛伊洛文〔2012〕14號)執行。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洛陽地鐵2號線一期工程全為地下線,起始于經三路站,終點至龍門大道站,貫穿洛陽城市南北發展軸線,共設車站15座,全線長18.3公里,銜接洛陽火車站、洛陽龍門高鐵站兩大綜合交通樞紐,串聯國家牡丹園、中國國花園、洛陽博物館、等多個客流集散點。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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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洛陽新的拆遷補償辦法,洛陽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1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時芷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