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江都區農村拆遷補償,揚州市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一、調整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一)土地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由原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9倍調整為10倍。征用其他地類,仍按市政府揚府發[2002]84號文件規定的倍數執行。征用前3
一、調整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由原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9倍調整為10倍。征用其他地類,仍按市政府揚府發[2002]84號文件規定的倍數執行。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廣陵區、維揚區、開發區以及市規劃建設區內邗江部分耕地每畝為1600元,常年種植的菜地每畝2500元;市規劃建設區外邗江部分以及儀征市、江都市、高郵市、寶應縣耕地每畝為1400元,常年種植的菜地每畝1800元。
(二)征用耕地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廣陵區、維揚區、開發區以及市規劃建設區內邗江部分為17000元,市規劃建設區外邗江部分以及儀征市、江都市、高郵市、寶應縣為13000元。
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70%計算。
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非農業建設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青苗補助費
一般按一熟作物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原則上不予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1、麥子、油菜:廣陵區、維揚區、開發區以及市規劃建設區內邗江部分每畝為800元,市規劃建設區外邗江部分以及儀征市、江都市、高郵市、寶應縣每畝700元。
2、水稻:廣陵區、維揚區、開發區以及市規劃建設區內邗江部分每畝為850元,市規劃建設區外邗江部分以及儀征市、江都市、高郵市、寶應縣750元。
3、蔬菜:廣陵區、維揚區、開發區以及市規劃建設區內邗江部分每畝為1300元,市規劃建設區外邗江部分以及儀征市、江都市、高郵市、寶應縣每畝1000元。
4、棉花:每畝800元。
(四)地上附著物補償
仍按照揚府發[2002]84號文件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以及重點高等級公路征地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二、足額、及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經費
依法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標準進行補償安置。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必須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不得分期付款。征地補償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強行使用集體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未能調整其他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必須將8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如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全部發放給被安置人。對按規定應該支付給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必須按時全額發放到位,嚴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對不按規定支付補償費用或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嚴肅查處。
揚州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等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為國有后,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需要安置的人員。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實施前原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以及歷次征地已給予補償安置的,不適用本辦法。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后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
第六條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征地補償費用和安置人數的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的收取和解繳;財政部門負責征地補償費用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和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安置人員的申報備案、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審核、發放及個人分賬戶管理;監察、農工辦、農委、財政、公安、民政、審計等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土地交付、用地矛盾協調和被征地農民人員登記審核及社會保障相關工作。
第七條征地補償標準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等情況確定,并適時調整。
第八條征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
縣(市、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和今后征地工作的需要,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臺賬和土地利用現狀臺帳,并實施動態管理。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九條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足額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十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統一按照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確定土地補償費標準。
第十一條土地補償費標準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的標準:廣陵區、邗江區每畝21000元,征收市政府確定的疏菜保護區內的菜地每畝30000元;江都區、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每畝18000元。
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各功能區土地補償費按屬地區域補償標準確定。
第十二條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廣陵區、邗江區每人23000元;江都區、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每人17000元。
(二)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各功能區安置補助費按屬地區域補助標準確定。
第十三條青苗補償費標準
(一)青苗補償費按一季產值計算一次性補償(見附表1),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
(二)在征地告知書送達后,擅自突擊栽種的花草、林木及建造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三)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
征收宅基地涉及農民住房及其它建筑物的補償辦法及標準按揚州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江都區、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制定具體的規定;市區(不含江都區)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見附表2)
第十五條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十六條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8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于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八條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按期交地。
第十九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協調、裁決爭議的具體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二十條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三個年齡段:
(一)16周歲以下(未成年年齡段);
(二)16周歲以上至60周歲(勞動年齡段);
(三)60周歲以上(養老年齡段)。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比例,應當與被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年齡段人員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一條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按照所在地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二條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在企業就業的,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擇業(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三條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次月起,按照所在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被征地前已經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解決。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標準:市區(不含江都區)按照市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江都區和各縣(市)按照所在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
籌資標準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籌集各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從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第二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保障資金專戶),管理、核算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并建立個人分賬戶。
第二十六條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實際領取養老金后,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中的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七條被征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八條被征地農民按照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規定繳納保險費后,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加強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實行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征地補償款專戶開設在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以下簡稱預存款賬戶)。征地報批前,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地補償費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本級預存款賬戶;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市預存款賬戶;征地報批時,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預存款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報批材料。
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經國務院批準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三十一條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從預存款賬戶中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補償費撥付到區(管委會)國土資源部門,由區(管委會)國土資源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時從預存款賬戶中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各區(管委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不少于8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第三十三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到賬后10個工作日內,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將未成年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足額支付給本人。
(二)將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月發放養老補助金;
(三)將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期代繳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
第三十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參照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規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土地補償費,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中,有關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未能及時足額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虛假憑證的;
(三)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供虛假審核意見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
第三十七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條本暫行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揚州市征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揚府發[2002]84號)、《揚州市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揚府發[2011]148號)即行廢止。
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執行《揚州市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暫行辦法》(揚州市人民政府第44號令)。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揚州市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暫行辦法》(揚州市人民政府第44號令)和《揚州市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揚府發[]114號)繼續執行。
一、征收果地等用途土地可以獲得賠償的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一、揚州市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標準
(一)搬遷住宅房屋補助費每平方米建筑面積5元;
(二)產權調換,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助5元,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助
2.5元,按實際騰倉月份計算,超過規定騰倉期限的加倍支付;貨幣補償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助5元,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助
2.5元,按三個月計算。
(三)符合《揚州市市區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給予房屋所有人以下適當經濟補助:一類區每平方米建筑面積400元;二類區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50元;三類區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00元;四類區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50元。
(四)其它補助費:
1、拆除管道煤氣移裝費:350元戶;
2、拆移電話補助費:208元部;
3、有線電視賠償費:150元戶;
4、拆除空調補助費:150元臺;
5、拆除太陽能熱水器補助費:100元臺;
6、電表箱及安裝補助費:550元戶。
(五)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完成搬遷的,拆遷人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50元標準給予被拆遷人獎勵。
(六)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過規定安置面積的,按超出部份的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50%予以補助。
(七)對于以劃撥方式取得用地的商業、工業、辦公、倉儲用房,被拆遷人應按有關規定,交納土地收益金,在非住宅房屋區位指導價中扣除。
一、揚州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2、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3、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一、揚州征地補償標準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征地補償有三大塊,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
(2)對于這三項費用的分配:安置補助費、青苗費是直接支付給被征地人的,土地補償費給村集體。
(3)但給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也不是就歸集體所有、被征地人一點都得不到了: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統一分配,具體如何分要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但在分配時,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權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給被征地人另行調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給被征地人一些款項作為補償、而沒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給所征地的土地補償費。
二、最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如何補償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2、先補償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確征地應按市場價格補償。根據草案,征地補償不再按以往的土地產值為標準計算。土地補償標準既考慮原有用途年產值因素,又要綜合考慮土地區位、供求關系、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各類因素,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著住的補償,則應當遵循市場原則。最終補償目的要達到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將補償內容由三項改為五項。在現行“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和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列出來,并新加了社會保障的補償。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6、社保方面。將在補償資金中增加社保補貼資金,記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7、草案還對征地程序作出原則性規定。必須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并明確,“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補償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權國務院就征地補償安置制定具體辦法。依據現行《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過國家向農民征地,成為國有土地后再轉入市場。失地農民往往無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觀上形成了政府與民爭利的局面。
9、如果對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作了修改,具體會提高多少征收補償?征收補償應該會提高到現在補償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將征收補償提高10倍,農民一畝地能拿到60萬的征收補償。農村集體土地或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復雜很多,包括城鄉接合部、鄉鎮、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體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也就是說,一畝地一般征收補償不超過6萬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補償不足100塊錢。
10、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草案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11、未來,土地管理法還可能進行更多的修訂,改革后農民可稱為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通過稅收調節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為地方財政收入。
揚州征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由原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9倍調整為10倍。
(二)征用耕地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70%計算。
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非農業建設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青苗補助費
一般按一熟作物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原則上不予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1、麥子、油菜:廣陵區、維揚區、開發區以及市規劃建設區內邗江部分每畝為800元,市規劃建設區外邗江部分以及儀征市、江都市、高郵市、寶應縣每畝700元。
2、水稻:廣陵區、維揚區、開發區以及市規劃建設區內邗江部分每畝為850元,市規劃建設區外邗江部分以及儀征市、江都市、高郵市、寶應縣750元。
3、蔬菜:廣陵區、維揚區、開發區以及市規劃建設區內邗江部分每畝為1300元,市規劃建設區外邗江部分以及儀征市、江都市、高郵市、寶應縣每畝1000元。
4、棉花:每畝800元。
一、國家征收農村土地補償的政策是怎樣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征地補償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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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