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陽區(qū)拆遷補償標準,青島城陽趙村拆遷補償標準,不足45平方米要補齊差價只需交一半。被拆遷房屋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計算;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拆遷區(qū)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
不足45平方米要補齊差價只需交一半。被拆遷房屋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計算;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拆遷區(qū)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50%支付房款。
具體補償請查看:“就地房屋補償”為基準;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積;不足25平方米,以25平方米計算;被拆遷房屋面積和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補償,差額由被拆遷人按照拆遷區(qū)域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50%支付房款8月30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備受市民關注的《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如獲省人大批準,該條例將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就地補房”為基準和以往的補償方式雙方協(xié)商不同的是,新條例明確了以“就地房屋補償為基準”的原則,規(guī)定拆遷住宅房屋,拆遷區(qū)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設、被拆遷人要求實行就地房屋補償且按照標準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能夠滿足被拆遷人補償房屋要求的,拆遷人應當實行就地房屋補償。規(guī)劃部門在審批該住宅建設工程規(guī)劃時,應考慮被拆遷人就地房屋補償的需要。
■增加10平方米改善面積每房增加10平方米。新條例規(guī)定,就地房屋補償的,應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積。
■不足45平方米要補齊差價只需交一半。被拆遷房屋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計算;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補償,差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拆遷區(qū)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50%支付房款。
■兩種情況不能補被拆遷人在本市其他區(qū)域承租公有住宅房屋或已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公有住宅房屋的,該公有住宅房屋面積與被拆遷房屋面積之和大于25平方米的,不適用“不足25平方米,按25平方米計”的規(guī)定;大于45平方米的,不適用“按45平方米補齊,按50%房款繳納差價”的規(guī)定。
■貨幣補償“隨行就市”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房屋面積與住房改善面積之和以拆遷區(qū)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結算補償金;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以拆遷區(qū)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50%計算(但不得低于同期經濟適用房的平均銷售價),計入拆遷補償金。異地房屋補償,拆遷人則應提供和貨幣補償金價款相當的房屋。而在以前的規(guī)定中,補償面積的單位計算標準為普通商品住宅銷售價格。
■市場評估確定價格至于區(qū)域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究竟如何確定,新條例也做了明示。條例規(guī)定:以房屋拆遷公告發(fā)布之日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中共同選定評估機構,不能共同選定,由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抽簽確定;房屋拆遷評估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參照鄰近、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結合被評估房屋的狀況進行;統(tǒng)計部門應至少每兩個月向社會公布一次房屋交易價格信息。這改變了過去的政府定價行為,讓政府部門將工作的重點放在加強監(jiān)管上。
■拆遷前需多方公示除了提高補償標準,新條例還對被拆遷人的利益進行了多方位保護,規(guī)定拆遷房屋的單位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在擬拆遷區(qū)域,公示規(guī)劃方案、拆遷補償方案,征求被拆遷人的意見;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在拆遷現(xiàn)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工作流程、拆遷補償標準、拆遷補償方案、拆遷實施單位和評估單位資質證書、拆遷工作人員名單等。
■拆遷不得暴力脅迫拆遷期間,拆遷人不得改變尚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交通等基本生活條件,不得拆除影響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嚴禁以暴力、脅迫等手段,迫使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或者搬遷。
■確定計劃停辦“分戶”條例中除了包括國家拆遷條例規(guī)定的:自房屋拆遷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擴建、改建房屋;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賃房屋之外,還規(guī)定房屋拆遷年度計劃確定后,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列入計劃范圍內房屋的產權分割、分立承租名義等手續(xù)。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青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1996年11月28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國有土地上,因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適用本條例。前款規(guī)定的區(qū)域內因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市及各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搬遷項目需要遷讓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青島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青島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是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qū)內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各縣級市、嶗山區(qū)、黃島區(qū)、城陽區(qū)(以下統(tǒng)稱縣級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轄區(qū)內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城建、規(guī)劃、土地、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xié)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部門做好房屋拆遷工作。
第五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有利于城市建設、城市管理和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六條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合法所有人(以下統(tǒng)稱拆遷所有人)和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合法使用人(以下稱被拆遷使用人)。
第七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給被拆遷人以安置實償。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要求,在規(guī)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第二章拆遷管理一般規(guī)定
第八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由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以下簡稱拆遷單位)實施。從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人員必須經業(yè)務培訓考核,取得崗位合格證書。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和崗位合格證書,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
第九條市或縣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的拆遷,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拆遷單位實施。其他建設項目的拆遷,拆遷人應當委托拆遷單位實施,雙方訂立拆遷委托合同,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拆遷人應當按規(guī)定交付委托拆遷費、拆遷管理費和回遷保證金。
第十條城市房屋拆遷應當按下列順序實施:(一)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拆遷范圍;(二)拆遷申請人抄錄戶口和核查房屋情況;(三)拆遷申請人制定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四)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拆遷許可證,發(fā)布拆遷通知;(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六)被拆遷人搬遷騰地;(七)回遷、安置。
第十一條拆遷申請人憑建設項目定點通知書或土地使用權出讓批準文件,提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向有關部門發(fā)出拆遷通知,告知拆遷范圍和需配合辦理的事項,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拆遷申請人憑拆遷通知,抄錄核實拆遷范圍內的常住戶口。拆遷申請人應當自發(fā)出拆遷通知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申領拆遷許可證,逾期應當重新辦理抄錄核實戶口手續(xù)。拆遷申請人憑拆遷通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核查被拆遷房屋的產權情況、使用情況及租賃情況,并辦理房屋估價手續(xù)。拆遷申請人憑拆遷通知,要求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和有關部門停止拆遷范圍內房屋的新建、翻建、擴建、改建、大修(倒危房搶修除外)、裝修、停辦房屋交易、互換、析產、分割、贈與、出租、變更使用性質手續(xù)和臨時建筑的延期手續(xù),停辦有關營業(yè)執(zhí)照。停辦有關手續(xù)的期限為二十四個月,逾期自行終止。拆遷申請人憑拆遷通知,在拆遷范圍內進行安置、補償用房需求意向的調查研究,以參照制定拆遷計劃和安置、補償方案。
第十三條拆遷申請人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筑施工圖紙、拆遷計劃、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向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申領拆遷許可證。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定拆遷計劃和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對于符合規(guī)定的,發(fā)給拆遷許可證。未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開工。
第十四條拆遷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拆遷范圍和拆遷方式;(二)拆遷安置、補償形式;(三)房屋拆遷補償費、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預算和支付方式;(四)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簽訂時間和期限;(五)臨時過渡方式及其措施;(六)工程開工、竣工時間;(七)搬遷、回遷時間。
第十五條拆遷安置、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狀況(房屋使用性質、產權歸屬、面積等);(二)被拆遷人情況;(三)安置意見;(四)補償意見;(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條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發(fā)放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五日內發(fā)布拆遷通知,公布拆遷人、拆遷范圍、工程期限和搬遷騰地時限等。拆遷人實施拆遷不得擅自改變拆遷范圍和期限。拆遷通知發(fā)布后,拆遷人又停止拆遷建設的,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或限期恢復拆遷建設;給被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做好宣傳、動員、解釋工作。
第十七條在拆遷通知規(guī)定的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就拆遷安置、補償等問題簽訂協(xié)議。拆遷安置協(xié)議應當載明安置方式、安置地點、房屋的戶室型或間數、面積、臨時過渡、搬遷和回遷期限、違約責任等。拆遷補償協(xié)議應當載明補償形式、作價補償數額、調換產權房屋面積及地點、拆房騰地期限違約責任等。以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協(xié)議應當附補償房屋的平面圖。被拆遷人安置房屋的定位應當本著公開、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具體辦法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安置房屋定位后,拆遷人應當將安置房屋的平面圖附在拆遷安置協(xié)議書后。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先簽訂套型協(xié)議,待拆除房屋、工程開工后再簽定位協(xié)議。
第十八條安置被拆遷人房屋定位后,拆遷人不得擅自變更設計。確需孌更設計且設計變更后對被拆遷人安置有影響的,應當重新簽訂協(xié)議,并不得降低被拆遷人的原安置、補償條件。
第十九條拆遷人應當將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和安置被拆遷人房屋分配方案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備查。拆遷人應當公布拆遷安置標準、補償標準、安置房屋平面圖和安置結果,接受監(jiān)督。
第二十條拆遷人在拆遷和建設中應當遵循先安置、補償被拆遷人的原則,確保安置房屋按期交付使用。用于安置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設計規(guī)范和規(guī)定。不符合要求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批準拆遷。
第二十一條拆遷當事人在拆遷通知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能協(xié)商一致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的,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裁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制作決定書。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裁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履行裁決又不起訴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在訴訟期間內對于拆遷人已經給被拆遷人作出安置或提供了周轉房的,不停止裁決的執(zhí)行。拆遷當事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后,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反悔或拒不履行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向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違反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無適當房屋安置被拆遷使用人的或者無適當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的,或者依據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應予以安置而拒不履行安置義務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其就近購買商品房安置被拆遷使用人或與被拆遷所有人作產權調換。
第二十三條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屬變更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按照有關法建、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各項拆遷活動及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的執(zhí)行和安置被拆遷人房屋的建設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和統(tǒng)計報表制度。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和拆遷人應當加強對拆遷檔案和統(tǒng)計資料的管理,并定期向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上報備案。第三章拆遷安置
第二十六條被拆遷使用人是指具備下列條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一)在拆遷范圍內使用一間以上合法房屋;(二)具有可以證實該房屋為合法使用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合同等證明;(三)具有同該房屋的使用性質和座落地址相一致的居民常住戶口簿、營業(yè)執(zhí)照或辦公場所證明。
第二十七條被拆遷使用人的應安置人口以抄錄核實的常住戶口為準。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為應安置人口:(一)原有常住戶口,已應征入伍的現(xiàn)役軍人;(二)原有常住戶口,按規(guī)定戶口應遷入所在單位的海員、般員、野外勘測人員、援外工作人員、外派勞務人員、出國訪問學者、留學生以及遷入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遷入學校的學生,遷入醫(yī)療單位的病人;(三)在規(guī)定的簽訂拆遷協(xié)議前出生且其母親為應安置人口的;(四)原有常住戶口的勞教和勞改人員。在拆遷范圍內雖有常住戶口,但在當地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另有住宅房屋且人均使用面積達到十平方米的,不計入應安置人口。
第二十八條臨時建筑和違法建筑的面積不作為被拆遷使用人的房屋面積。
第二十九條住宅房屋的拆遷,對被拆遷使用人,根據建設工程的總體性質和規(guī)劃要求確定就地或異地安置房屋。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被拆遷使用人異地安置:(一)道路、管線、橋梁、公共綠地等城市基礎設施建筑項目以及其他非住宅工程建設項目;(二)國有土地凈地出讓使用權;(三)一個被拆遷使用人安置兩套或兩套以上房屋的,超過第三十條規(guī)定就地安置標準的部分。異地安置的,除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采用自行過渡方式外,其他工程應當全部一次安置到位。
第三十條住宅房屋拆遷,對被拆遷使用人就地安置的,按原房屋的使用面積就近上靠標準戶型安置。按原房屋使用面積就近上靠標準戶型安置后居住仍有困難的,被拆遷使用人可申請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市南區(qū)、市北區(qū)、四方區(qū)、李滄區(qū)和高科技工業(yè)園的標準戶型使用面積為:二十五平方米、三十三平方米、四十平方米、四十七平方米、五十四平方米。申請增加安置面積后的人均控制標準為:三人以下(含三人)戶人均使用面積十二平方米。四人以上(含四人)戶人均使用面積十平方米??h級市(高科技工業(yè)園除外)的標準戶型使用面積和申請增加安置面積后人均控制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擬定,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按前條規(guī)定安置后,安置房屋使用面積超出原房屋使用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使用人應當在簽定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時向拆遷人繳納面積安置費。超面積安置費按下列規(guī)定分段計算:(一)安置房屋使用面積在原房屋使用面積二點五倍以內且未達到人均控制標準的,超出部分按超面積安置費的統(tǒng)一標準繳納;(二)安置房屋使用面積超過原房屋使用面積二點五倍但未超過人均控制標準的部分或超過人均控制標準但未超過原房屋面積二點五倍的部分,按超面積安置費統(tǒng)一標準的兩倍繳納;(三)安置房屋使用面積超過原房屋使用面積二點五倍且超過人均控制標準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繳納。被拆遷使用人不繳納超面積安置費的,按原房屋使用面積就地安置或按規(guī)定標準異地安置。被拆遷使用人(含其家庭成員中有職業(yè)的)因拆遷安置需繳納超面積安置費的,可申請所在單位資助,有關單位可酌情給予資助。被拆遷使用人繳納超面積安置費獲得其相應房屋面積的承租權。被拆遷使用人按住房制度改革的規(guī)定購買公有住宅房屋產權時,已由本人繳納超面積安置費增加的面積不再繳納購房價款,其余面積,仍按住房制度改革的規(guī)定足額繳納購房價款。
第三十二條住宅房屋被拆遷使用人從區(qū)位好的地段遷入區(qū)位差的地段異地安置的,按照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安置后,按本市房屋類區(qū)的劃分,每降低一個類區(qū),每戶增加七平方米的使用面積,按照降低類區(qū)增加的面積免繳超面積安置費。被拆遷使用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規(guī)定購買公有住宅房屋產權時,按照降低類區(qū)增加的面積足額繳納購房價款,其余面積,按照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非住宅房屋拆遷,根據城市規(guī)劃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要求,可就地或異地按原房屋用途安置。拆遷商業(yè)、服務業(yè)鋪面房就地安置的,根據規(guī)劃設計的可能和原房屋情況予以安置,或劃片統(tǒng)一安置。拆遷工業(yè)用房,可根據規(guī)劃需要異地安置。拆遷公益事業(yè)房屋,按其功能要求應當就近安置的,應就近安置;按其功能要求可以異地安置的,可異地安置。
第三十四條非住宅房屋拆遷,對被拆遷使用人就地安置的,按原建筑面積安置。非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使用人由區(qū)位較好的地段遷入區(qū)位較差的地段異地安置的,可比照兩地段商品房價格的差異適當增加安置面積。
第三十五條公有住宅經批準改為非住宅使用房屋的,拆遷時,對被拆遷使用人按照住宅或非住宅安置。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對被拆遷使用人按照住宅房屋拆遷安置,并給以適當經營性補償。拆遷私有非住宅房屋,經拆遷人同被拆遷人協(xié)商一致,對被拆遷人可按原使用面積以住宅房屋安置,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數額比照應安置的非住宅房屋同安置的住宅房屋的商品房差價確定。被拆遷人也可由拆遷人按市場評估價一次性買斷被拆除房屋的產權,不再對被拆遷人予以安置。
第三十六條非住宅房屋拆遷,對被拆遷使用人就地安置的,超出原建筑面積的部分,被拆遷人須繳納超面積安置費。按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異地安置增加的面積不繳納超面積安置費。
第三十七條經人民法院裁判遷讓的房屋,遷讓期未滿或遷讓期已滿中止執(zhí)行的,按原使用面積安置受讓人,由現(xiàn)使用進在遷讓期或中止期內住用,被拆遷所有人要求保留產權的,可以參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辦理。第四章拆遷補償
第三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本章規(guī)定給被拆遷所有人以補償。被拆遷所有人包括公有房屋的管理人、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和對房屋實行行政代管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建筑應當自行拆除,不予補償。限期內不拆除的,由拆遷人報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拆除,以料抵工??h級以上人民政府已決定限期拆除的建筑,拆遷時一并拆除,不再另行補償和安置。
第三十九條拆遷補償實行作價補償、產權調換或者作價補償與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
第四十條拆除私有房屋,被拆遷所有人對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要求作價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委托房屋評估機構按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拆遷房屋補償費,并一次性付給被拆遷所有人。領取作價補償費的被拆遷所有人或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符合安置條例的,按本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安置,但被安置者須按安置房屋的使用面積繳納超面積安置費,安置房屋的產權歸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安置后,按住房制度改革的規(guī)定購買公有住宅房屋產權時,適用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拆除公有住宅房屋,拆遷人用安置被拆遷使用人的房屋作為產權調換;拆除公有非住宅房屋按原建筑面積調換產權,或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作價補償。第四十二條拆除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由拆遷人按本條例的規(guī)定給予補償;產權調換的房屋或作價補償的價款,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拆除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的房屋,可比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拆除自住私有房屋、被拆遷所有人要求保留產權的,用安置房屋同被拆除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房屋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用安置房屋按住宅工程建筑造價計算的價款同被拆除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的價款兩相找差;超出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工程建筑造價結算價款。
第四十四條拆除出租的私有住宅房屋,被拆遷所有人要求保留產權的,用安置被拆遷使用人的房屋同被拆除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房屋按住宅工程建筑造價計算的價款同被拆除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的價款兩相找差;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價款。安置房屋由被拆遷使用人使用,原租賃關系主體不因拆遷而改變。
第四十五條拆除私有非住宅房屋,被拆遷所有人要求保留產權的,用安置被拆遷使用人的房屋同被拆除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房屋與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用安置房屋按工程建筑造價計算的價款同被拆除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計算的價款兩相找差;超出原建筑面積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
第四十六條被拆遷所有人對其被拆遷房屋要求一部分作價補償,一部分進行產權調換的,可與拆遷人協(xié)商選擇其作價補償部分和產權調換部分,并按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拆遷通知限定的時間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實施拆遷。拆遷前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八條拆除公共設施,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能、原規(guī)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予以補償,或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guī)劃統(tǒng)籌安排。對拆遷范圍內的園林、綠地、樹木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被拆遷所有人憑房屋所有權證辦理拆遷補償事宜。拆遷人應持被拆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第五章搬遷、過渡和回遷
第五十條拆除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在被拆遷使用人搬遷時付給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按戶計發(fā),一次性付給。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使用人搬遷時,憑房屋拆遷單位出具的證明,由所在單位給公假兩天。
第五十一條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使用人原則上自行過渡;自行過渡確有困難的,拆遷人應當按人均使用面積不低于四平方米提供周轉房。被拆遷使用人在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時,應當騰退周轉房。被拆遷使用人自行過渡的,拆遷人一次性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十二條非住宅房屋的拆遷,拆遷人應當在被拆遷人搬遷時一次性付給被拆遷使用人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被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發(fā)。對拆除有特殊專業(yè)要求的房屋的搬家補助費,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使用人協(xié)商議定,協(xié)調不成的,由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勘估確定。拆遷人提供臨時安置用房的,不發(fā)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五十三條多層建筑面積不足二萬平方米的工程臨時過渡期限為十八個月;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拆建單位依照規(guī)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xié)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qū)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qū)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qū)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yè)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最后有幾點需要溫馨提醒: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本文關聯(lián)的相關法律依據】
《青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123條規(guī)定,
(1)就地房屋補償的:被拆遷套內面積(不小于25平方米) 公灘面積 10平方米 公攤面積比例該住宅房屋建設項目的平均公攤面積比例計算(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設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計算)
(2)實行貨幣的:按上述計算的應補償面積×征收區(qū)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結算貨幣補償金。
法律主觀: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yè)的評估機構對 被拆遷房屋 進行專業(yè)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 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guī)定的專業(yè)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商品房交易 均價是指同區(qū)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tài)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異地安置。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fā)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回遷安置?;剡w安置是指開發(fā)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 征地 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guī)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 征收城市郊區(qū)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青島市拆遷補償標準:(1)就地房屋補償的:被拆遷套內面積(不小于25平方米) 公灘面積 10平方米 公攤面積比例該住宅房屋建設項目的平均公攤面積比例計算(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設的,按照百分之二十三計算);(2)實行貨幣的:按上述計算的應補償面積×征收區(qū)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場價格結算貨幣補償金。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qū)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律師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與補償條例》和《青島市城陽區(qū)拆遷補償標準》規(guī)定,城陽區(qū)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安置房等不同類型的房屋,其拆遷補償標準也不同。其中,產權房的補償標準主要包括貨幣補償和搬遷補助費。貨幣補償標準根據房屋面積、房齡、裝修等因素進行計算,搬遷補助費一般按照每平方米100元進行補償。經濟適用房的補償標準則包括剛性補償和松散補償兩種方式,其中剛性補償的金額為其購房款和裝修費的總和。安置房的補償標準則是以貨幣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等多種方式進行補償。其中,安置補助費按照房屋面積和房齡進行計算,搬遷補助費一般按照每平方米100元進行支付。需要注意的是,城陽區(qū)拆遷補償標準可能會有所變化,請前往當地拆遷辦公室或相關部門了解最新的拆遷補償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與補償條例》第四十四條 國家推行多種形式的住房保障,加強對因城市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征收、收回土地和房屋的人民群眾的照顧和保護。征收、收回土地和房屋的,應當保障被征收、收回人員的生活和工作條件。對因征收、收回土地和房屋受到直接損失的,應當合理、及時、足額地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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