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公房拆遷特殊補償,民法典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遷補償款如何分配,補償款由所有繼承人享有。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
補償款由所有繼承人享有。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公房承租人死亡如何確定承繼人
公房承租人死亡確定承繼人應當由生前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繼續租賃,并與出租人辦理續租手續,變更承租人;或由生前未與承租人共同生活的親屬或者法定繼承人,與出租人另行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承租房屋遭拆遷承租人可以得到補償嗎
在拆遷過程中,房屋情況的不同會導致承租人可獲得的補償利益有所差異,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公房承租人:
(1)已購公房。已購公房的承租人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是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所以征收補償。
(2)未購公房。未購公房的承租人不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其不屬于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其能獲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的補償以及裝修裝飾補償。
2、私房承租人:如果承租人對出租人的房屋進行了裝修裝飾,可以得到裝修裝飾補償;無裝修得不到該部分補償;還能獲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的補償。
3、用于商用的房屋的承租人可以獲得的補償
在正常經營的承租人,在遇到房屋征收時,對于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應給予承租人。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遇到征收時,租賃合同沒有到期,合同因遇到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合同自動解除,承租人多繳納的租賃費,出租人應當返還給承租人。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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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公房承租人去世后拆遷補償款如何分配
補償款由所有繼承人享有。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公房拆遷補償如何分配
首先,家庭內部對安置補償有約定的,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予以遵從。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應根據三項原則進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這樣做,一方面考慮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對補償款是共有的法律關系,原則上也應當平均分割。
公房拆遷承租人能獲得補償嗎
1、公房承租人,是指與公房的所有權人或代管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賃憑證的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是指政府和單位分配給職工和解放時收歸國有,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執行的居住房屋。如果遇到房屋征收,公房承租人具體的拆遷補償標準各地稍有區別。2、假如公房承租人已經死亡,公房承租人又沒有進行變更,那么此時的拆遷補償分配應視情況而定。若該公租房的拆遷補償協議是在承租人死亡之前達成的,那么承租人死亡后其補償款項應作為該承租人的遺產分配;若承租人生前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協議,承租人死亡后主體資格喪失,不能再以承租人的身份獲得拆遷補償款,此時應該保護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的居住利益,他們應共同得到拆遷補償。
公房承租人死亡多年后拆遷糾紛怎么辦
可按照遺產繼承處理。向政府請求賠償的權利可以由公房承租人的法定繼承人代為行使。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父母去世后_拆遷補償款如何領取
父母去世后,拆遷補償款如何領取?需要根據拆遷補償款是全部屬于父母所有還是屬于父母與其他家庭成員共有區分確定。如果父母去世后拆遷補償款全部屬于父母所有,那么父母去世后,相應補償款屬于父母的繼承人所有,依法由父母的繼承人共同去領取或者一致同意委托某一人代為領取。 如果拆遷補償款屬于父母與其他家庭共同共有,則需要由父母的繼承人與其他家庭成員共同去領取或者一致同意委托某一人去領取、。領取后再協商分割,協商不成則需要起訴分家析產進行分割。
法律分析: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其所承租的房屋遇到拆遷時,拆遷補償款如何處理,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對此規定并不明確,也很容易引起爭議。有人認為應補償給實際占有人,但本人認為作為遺產處理比較合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而公房使用權的性質和前述規定完全相符,所以其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有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用戶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無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承租,遇到拆遷補償事件,補償款應該歸繼續承租人所有,不是遺產。
一、公房承租人死亡多年后拆遷糾紛怎么辦
公房承租人死亡多年后拆遷糾紛時在這種情況下,要根據承租公房的實際居住和繳納房租的狀況來決定。(有些當事人認為根據戶口確定,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
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遷后,與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繼續居住該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繳納房租的,與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公房租賃關系,實際居住的家庭成員成為事實上的公房承租人。但是由于沒有變更公房租賃登記,其公房承租人身份還是不明確的,也容易受到其他當事人的質疑。在這種情況下,實際的承租人應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確認或變更。
符合公房承租人條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不予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變更。在法院做出變更判決并生效后,當事人可據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變更。
二、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處理有哪幾種情況
第一、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用戶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第二、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無同住人的情形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1、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2、不能按第1條協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確定變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處住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3、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確定的人選繼續承租;
4、不能按第三條協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居住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上文所提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系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本市無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不受前述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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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魏君南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