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虞拆遷補償費,浙江上虞拆遷安置賠償費用多少,拆遷政策是什么,一、浙江上虞拆遷安置賠償費用多少,拆遷政策是什么1、全省征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按以下標準執行:征收耕地、其他農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設用地,一類地區不低于5 4萬元 畝、二類地區
一、浙江上虞拆遷安置賠償費用多少,拆遷政策是什么
1、全省征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按以下標準執行:征收耕地、其他農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設用地,一類地區不低于5.4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于4.5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于3.7萬元/畝;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類地區不低于2.8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于2.3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于1.9萬元/畝。全省征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標準和地區劃分見官方文件。
2、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按照適度提高、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全面開展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公布和實施工作。調整后的征地補償標準不得低于省政府規定的征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標準和當地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并明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構成比例。
二、房屋拆遷中的搬遷費由誰支付
1、房屋搬遷費會由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2、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3、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房屋拆遷流程
1、暫停公示
由建設主管部門頒發一個文件,要求在拆遷范圍內暫停戶口遷移、房屋改建、加建、擴建的工程,這就是暫停公示,需要在有關的場合進行公告,公示期不能超過一年。
2、入戶調查評估
在確定拆遷范圍之后,拆遷人要辦一些有關的手續、文件,一般來說需要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這兩個規劃文件,那么在法律上具備了拆遷的前提和依據。在此之后就可以進行拆遷的工作了。拆遷工作的第一步是先入戶調查,即到現場一戶一戶的調查。通常入戶調查是幾個單位同時去,包括拆遷公司、評估公司、業主單位、拆遷人等。拆遷公司是進行人口、戶口調查;而評估公司是評估的現場勘查,按照評估規則進行拍照和記錄。
3、內業計算
實際就是評估公司進行內業輸機和數據測算,根據外業調查的資料數據進行初步測算,算出一個大致的初步評估價格。
4、制定拆遷實施方案
拆遷人需要通過評估機構的初步外業調查和內業計算,了解拆遷范圍內的補償費用大概是多少錢,編制拆遷投資預算方案。同時制定拆遷補償方案,是貨幣補償還是實物補償,貨幣補償需要耗資多少,補償資金的籌措方式等。
5、申請拆遷許可證
拆遷人拿著一系列前期入戶調查的材料,包括拆遷實施方案、規劃文件等,去建委(房管局)申請《拆遷許可證》。
6、發布拆遷公告
就是聲明此次拆遷行為即將開始。一般發布拆遷公告的同時,要把《拆遷許可證》公開張貼出來,以說明拆遷行為的合法性和時間安排。
7、出一個正式的評估報告
這個時候的評估機構需要出具正式的評估報告,一般是每一個被拆遷人都出一份報告,正式報告需要評估機構正式簽字蓋章。
8、送達拆遷評估報告
送達的方式有當面送達,也有郵遞的方式。
一、浙江上虞拆遷安置賠償多少錢,標準明細
1、全省征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按以下標準執行:征收耕地、其他農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設用地,一類地區不低于5.4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于4.5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于3.7萬元/畝;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類地區不低于2.8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于2.3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于1.9萬元/畝。全省征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標準和地區劃分見官方文件。
2、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按照適度提高、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全面開展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公布和實施工作。調整后的征地補償標準不得低于省政府規定的征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標準和當地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并明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構成比例。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實施司法強制搬遷?
具備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啟動司法強制搬遷:
(1)補償協議訂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義務的,征收人提起民事訴訟,被征收人在生效裁判規定期限內拒絕履行搬遷義務,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被征收人不服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在法院生效裁判規定期限內拒絕履行搬遷義務,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市、縣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或者被征收人申請行政復議被駁回,其在生效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仍不搬遷,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城市房屋拆遷有哪些區別?
第一是性質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行政行為,原城市房屋拆遷是民事行為。第二是法律依據不同,征收是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拆遷是依據《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條例》。第三是主體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原城鎮房屋拆遷是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第四是程序不同,征收是由征收部門向政府提出申請,拆遷是拆遷單位申請“拆遷許可”。第五是強制執行程序不同,原城市房屋拆遷具有行政“強制拆遷”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兩種程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取消了行政“強制拆遷”程序。
一、浙江上虞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多少,拆遷政策是什么
1、全省征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按以下標準執行:征收耕地、其他農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設用地,一類地區不低于5.4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于4.5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于3.7萬元/畝;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類地區不低于2.8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于2.3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于1.9萬元/畝。全省征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標準和地區劃分見官方文件。
2、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按照適度提高、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全面開展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公布和實施工作。調整后的征地補償標準不得低于省政府規定的征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標準和當地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并明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構成比例。
二、作出征收決定的前置條件是什么?
作出征收決定必須符合五個條件:
(1)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2)該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3)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4)房屋征收部門必須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
(5)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實施單位、征收補償方案、簽約期限,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圍內實施的行為等事項。
法律分析:《紹興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中規定了紹興市最新拆遷補償標準。
法律依據:《紹興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征收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
房屋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必須在征收決定公布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適當補償。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裝修、附屬物)的一定比例對被征收人進行獎勵,具體標準由各區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小于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且被征收人屬于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區政府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予以補償;
(二)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不小于最低補償建筑面積;被征收人對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以內或者被征收房屋價值以內部分不支付房款,對超過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且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部分按照區政府的規定結清差價;
(三)被征收人無力結算差價的,差價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積可比照公有住宅用房租金標準計租;被征收人安置后要求購買該部分房屋的,仍按征收時的差價金額補購。
依照前款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的,最低補償建筑面積計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時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范圍;予以房屋產權調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計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時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范圍。
最低補償建筑面積為每戶不小于45平方米。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本數,同一城市規劃區內另有住房的應合并計算)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八條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區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安置用房應當符合設計規范要求,屬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應當經驗收合格。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面積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征收成套磚混結構住宅,同一樓梯單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積計算規則改變造成所有權證記載建筑面積各戶不一致的,統一以最大一套房屋建筑面積作為補償安置面積(頂層帶閣樓的,閣樓除外)。如該住房系按房改政策購入,補償安置面積超過原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部分應按原房改購房價格補購,并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直接核減。
第四十條 征收房管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包括非成套住宅)的,按下列方式予以補償:
(一)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后,區政府應當對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補償;
(二)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或不符合公有住房房改購房政策的,按被征收住房原建筑面積向最接近安置用房面積的套型上靠,并予以直接安置公有住房,上靠面積不結算差價,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
征收房管部門直管的非住宅公房,房屋征收決定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向房管部門申請終止原租賃合同。
一、浙江上虞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多少,拆遷政策是什么
1、全省征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按以下標準執行:征收耕地、其他農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設用地,一類地區不低于5.4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于4.5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于3.7萬元/畝;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類地區不低于2.8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于2.3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于1.9萬元/畝。全省征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標準和地區劃分見官方文件。
2、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按照適度提高、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全面開展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公布和實施工作。調整后的征地補償標準不得低于省政府規定的征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標準和當地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并明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構成比例。
二、補償決定應當載明哪些內容?
補償決定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1)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
(2)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址、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
(3)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4)給予被征收人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選擇情況;
(5)對被征收人的補償金已在銀行專戶存儲的情況;
(6)作出補償決定的依據、理由;
(7)被征收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事項;
(8)其他事項。
三、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房屋征收工作的應當如何處理?
依據條例規定,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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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嚴昭軍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