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征地拆遷補償解決辦法,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解決辦法,【法律分析】(一)可以申請協調、裁決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公告)期間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在當時提出,以便及時調整。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
【法律分析】
(一)可以申請協調、裁決
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公告)期間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可以在當時提出,以便及時調整。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15條:“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2011[35]號):“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依據上述法律條款,可以直接對補償標準本身提出裁決。
(二)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在補償安置方案實施過程中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盡管不能針對征地補償標準本身提出行政復議,但是可以針對行政機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行為來提起行政復議。在針對批準行為的復議過程中,也會對相關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是否合理進行審查。也是一種對補償標準的救濟渠道。
因此,出現對于征地補償標準不滿意的情況,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因為征地拆遷的程序相對而言很專業,所以還是希望廣大被拆遷人聘請專業律師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最終才能取得滿意的拆遷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如果發生征地安置補償爭議時,應該通過協調裁決的方式處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一項專門一項專門針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設立的糾紛解決制度針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設立的糾紛解決制度。協調裁決的范圍是,對被征地農民與實施征地的市、縣政府在補償安置方面的爭議。協調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級人民政府有關政策為依據,主要是對市、縣人民政府有關政策為依據,主要是對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實施過程進行合法性審查,兼顧合理性審查。在程序設定上,當事人應當先向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未經協調的案件,不能進行裁決。裁決機關受理裁決案件后,先行組織協調。協調意見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同意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一、不服征地補償方案的救濟途徑
對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濟途徑,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復議)。在此類復議前置案件中,由于復議機關的處理決定是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必要條件,因此,如果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只能就該不予受理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能直接針對原行政行為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國法[2011]35號)規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據此,對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的救濟途徑,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復議)。在此類復議前置案件中,由于復議機關的處理決定是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必要條件,因此,如果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當事人只能就該不予受理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能直接針對原行政行為起訴。
二、拆遷(或征收)補償費有哪些
拆遷(或征收)賠償費:是指拆遷(或征收)主體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至少包括:
1、房屋補償費,即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該補償價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2、搬遷、臨時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補助、獎勵費,主要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4、其他,除了上述費用外還有設備遷移費等其他費用。如果是經營性用房,還有停產停業損失賠償。被拆遷(或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征地補償安置糾紛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處理,目前,對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范圍主要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構成。各地對土地征用的補償安置標準主要是套用國家標準進行補償,補償費普遍較低。
一、對征地拆遷補償不滿怎么辦
當對安置補償方式不滿意時,不能聚眾鬧事,應該理性地與政府協商,或者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政府當前對被征地農戶的補償主要是采取一次性的貨幣補償方式,缺乏相應的其他配套安置方式,被征地農戶以后的許多年甚至一輩子,就靠這點土地補償費,有限的土地補償金往往不能解決農戶的后顧之憂。因此若政府解決這些問題將很大程度上減少征地拆遷糾紛的發生。
二、補償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三、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如果征收的是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如果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兩者的目的不同。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征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安置補助費是指國家在征用土地時,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國家在征用土地進行社會化建設時,被征用的土地的使用者會獲得國家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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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針對征地拆遷補償解決辦法,《征地拆遷補償辦法》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梁婷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