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仁市征地拆遷補償辦法,銅仁市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銅仁市征地補償標準是: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一、征地補償標準具體內容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
銅仁市征地補償標準是: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征地補償標準具體內容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征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法律分析:銅仁市征地補償標準是: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補償要
根據國土資源部發出《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源部要求在征地補償中要做到多措并舉,進一步規范征地管理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補償水平要求
《通知》指出,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是完善征地補償機制、實現同地同價的重要舉措,也是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維護農民權益的必然要求,各類建設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都必須嚴格執行。建設用地位于同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征地補償水平應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補償同地同價。為防止拖欠征地補償款,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和完善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在市縣組織用地報批時,根據征地規模與補償標準,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提前繳納預存征地補償款;對于城市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當地政府預存征地補償款。用地經依法批準后,根據批準情況對預存的征地補償款及時核算,多退少補。各地還應合理分配征地補償費。通知規定,征地批后實施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時足額支付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及時糾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問題。
農民社會保障
《通知》要求,要采取多元安置途徑,優先進行農業安置,規范留地安置,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12000元/畝的落實。本著“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征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在一些通過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預留機動地較多的農村地區,征地時應優先采取農業安置方式,將新增耕地或機動地安排給被征地農民,使其擁有一定面積的耕作土地,維持基本的生產條件和收入來源。同時,還應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配合有關部門,積極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當前,解決被征地農民社保問題的關鍵在于落實社保資金,本著“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征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渠道。《通知》強調,實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地區,要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與新農保制度的銜接工作。被征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補償工作要求
《通知》對做好征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居住問題,規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等作了明確規定。
《通知》要求,切實做好征地涉及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先安置后拆遷,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拆遷行為;合理進行住房拆遷的補償安置,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決好被拆遷農戶居住問題;統籌規劃有序推進征地拆遷。同時,還要認真做好用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工作,妥善解決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簡化征地批后實施程序;強化市縣政府征地實施主體職責,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在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認真履行部門職責;落實征地批后反饋制度,建設用地批準后6個月內,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將征地批后實施完成情況,通過在線報送系統及時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各地標準不一,詳情請咨詢當地拆遷部門。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林地補償費標準:
(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園及其他經濟林地的為耕地(旱地)年產值的6-8倍;
(二)征、占用喬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為耕地(旱地)年產值的2-5倍;
(三)征、占用宜林地的為耕地(旱地)年產值的1倍。土地年產值,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被征(撥)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及其類別、各類作物的主、副產品的常年產量,參照國家收購牌價和市場價格綜合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林木補償費標準:
(一)用材林:
1、幼齡林(包括未成林的苗木)為上一年度單位面積工程造林所需費用及撫育、管護全部投資的2倍;
2、中齡林、近熟林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產值的1倍;成熟林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產值的0.5倍。木材產值按當地上一年度杉木、松木、雜木各自平均銷售價乘以林木蓄積量;
(二)特種用途林、防護林為本條第
(一)項第2目中齡林、近熟林補償標準的2倍。
(三)經濟林:
1、尚無收益的經濟林為實際造林、撫育、管護全部投資的2倍;
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經濟林為當地同類經濟林上一年度年產值的2倍;
3、收益盛期的經濟林為上一年度年產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本條第
(一)項第1目幼齡林的全部投資。
(五)苗圃地苗木為當地同樹種上一年度市場單株平均銷售價乘以株數總價值的2倍。
(六)竹林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子產值的2倍。竹子產值以當地上一年度的單株平均銷售價乘以總株數。
(七)零星樹木為當地上一年度實際銷售價。
(八)其他附著物,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補償。第九條安置補助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十條征、占用城市規劃區內的林地,其森林植被恢復費、林地補償費和林木補償費應高于同類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同類標準的10倍。土地年產值,由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根據被征(撥)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及其類別、各類作物的主、副產品的常年產量,參照國家收購牌價和市場價格綜合擬定,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報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于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屬于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以給予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當將不低于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用于發展生產、自謀生活出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于發展生產和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管理辦法應當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6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村民監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政府根據地方政濟發展狀況,制定征地補償標準;各地補償標準不一。綜上所述,貴州省政府為了防止征地補償糾紛的發生,促進征地補償事項的順利進行,制定了貴州省征地補償相關標準。我們可以看出,補償的費用根據土地用途的不同,獲得的征地補償的費用也是不相同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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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光芷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