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用現金支票,拆遷補償支票怎么兌現出來,拆遷補償支票的兌現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直接向付款銀行提示支票持票人在拿到拆遷補償支票后,可以直接向付款銀行提示該支票。一旦支票被提示,付款銀行會從發票人的賬戶中支付支票上記載的金額給持票人。
拆遷補償支票的兌現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直接向付款銀行提示支票
持票人在拿到拆遷補償支票后,可以直接向付款銀行提示該支票。一旦支票被提示,付款銀行會從發票人的賬戶中支付支票上記載的金額給持票人。這是最直接且常見的兌現方式。
二、委托銀行代為兌現轉賬
除了直接向銀行提示支票外,持票人還可以選擇委托自己公司的往來銀行代為兌現轉賬。這種情況下,銀行會將支票帶到票據交換所進行處理,完成轉賬過程。這種方式適用于那些不方便或不愿意親自前往銀行的持票人。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支票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轉賬。如果是現金支票,那么只能用于支取現金;如果是轉賬支票,則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因此,在處理拆遷補償支票時,持票人需要明確支票的類型,并按照規定的方式進行兌現。
總的來說,拆遷補償支票的兌現方式取決于支票的類型以及持票人的具體需求和情況。無論選擇哪種方式,持票人都應確保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確保順利兌現支票并獲得應得的補償款項。
被拆遷人收到拆遷征收部門的拆遷款支票后,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銀行見票后要無條件支付補償款。
一、拆遷支票丟失怎么辦嗎?
1、出票人將已經簽發內容齊備的可以直接支取現金的支票遺失或被盜等,應當出具公函或有關證明,填寫兩聯掛失申請書(可以用進賬單代替),加蓋預留銀行的簽名式樣和印鑒,向開戶銀行申請掛失止付。銀行查明該支票確未支付,經收取一定的掛失手續費后受理掛失,在掛失人賬戶中用紅筆注明支票號碼及掛失的日期。
2、收款人將收受的可以直接支取現金的支票遺失或被盜等,也應當出具公函或有關證明,填寫兩聯掛失止付申請書,經付款人簽章證明后,到收款人開戶銀行申請掛失止付。其他有關手續同上。同時,依據《票據法》第15條第3款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月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待票人在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須以書面形式向票據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請。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請書上,應寫明票據類別、票面金額、出票人、付款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并說明票據喪失的情形,同時提出有關證據,以證明自己確屬喪失的票據的持票人,有權提出申請。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掛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請公示催告以前,票據已經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付款銀行也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由此給支票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失票人自行負責。
按照規定,已經簽發的轉賬支票遺失或被盜等,由于這種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購買商品,銀行不受理掛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銀行申請掛失止付。但可以請求收款人及其開戶銀行協助防范。如果喪失的支票超過有效期或者掛失之前已經由付款銀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均應由失票人自行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三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是什么?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具體包括:
1、房屋拆遷的貨幣補償。等于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加上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等于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加上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再減去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3、(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等于搬遷補助費加上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再加上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以及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一條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九十一條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被拆遷人收到拆遷征收部門的拆遷款支票后,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銀行見票后要無條件支付補償款。
一、房屋拆遷的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具體包括:
1、房屋拆遷的貨幣補償。等于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加上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等于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加上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再減去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3、(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等于搬遷補助費加上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再加上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以及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一條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九十一條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法律分析:一般是取不出來的,拆遷款一般都會放在專戶存儲賬號里,只能由被征收人本人去取。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法律分析:
可以自由選擇,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舊房進行拆遷時,被拆遷人可以選擇產權置換或者貨幣補償,至于選擇哪一種,由被拆遷權衡各種因素后自行決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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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孟冬若
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