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不公正,拆遷安置方案不公正,我該如何維權,法律分析:拆遷安置方案不公正可能涉及違法行政行為或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需要采取相應的法律手段進行維權。具體維權方式包括向相關政府機關提出申訴、行政復議、起訴等。法律依據: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
法律分析:拆遷安置方案不公正可能涉及違法行政行為或侵犯公民合法權益,需要采取相應的法律手段進行維權。具體維權方式包括向相關政府機關提出申訴、行政復議、起訴等。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城市房屋拆遷實行公開、公正、公平的程序,確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3.《物權法》第十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物權。
4.《憲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權和其他權利。
在維權過程中,應當充分利用以上法律依據進行維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對拆遷安置不滿意的維權:1、聽證,在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公開發布并征求意見時,可以申請聽證,提出維權意見。2、評估報告復核和鑒定,在收到評估報表后,如果當事人對評估結果不滿意的,可以申請10日內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3、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不滿意拆遷安置的,首先可以繼續與政府相關單位進行協商,協商過后仍不滿意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解決糾紛。
一、政府強拆房屋怎么辦
政府強拆房屋的處理方法如下:
1、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書面保護請求,并保留送達回執;
2、立即報警求助,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調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3、對行政不作為的行政復議或者刑事、政治訴訟,應當適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政府強拆房屋的起訴材料如下:
1、土地房屋產權證明;
2、證明行政機關實施了強拆行為的證據;
3、證明被訴強拆行為違法的其他材料。
二、政府強拆房屋的賠償標準如下: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二、訴訟后還能復議嗎
訴訟后是不能再進行復議的。對訴訟的結果不滿意或感覺有錯誤,可以提起上訴。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后,又經復議機關同意撤回復議申請,在法定起訴期限內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立案。
三、租房糾紛應找什么部門處理
房屋租賃糾紛的解決途徑有:
1、首先考慮協商解決租房糾紛。當發生租房糾紛時,應該首先考慮以協商的形式解決糾紛。所謂買賣不成仁義在,發生糾紛時,租賃雙方應該理性的換位思考,不要將糾紛擴大化。
2、協商不成的,可以請相關的組織調解。發生租房糾紛時,租賃雙方往往不能心平氣和的協商問題,這時就需要請求外部的協助。居委會、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基層司法機關的法律服務工作者都可以幫助進行調解。
3、通過申請仲裁解決租房糾紛。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
4、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租房糾紛。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賠償不合理的可以向拆遷部門的上一級政府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來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來訴訟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賠償不合理的實際原因及矛盾糾紛來處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分析:1.不同意拆遷,或者不在拆遷協議上簽字是不能阻止拆遷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所以被拆遷人如果堅持不同意拆遷的話,政府行政部門會作出征收補償公告,下一步就可以對相關房屋進行強拆處理,這種方法是不可以阻止拆遷的。
2.有效阻止拆遷的唯一途徑是通過法律程序撤銷征收決定。
對于被拆遷戶不想拆遷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申請行政裁決。只有在政府行政部門宣布撤銷該征收決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終止該拆遷行為。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到房屋拆遷之間是有一定的時間的,被拆遷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申訴處理。
3.行政救濟措施有哪些?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政府發布征收補償決定后,并進行公告后,被拆遷人可在60日內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于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對相關情況進行重新認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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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汪杰建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