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流拆遷補償公告,雙流縣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一、土地補償、安置補助等費用標準在嚴格執行《雙流縣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雙府函〔2001〕65號)和《關于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若干政策的試行意見》(雙委發〔2003〕74號)等文
一、土地補償、安置補助等費用標準
在嚴格執行《雙流縣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雙府函〔2001〕65號)和《關于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若干政策的試行意見》(雙委發〔2003〕74號)等文件有關征地補償安置規定的基礎上,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拆遷過渡費、搬家費、獎勵和工作經費等標準進行補充和規范。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現行的規定執行,即補償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名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依照以上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2、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按照《雙流縣征用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執行,并根據不同區位、附著物種類、數量等實際由各鎮(街道)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各鎮(街道)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拆遷的獎勵,每戶不得突破5000元。
二、房屋安置類別和辦法參照以下標準執行
1、住房安置對象指常住人口在征地范圍內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利的農村村民。人口安置對象指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農轉非人員,征用土地應農轉非人員,被征地的使用人,戶籍關系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義務軍人,在校學生,在服刑或勞教人員,五保供養人員,其他政策規定屬于應安置的人員。被拆遷安置對象的住房安置實行以房換房方式安置的,按人均35平方米計算,被拆遷戶原主體房屋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貨幣補償;被拆遷戶原有住房主體體房屋面積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不補交房款。
2、被拆遷安置對象按人均35平方米進行住房安置后再另行購買安置房的,每人不得超過15平方米,其價格按建筑綜合成本價執行。綜合成本價的構成由直接建設安置住房工程造價和配套服務于安置小區內的道路、綠化、廣場以及其他公共需要分攤的費用購成。統建安置面積人均不得突破50平方米。對有房無戶和有戶無房的被拆遷人員的住房安置,由各鎮(街道)制定具體安置方案。
三、其他補償標準
1、因拆遷戶無現房安置,拆遷涉及住房過渡的,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計算,每人每月120元的標準進行補助,最長期限為12個月。如果超過時限尚未落實安置房,過渡費則按以上標準每年上浮50%予以補助。
2、征用土地涉及拆遷戶搬家補助,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計算,每人一次性補助100元。
3、對積極配合征地拆遷工作,提前或按時完成拆遷的拆遷戶,按每戶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4、工作經費。因組織實施征地工作產生的各項經費,對涉及的鎮(街道)按每畝3000元予以補助。對拆遷工作量大、成績突出、進度快的部門、鎮(街道)和村、組,縣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5、拆遷涉及的相關獎勵及補償經費、被拆遷農民就業培訓經費由縣財政在土地收益中撥付專款列支。
法律分析: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現行的規定執行,即補償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名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依照以上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2、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按照《雙流縣征用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執行,并根據不同區位、附著物種類、數量等實際由各鎮(街道)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各鎮(街道)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拆遷的獎勵,每戶不得突破5000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一、成都雙流征地補償標準如何規定的
(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現行的規定執行,即補償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名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依照以上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二)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按照《雙流縣征用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執行,并根據不同區位、附著物種類、數量等實際由各鎮(街道)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各鎮(街道)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拆遷的獎勵,每戶不得突破5000元。
(三)房屋安置類別和辦法參照以下標準執行。
1、住房安置對象指常住人口在征地范圍內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利的農村村民。人口安置對象指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農轉非人員,征用土地應農轉非人員,被征地的使用人,戶籍關系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義務軍人,在校學生,在服刑或勞教人員,五保供養人員,其他政策規定屬于應安置的人員。被拆遷安置對象的住房安置實行以房換房方式安置的,按人均35平方米計算,被拆遷戶原主體房屋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貨幣補償;被拆遷戶原有住房主體體房屋面積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不補交房款。
2、被拆遷安置對象按人均35平方米進行住房安置后再另行購買安置房的,每人不得超過15平方米,其價格按建筑綜合成本價執行。綜合成本價的構成由直接建設安置住房工程造價和配套服務于安置小區內的道路、綠化、廣場以及其他公共需要分攤的費用購成。統建安置面積人均不得突破50平方米。對有房無戶和有戶無房的被拆遷人員的住房安置,由各鎮(街道)制定具體安置方案。
(四)因拆遷戶無現房安置,拆遷涉及住房過渡的,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計算,每人每月120元的標準進行補助,最長期限為12個月。如果超過時限尚未落實安置房,過渡費則按以上標準每年上浮50%予以補助。
(五)征用土地涉及拆遷戶搬家補助,按在籍分配安置人口計算,每人一次性補助100元。
(六)對積極配合征地拆遷工作,提前或按時完成拆遷的拆遷戶,按每戶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二、農村征地補償流程
1、下發征地公告,通知被征土地經營權、使用權擁有者;
2、雙方對征地事宜、補償標準進行協商;
3、經協商后,土地經營權、使用權擁有者規定期限內對土地進行清理;
4、征收完成后,下發補償款項。
法律分析: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標準是各地由各市、地、縣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論。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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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傅然雅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