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拆遷安置補償辦法,吉林省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1,法律主觀:吉林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
吉林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實施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協議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拆遷管理 第六條房屋拆遷實行拆遷許可證制度。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不得實施拆遷。 第七條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二)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專戶存款證明。 第八條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方式,拆遷時限,工程開工、竣工時間。 第九條拆遷方案應當包括: (一)被拆遷房屋狀況(房屋使用性質、使用年限、產權歸屬、面積、樓層、朝向、區位、結構形式等); (二)各種補償和補助費用概算; (三)產權調換房屋安置標準和地點; (四)臨時過渡方式及其具體措施。 第十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額度應當不少于被拆遷房屋總建筑面積乘以上一年同類地段、同類性質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拆遷人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可以折價計入。 第十一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十二條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房屋拆遷許可證》核準的拆遷范圍,不得超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范圍。 第十三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遷人應當及時將公告內容告知被拆遷人。 第十四條拆遷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具有房屋拆遷資格的也可以自行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五條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應當熟知房屋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拆遷政策,并具備房屋拆遷工作相應的專業知識。 第十六條發布房屋拆遷公告時,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向拆遷人、被拆遷人提供兩個以上具有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任其選擇;拆遷人、被拆遷人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拆遷人、被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選擇。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選擇同一評估機構的,共同簽訂委托協議,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支付。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的,可以委托具有評估資格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支付。 兩個評估結果在省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執行原評估結果。評估結果超過省規定的誤差范圍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分別選擇評估機構的,拆遷人、被拆遷人分別與所選定的評估機構簽訂委托協議,評估費用分別由委托方支付。兩個評估結果在省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的,執行被拆遷人委托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兩個評估結果超出省規定的誤差范圍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評估專家對評估結果進行裁定。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明確的事項,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八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拆遷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不得對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實施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以及停止供應燃氣等影響正常生產、生活的行為。 第二十條被拆遷人不得損壞、拆除被拆遷房屋的公用設施。 第二十一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統一繳回,并到有關部門注銷登記。屬于公有房屋的,房屋產權人應當將房屋租賃證統一收回并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在房屋拆遷中應當及時整理并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后三十日內,向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移交拆遷檔案資料。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實行統計報表制度,拆遷人應當定期填報房屋拆遷統計表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補償安置 第二十四條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房屋拆遷不得因建設項目的不同,對被拆遷人實行不同的補償安置標準。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 被拆遷地段用于同類商品房建設的,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對原地段的同類商品房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貨幣補償金額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筑面積、樓層、朝向、裝修、環境、配套設施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六條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的制定原則和方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當地不同區位的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 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制定前,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召開聽證會。 第二十七條對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和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注的,以產籍登記卡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 第二十八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積不少于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提供安置用房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九條用于拆遷安置的房屋,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有關技術、質量標準。 第三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時,發現拆遷安置用房布局、設施設計不合理等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監督修改。拆遷人不得擅自更改修改后的設計。 第三十一條被拆遷房屋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實施拆遷: (一)產權或者使用權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三十二條拆遷被拆遷人購買或者建造的享有國家或者單位補貼的房屋,拆遷人按照有關各方的投資比例分別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拆遷人對生活特別困難,又無力自行解決住房的被拆遷人必須妥善安置。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被拆遷的住宅房屋屬于直管房屋或者單位自管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承租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計算的購房款后,拆遷人按本條例規定對承租人進行補償、安置。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給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需要過冬的還應當給付采暖補助費;被拆遷人同意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給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已向被拆遷人提供采暖條件的,不給付采暖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采暖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當地的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被拆遷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退還周轉房。 第三十七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遷人除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需要過冬的還應當支付采暖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適當補償。 第三十九條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罰款; (三)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擅自轉讓拆遷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評估機構未按房地產評估規范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降低資質等級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 第四十三條對房屋拆遷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予處罰的,上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給予處罰;仍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直接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四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對房屋拆遷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濫用職權,非法干涉房屋拆遷活動,徇私舞弊的
一般情況下,吉林省企業拆遷補償標準有以下:
1、房屋價值補償;
2、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
3、宅基地補償費;
4、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
5、安置費和搬遷費;
6、困難補助和獎勵;
7、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
8、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
9、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
10、房屋價值補償等。
一、城中村改造宅基地補償標準
城中村宅基地補償標準,因村而異,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據自身的條件和經濟狀況,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補償方案確定。但大體上按以下幾個項目進行補償(以河北石家莊市某村為例):
1、一戶宅基地置換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層住宅:這是石家莊市政府倡導和決定的補償方式,這是底線,不能低于此標準。各村基本參照此標準履行,也有個別村甚至會提高補償標準,如:將300平方米以套內面積發給本集體組織村民。
2、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按15元/平方米計算,搬遷費按10元/平方米,按兩次計算;這是截至2011年的標準。不過最近國有土地征收拆遷將該兩項數額進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補償想必也會參考此標準進行相應提高。
3、地上房屋補償款及裝修款:無明確具體標準可供參考,一般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當然評估機構有評估具體標準。屋內裝修補償基本類似。
4、停產停業損失:該項費用主要針對營運性房屋進行的補償,如對沿街門簾、在城中村內的企業或公司進行的停業期間內補償的損失,一般由協商確定或評估確定。
5、拆遷獎勵:各村制定各村獎勵標準,不能統一。
6、電器移機費:一般按市場價位進行補償,目前家用電器移機費:空調200元一臺;有線電視150元一戶;電話移機88元一部;熱水器100元一臺等等。如拆遷時市場價格提高也相應提高補償。
7、其他補償或補助:各村根據以上標準或參考以上標準的基礎上,另行對困難住戶或另行支付和補償費用,這主要由村集體組織通過補償方案確定,因村而定。
8、城中村改造拆遷是由政府倡導、開發商投資、村民自主拆遷一種三方結合方式,其拆遷主體是村集體組織自行自主拆遷。而國有土地征收拆遷和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是以政府名義進行的拆遷,其拆遷主體具有本質的區別。要根據國家實行“同地同價”的基礎因村而異,綜合制定出合理的補償方案。
二、納稅人征收小產權房價如何賠償
征收小產權房的賠償規定是:履行相關審批手續的小產權房征收應當賠償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拆房安置費和搬遷費、困難補助和獎勵、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等相關費用,對不合乎法律規定、屬于非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小產權房征收不需要賠償。
三、拆遷補償款包括哪些
拆遷補償,是在征地過程中給房屋所有人的一種補償費用。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補償款主要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補償、停產停業損失、搬遷獎勵等。
具體來講:
(1)房屋補償費: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而且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后確定。
(2)搬遷費:主要是將房屋內可移動、搬遷的物品、設備搬遷至另一處房屋所需的費用,一般按照市場價計算。
(3)臨時安置費:如果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在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需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如果是提供周轉用房的話這一部分補償費用就沒有了。
(4)停產停業損失:這一項補償主要針對商業用房而言,需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5)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以推動拆遷進程。一般都是政策性規定,各地有所不同。
由于各地補償標準不同,所以就補償項目而言建議以各地下發的文件為準。
法律分析:吉林市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 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石家莊市人民
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
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法律依據:《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征收土地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一)城鎮及其郊區的菜田、工礦區的菜田、精養魚塘為該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至十倍二)水田、園地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菜田,為該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九倍三)旱田、人工草場,為該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八倍四)林地、葦塘和人工草場以外的草地、精養魚塘以外的養殖水域,為該地鄰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五)其他土地,為該地鄰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四倍。
第二十五條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補償。
法律分析: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吉林有償退出宅基地補償標準如下:1、征收宅基地的安置費和土地補償按照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來進行計算;2、附屬物按照當地政府下發的補償方法給予等價補償;3、農村房屋拆除補償標準:農村草房一平米補償1900元;農村磚瓦房一平米補償2400元;農村磚砼結構房屋一平米補償2800元;農村二層及兩層以上樓房一平米補償3300元;4、農村房屋附屬物補償:一般是按照等價方式進行補償,異地安置每戶給予2萬元的補償。國家征用宅基地拆遷補償形式有:1、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遠組成的補償金額;2、產權置換: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補償費用包括:(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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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沈琬語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