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拆遷補償特點,農村征地拆遷領域職務犯罪特點有哪些,一、農村征地拆遷領域職務犯罪特點1、犯罪主體較為單一,多為村“兩委”成員,且多系共同犯罪。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款多由農村“兩委”成員協助各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發放,他們往往利用這種便利條件進行
一、農村征地拆遷領域職務犯罪特點
1、犯罪主體較為單一,多為村“兩委”成員,且多系共同犯罪。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款多由農村“兩委”成員協助各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發放,他們往往利用這種便利條件進行作案,由于征地拆遷補償程序復雜,一人很難完成犯罪,往往是村兩委成員相互勾結犯罪,共同犯罪,經常出現“查辦一人挖出一窩,辦理一案帶出一串”現象。
2、犯罪手段簡單直接、肆無忌憚。
涉農職務犯罪案件作案手段相對簡單直接,情節的復雜程度低。犯罪分子主要是采取虛報冒領、偽造憑證、公款私分等方式,使用截留挪用公款、虛報土地面積、虛列征地農戶等手段,騙取土地補償款裝進自己的腰包。
3、社會影響惡劣。
農村基層干部貪污腐敗現象,侵蝕了國家補償資金,損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嚴重影響了基層干群關系和社會穩定,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嚴重破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二、征地拆遷領域職務犯罪案件高發的原因
1、基層工作人員政治和法律素質不高。
這些基層干部平時不學法,不懂法,法制觀念比較淡薄,放松了對自己人生觀、世界觀的思想改造,經不起金錢誘惑,不能正確認識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2、征地拆遷工作制度不規范,管理存在漏洞。
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應工作需要設立的辦事機構缺乏長效的工作機制,對征地拆遷中的土地勘查丈量、套用補償標準、補償款的發放等關鍵環節缺乏公開、公正、透明的操作流程;被征地拆遷的相關鄉鎮、居民委員會(村)、村民委員會(社)對被征地清理的原始數據、資料收集管理工作機制不健全;基層組織財務管理混亂,資金管理有漏洞。
3、權力集中,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
在征地過程中,實際征地的數量、征地的對象、補償款的發放等均由有關單位、村級組織提供、落實,加之有關單位和鄉鎮一級政府對征地補償款等專項資金缺乏必要的清理和審計制度,對資金使用監管不力,也為一些單位和村集體違反會計制度、亂開支打開了方便之門。
一、侵害人身型犯罪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對暴力強拆行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钡谌粭l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贝艘幎ǖ某雠_有效彌補了我國城市房屋拆遷法律制度中關于暴力強拆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空白。
暴力強拆案件中最可能引發的是人身侵害型犯罪。近年我國拆遷行政部門的執法人員素質已得到很大的提升,但仍有部分地方拆遷部門人員法治素養缺乏,不顧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采取侵害被拆遷人生命財產健康安全的暴力行為強行拆遷。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侵害被拆遷人的人身權益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另一方面,被拆遷人過激的反抗行為也往往會引起對執法人員人身傷害,觸及故意傷害罪、妨礙公務罪等罪名。為防止當事人與拆遷人發生高強度的肢體沖突,律師應及時提醒當事人面對拆遷行為要冷靜理性,正當防衛,盡量避免流血事件發生,在遭到身體傷害或人身限制時,第一時間向律師反應,以防止事態惡化。
二、侵害財產型犯罪
拆遷主體通過對被拆遷人的生產生活設施進行破壞,使被拆遷人的日常生活難以正常進行下去,若毀壞財物金額較大,暴力拆遷行為就觸犯了刑法規定的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追訴標準為:(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審判標準由于我國刑法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的數額未作出明確界定,因此各地在實施中的標準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對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認定中,“數額較大”一般為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數額巨大”為五萬元以上。
此外,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包括“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故暴力強拆中嚴重的打砸搶行為也極有可能觸及到尋釁滋事罪。
考慮到刑事訴訟的證據收集難度大,當事人保留證據的意識普遍薄弱,律師可適時提醒當事人對相關證據拍照、錄音。
三、職務犯罪
拆遷案件的兩大利益主體——政府與開發商,基于共同利益關系,加上建設項目審批的不透明,拆遷期間極易產生貪腐惡果。主要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共同貪污行為、行政部門與開發單位之間的受賄與行賄行為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濫用職權行為等。
征地拆遷職務犯罪的懲罰標準如下:
1、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4、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違反疫情管理行為怎么處罰
違反疫情管理行為的處罰標準:
1、任何個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2、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除了治安管理處罰外,對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二、工廠拆遷可以停電嗎
工廠的拆遷,不可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或者以中斷供水,或者供熱供氣以及供電和阻斷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因此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的責任。對于直接負責主管和其他的直接責任人在其構成犯罪時,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予以處罰。對于不構成犯罪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依法給予治安管理的處罰。
三、收費站闖卡怎么處理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而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沖卡、毆打收費公路管理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活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造成損失或者造成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規定,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規定,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征地拆遷領域職務犯罪的主要特點
(一)犯罪主體多為基層工作人員,涉案主體身份多元化目前征地拆遷工作任務主要下派到各個鎮街,鎮街工作人員以及村干部等基層工作人員成為了征地拆遷的主力軍,承擔著大部分的征地拆遷工作,也成了征地拆遷領域職務犯罪的主要犯罪主體。同時,征地拆遷的工作人員身份復雜,既有臨時聘用人員,村干部小組長,也有借調自各個部門的工作人員,還涉及到拆遷公司、評估公司等多個單位,因此征地拆遷職務犯罪領域的涉案主體具有多元化特點。
(二)共同犯罪較為突出,窩案串案多征地拆遷補償的關口較多,程序復雜,單獨作案的可能性較低,往往都是測繪人員、驗收人員、審批領導之間互相勾結,甚至是征地拆遷工作人員之間或者征地拆遷工作人員與被拆遷戶之間的蓄意串通,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條件,采取虛報面積、違章建房等方法共同犯罪,形成腐敗群體。他們除了在一件事情上相互關聯發生串案外,還由于相互勾結而產生窩案。
(三)涉案金額大,作案手段多樣征地拆遷領域犯罪的涉案金額往往較大,例如:歐厝村村干部伙同村民騙取國家海域退養補償款一案的涉案金額就高達184萬元。從作案手段上來看,既有工作人員利用經手管理補償款的職務之便,貪污、挪用補償款;拆遷工作人員與被動遷人員相勾結,突擊搭建建筑物,虛增面積,騙取補償款后共同瓜分,甚至是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直接套取補償款后侵吞;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在征拆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被拆遷對象賄賂,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犯罪;還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致使國家拆遷補償款被騙等等。
(四)社會危害大征地拆遷領域職務犯罪的危害后果是多元的,一旦有人通過非法手段從征地拆遷工作中獲取了非法利益,便容易在群眾中形成不良導向,引發更多犯罪。同時征地拆遷工作直接涉及到群眾的切身利益,一旦發生職務犯罪,不僅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且容易導致群眾的強烈不滿,激發社會矛盾,引發上訪等群眾事件,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在群眾心中的形象,破壞社會和諧穩定。
(一)犯罪主體多為基層工作人員,涉案主體身份多元化
目前征地拆遷工作任務主要下派到各個鎮街,鎮街工作人員以及村干部等基層工作人員成為了征地拆遷的主力軍,承擔著大部分的征地拆遷工作,也成了征地拆遷領域職務犯罪的主要犯罪主體。同時,征地拆遷的工作人員身份復雜,既有臨時聘用人員,村干部小組長,也有借調自各個部門的工作人員,還涉及到拆遷公司、評估公司等多個單位,因此征地拆遷職務犯罪領域的涉案主體具有多元化特點。
(二)共同犯罪較為突出,窩案串案多
征地拆遷補償的關口較多,程序復雜,單獨作案的可能性較低,往往都是測繪人員、驗收人員、審批領導之間互相勾結,甚至是征地拆遷工作人員之間或者征地拆遷工作人員與被拆遷戶之間的蓄意串通,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條件,采取虛報面積、違章建房等方法共同犯罪,形成腐敗群體。他們除了在一件事情上相互關聯發生串案外,還由于相互勾結而產生窩案。
(三)涉案金額大,作案手段多樣
征地拆遷領域犯罪的涉案金額往往較大,例如:歐厝村村干部伙同村民騙取國家海域退養補償款一案的涉案金額就高達184萬元。從作案手段上來看,既有工作人員利用經手管理補償款的職務之便,貪污、挪用補償款;拆遷工作人員與被動遷人員相勾結,突擊搭建建筑物,虛增面積,騙取補償款后共同瓜分,甚至是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直接套取補償款后侵吞;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在征拆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被拆遷對象賄賂,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犯罪;還有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致使國家拆遷補償款被騙等等。
(四)社會危害大
征地拆遷領域職務犯罪的危害后果是多元的,一旦有人通過非法手段從征地拆遷工作中獲取了非法利益,便容易在群眾中形成不良導向,引發更多犯罪。同時征地拆遷工作直接涉及到群眾的切身利益,一旦發生職務犯罪,不僅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嚴重流失,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且容易導致群眾的強烈不滿,激發社會矛盾,引發上訪等群眾事件,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在群眾心中的形象,破壞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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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葛然
內容審核:劉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