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買賣獲得一處房屋的產權,因不服市政府作出的征收決定并起訴,村民委托律師幫助維權,律師分析案情后,綜合考慮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制定了從程序方面著手的策略。雖然被告提交了大量的證據,并提出了諸多辯解意見,但在律師的助力下法院認定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程序違法。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和大家一起解讀這個案件。
因棚戶區改造,湖北李先生房屋面臨拆遷,2019年1月20日,市政府發布《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李先生不服,以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嚴重程序違法為由,訴至法院。
市政府辯稱,在摸底調查時,李先生沒有出示自己的房屋產權證,僅提供了登記在王某某名下的房產證,而且原告在調查表中也認可其有大量的違章建筑。對此,市政府提交了《個人房屋買賣協議》及王某某的土地使用證,以此來證明李先生的原告主體不適格。
但李先生方面指出,涉案房屋涉及兩個權屬證書,一個是李先生本人,另一個是其通過購買取得的,也就是王某某的,該摸底調查表,只登記了李先生購買的這套房屋的情況,并沒有登記李先生名下另一個房屋的情況。
同時,李先生指出了市政府在征求意見期限上存在問題:根據征補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不得少于30日。”
對此,市政府辯稱:其作出征收決定的程序合法。其依法擬定補償安置方案,并組織有關部門對補償安置方案多次論證,于2018年12月4日公布了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在擬征收范圍內張貼,征求意見一個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于2019年1月20日發布征收決定。
關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法院審理認為,市政府提交的《個人房屋買賣協議》及王某某的土地使用證的證據,并不能證明李先生不是適格原告,該證據反證原告李先生已經通過房屋買賣方式獲得王某某名下房屋所有權,因此李先生屬于本房屋實際所有人,具有主體資格。
關于市政府辯稱其征收程序合法的問題,法院認為,市政府提交的《關于公布<xx市xxx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及征求公眾意見的通知》 證據,只能證明被告制定了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的情況,不能證明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經過了論證的過程,也不能證明被告履行了30天告知期限的程序
結合雙方證據,法院判決,市政府于2019年1月20日作出的《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決定公告》違法。
對于該案,圣運律師表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且期限不得少于30日,如果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在房屋被征收拆遷時,可能涉及到各種程序,只有對整個程序所涉及的法律法規以及當地的政策了然于胸,才能在千頭萬緒中尋找破綻,做出有效的反擊。”圣運律師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