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土地置換補償,土地置換拆遷補償標準費用有哪些,土地置換拆遷補償標準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房屋價值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
土地置換拆遷補償標準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房屋價值補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一補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二、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
同樣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這包括搬遷補助費以及臨時安置補助費。如果拆遷人提供了周轉房且被拆遷房屋使用人實際居住,則臨時安置補助費為零。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對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也應當給予補償。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拆遷房屋屬于住宅房屋,則非住宅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賠償費為零。
四、土地補償費及其他
在土地征收中,除了上述與房屋相關的補償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還需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這些費用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綜上所述,土地置換拆遷補償標準費用涵蓋了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以及土地補償費等多個方面。具體金額和標準需根據當地相關法規和評估結果來確定。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一、國有土地拆遷補償流程是怎么樣的?
1、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后,通知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機關。
2、區、縣政府機關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控制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停止辦理居民常住戶口分戶手續;房管部門和房屋經營單位停止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予、分戶等手續;被拆遷單位停止建筑物、構作物的改建、擴建和裝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核發營業執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暫停辦理的期限為12個月,需要延長的,應向拆遷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延長不超過6個月,如需超過6個月的,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
3、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聽證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就拆遷事項的權利義務,如補償形式、金額、應安置人口、應安置面積、安置地點、層次、搬遷過渡形式、期限、違約責任等作明確規定。
拆遷期限自公告之曰起計算,不超過1年。了解上述程序后,如果你家在拆遷中發現存在違法程序,可向有關部門反映。
法律分析:一、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費額標準。 二、費用種類及其標準: (一)房屋拆遷管理費。 1、費額標準: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元計收; 2、收費單位:由區市縣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向拆遷人收取; 3、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履行其法定職責,不再另行收費(包括各種證照、表報、公告等工本費用)。 (二)委托代辦拆遷服務費 1、費額標準: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25元計收; 2、收費單位:由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代辦拆遷單位,向委托的拆遷人收取; 3、委托代辦拆遷服務費費額標準是最高限價,拆遷人與代辦拆遷單位可在此幅度內商定具體的費額; 4、委托代辦拆遷的具體內容以及拆遷人與代辦拆遷單位的其他權利、義務,應當通過簽訂委托代辦拆遷合同予以明確。但代辦拆遷應當包括對被拆遷房屋(含附屬物)及其所有人、使用人進行調查摸底、擬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動員拆遷、代辦草擬或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組織實施等基本內容。 (三)房屋評估費,執行資產評估收費標準。 (四)城市房屋評估標準按附件一執行。 (五)房屋拆遷償安置建筑安裝工程先進集體、房屋綜合造價和商品房價(基準價格)按附件二所列標準執行。 (六)搬家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提前搬遷壯大費按附件三所列標準執行。其中的搬家補助費和搬遷補助費固定安置的發一次,臨時過渡的發兩次。 (七)房屋裝飾物不能自行拆除的,經市或區市縣具有房產價格評估資格的專業機構按照重置人體結合成新進行評估后,由拆遷人對房屋裝飾物的所有人給予補償。 (八)電話遷移費:由拆遷人按電信部門規定的遷移費標準給予全額補償,固定安置的發一次,臨時過渡的發兩次。 (九)被拆遷人單獨安裝的水電總表由其自行聯系拆除,由拆遷人按供水、供電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一次性給予全額補償。 (十)被拆遷人原有的天然氣、閉路電視等設施,由拆遷人恢復安裝,不另行收費。拆遷時不再補償。 本條第(四)、(五)、(六)項費額標準,渝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北碚區可下浮20%以內執行,其他區市縣可下浮30%以內執行。具體執行標準由各區市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送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市房管局備案。 三、各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必須申請辦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實行賃證收費,接受財政、物價、審計部門的監督。 四、本費額標準需調整變動時,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市物價、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五、本費額標準自新標準實施當月起,住宅的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縣費按新標準執行;非住宅搬遷補助費按新標準執行;經濟損失補助費按新標準費額減去已發補助費之差除以過渡期限(月),再乘以剩作過渡期限(月)予以補發。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拆遷補償費并不是屬于土地出讓金,拆遷補償款是對合法房屋拆遷時,對被拆遷人的經濟補償,而土地出讓金是使用土地時向政府交納的使用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義務有哪些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需要改變用途的,應當經主管部門同意和人民政府批準,并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約定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違約賠償。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二、協議出讓土地程序
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協議出讓。
2.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3.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于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4.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經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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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衛嘉冬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