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協議還能撤銷嗎,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可以撤銷嗎,法律分析: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法律性質上屬于民事合同范疇,應遵循相關規定。若沒有法定的可撤銷和無效事由,則屬于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
法律分析:
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法律性質上屬于民事合同范疇,應遵循相關規定。若沒有法定的可撤銷和無效事由,則屬于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不得隨意撤銷。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拆遷補償協議可以撤銷:第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訂立拆遷補償協議中顯失公平;第二,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第三,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以欺詐的手段,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第四,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以脅迫的手段,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第五,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乘人之危,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拆遷補償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法律性質上屬于民事合同范疇,應遵循相關規定。若沒有法定的可撤銷和無效事由,則屬于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不得隨意撤銷。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主體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征收人,所遵守的規劃,不是民事法律規劃,而是行政規則,故該協議的性質屬于行政合同。被征收人反悔,所提起的訴訟應當是行政訴訟;被征收人拒不執行協議,政府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1.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2.適用范圍不同。3.行為所指向的標的不同。4.法律后果不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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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魏錦松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