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征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江蘇省揚州市征地拆遷補償最新規定是什么,揚州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草案)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根據
揚州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等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為國有后,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需要安置的人員。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實施前原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以及歷次征地已給予補償安置的,不適用本辦法。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后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
第六條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征地補償費用和安置人數的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的收取和解繳;財政部門負責征地補償費用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和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安置人員的申報備案、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審核、發放及個人分賬戶管理;監察、農工辦、農委、財政、公安、民政、審計等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土地交付、用地矛盾協調和被征地農民人員登記審核及社會保障相關工作。
第七條征地補償標準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等情況確定,并適時調整。
第八條征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
縣(市、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和今后征地工作的需要,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臺賬和土地利用現狀臺帳,并實施動態管理。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九條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足額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十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統一按照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確定土地補償費標準。
第十一條土地補償費標準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的標準:廣陵區、邗江區每畝21000元,征收市政府確定的疏菜保護區內的菜地每畝30000元;江都區、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每畝18000元。
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各功能區土地補償費按屬地區域補償標準確定。
第十二條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廣陵區、邗江區每人23000元;江都區、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每人17000元。
(二)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各功能區安置補助費按屬地區域補助標準確定。
第十三條青苗補償費標準
(一)青苗補償費按一季產值計算一次性補償(見附表1),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
(二)在征地告知書送達后,擅自突擊栽種的花草、林木及建造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三)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
征收宅基地涉及農民住房及其它建筑物的補償辦法及標準按揚州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江都區、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制定具體的規定;市區(不含江都區)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見附表2)
第十五條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十六條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8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于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八條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按期交地。
第十九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協調、裁決爭議的具體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二十條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三個年齡段:
(一)16周歲以下(未成年年齡段);
(二)16周歲以上至60周歲(勞動年齡段);
(三)60周歲以上(養老年齡段)。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比例,應當與被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年齡段人員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一條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按照所在地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二條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在企業就業的,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擇業(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三條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次月起,按照所在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被征地前已經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解決。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標準:市區(不含江都區)按照市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江都區和各縣(市)按照所在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
籌資標準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籌集各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從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第二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保障資金專戶),管理、核算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并建立個人分賬戶。
第二十六條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實際領取養老金后,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中的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七條被征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八條被征地農民按照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規定繳納保險費后,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加強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實行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征地補償款專戶開設在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以下簡稱預存款賬戶)。征地報批前,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地補償費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本級預存款賬戶;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市預存款賬戶;征地報批時,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預存款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報批材料。
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經國務院批準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三十一條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從預存款賬戶中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補償費撥付到區(管委會)國土資源部門,由區(管委會)國土資源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時從預存款賬戶中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各區(管委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不少于8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第三十三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到賬后10個工作日內,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將未成年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足額支付給本人。
(二)將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月發放養老補助金;
(三)將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期代繳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
第三十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參照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規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土地補償費,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中,有關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未能及時足額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虛假憑證的;
(三)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供虛假審核意見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
第三十七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條本暫行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揚州市征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揚府發[2002]84號)、《揚州市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揚府發[2011]148號)即行廢止。
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執行《揚州市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暫行辦法》(揚州市人民政府第44號令)。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揚州市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暫行辦法》(揚州市人民政府第44號令)和《揚州市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揚府發[]114號)繼續執行。
一、征收果地等用途土地可以獲得賠償的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法律分析:(一)搬遷住宅房屋補助費每平方米建筑面積5元;(二)產權調換,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助5元,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助2.5元,按實際騰倉月份計算,超過規定騰倉期限的加倍支付;貨幣補償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助5元,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助2.5元,按三個月計算。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計算。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10元/月·平方米計算。
法律依據:《揚州市市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提前搬遷
獎勵費:(一)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10元/平方米計算。
(二)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10元/月·平方米計算。
實行貨幣補償的,按6個月一次性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
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約定的過渡期限發放。
法律分析:1、曲江街道沙口村翟東組地塊:東至運河北路,南至施井路,西至現狀莊臺,北至大世界廣場
2、曲江街道沙口村翟西組地塊:東至翟莊組,南至汽車塑料件制造公司,西至沙施河,北至現狀小區
3、曲江街道沙口村翟莊組地塊:東至翟東組,南至施井路,西至翟西組,北至揚州汽車運輸公司
4、文峰街道渡江村薛家、吳家組地塊:東至聯誼路,南至開發路,西至規劃路,北至七里河
5、廣陵經濟開發區邱卜村霍橋組地塊:東至縱二河,南至GZ228地塊,西至緯三路,北至GZ227地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拆遷法》
第八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建設等有關部門,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等事項進行論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后,應當將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等事項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公告時間不得少于60日。公告的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的采納情況、不采納情況及理由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不得進行下列活動:(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三)遷入戶口或者分戶。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揚州市拆遷補償標準具體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加上被拆遷房屋;4、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5、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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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康毅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