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征收拆遷補償標準,呼和浩特征地征收費標準是多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因此,上面的規定比較詳細,簡單一點說,征地就是永久的,補償共分青苗、勞動力、土地補償三項,其中青苗支付給農民,勞動力補償支付給農民,土地補償款政策規定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鄉政府等),但鄉、村是由農民組成的,所以,有的地區也開始拿一部分支付給農民。
綜上所述,即使呼和浩特的某些土地并沒有被用在私人的建筑或者種植農用上也都應該對公民合法享有的使用權進行對價的補償,而價格的標準在地區因素的變化下基本上都是依照國家規定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內蒙古征地給多少錢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法律分析:內蒙古征地補償新標準是每畝地67860元到36500元。占用耕地一年按該地類年產值的2倍補償,占用二年的按該地類年產值的3倍補償。土地補償費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屬于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等非生產性開支。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要求,4月起,我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開始執行征地補償新標準。從執行情況看,我市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整體有所提高,最高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由原每畝32391元提高到32500元,最高區片綜合地價由原每畝280200元提高到298100元;最低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由原每畝10622元提高到10804元,最低區片綜合地價由原每畝19433元提高到19620元。
征地補償新標準是在2011年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基礎上進行更新的。更新后的標準對進一步加強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保護被征地農牧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等方面有著積極意義。
此次執行的征地補償新標準是綜合補償標準,是征收補償集體土地的重要參考依據,是實際征地補償費用的最低下限,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組成(不含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占用基本農田的,要按照當地最高標準予以補償;使用國有土地的,應參照標準執行;對于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公布實施。各地區可按照保證被征地農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綜合考慮地類變化、土地質量、區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的征地補償標準報自治區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后,我市國土部門認真落實征地補償新標準,進一步加強實施征地補償新標準的監督管理,嚴把建設用地審批關,確保廣大農牧民切身利益得到保護。
一、征地補償費用如何管理和分配?
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保管。經村民會議同意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于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屬于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經村民會議2/3以上的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的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以給予被征地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于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用于發展生產、自謀生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于發展生產和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
二、征地補償糾紛怎樣解決?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并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
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拒不領取征地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被征地方的名義將其征地補償費用予以專戶儲存。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內蒙古征地補償新標準是每畝地67860元到36500元。占用耕地一年按該地類年產值的2倍補償,占用二年的按該地類年產值的3倍補償。土地補償費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屬于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等非生產性開支。
一、關于農村宅基地補償標準是什么
1、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2、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3、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4、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5、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6、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7、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
農村宅基地搬遷補償:
1、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
2、增加宅基地的補償和社會保障補償;
3、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遷是分開補償;
4、土地補償的標的是土地使用權,一般分為2種形式:
(1)貨幣補償,
(2)置換補償。
5、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6、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農村土地征地補償標準: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宜賓市最新征地安置補償標準
用耕地的年產值按規定標準執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區實際情況定期制定耕地的年產值標準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具體的倍數確定為:征地后人均耕地0.8畝(不含)以上,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6倍;人均耕地0.6畝(不含)至0.8畝,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畝(不含)至0.6畝或者菜地0.3畝(不含)至0.6畝,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8至9倍;人均耕地0.4畝(菜地0.3畝)以下,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糧食作物地的一半計算。
第十條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每畝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人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具體的倍數確定為:征地后人均耕地0.8畝(不含)以上,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
4倍;人均耕地0.6畝(含)至0.8畝,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4至5倍(不含);人均耕地在0.6畝以下,安置補助費為5至6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糧食作物地的一半計算。
第十一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補償兌現,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員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謀職業安置、單位接收安置、發放生活補助費、住房安置等)。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債權、債務依法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無農轉非人員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批準后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并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依法計算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人數,在以后征地計算人均耕地時應做相應扣減。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農轉非人員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首先用于農轉非人員勞動就業(含自謀職業)安置和其他人員生活補助及其他安置,如達不到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的,由征地單位承擔不足部分。
第十二條青苗補償按其年產值的標準,一年一季作物補償全年產值,一年二季以上作物補償半年產值。沒有青苗的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在六個月以內,一年一季作物和魚塘補償全年產值;一年兩季以上作物補償半年產值。使用期限超過六個月補償全年產值。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從第二年起補償相應產值的70%。
臨時使用土地期滿,由用地單位組織或者委托復墾,經鑒定造成地力下降、農作物欠收的,用地單位應給予適當補償。
復墾費在辦理臨時使用土地手續時預交。
第十四條擅自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茶園、桑園等,按毗鄰耕地的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按規定標準補償;
其他土地上成片種植的樹木在合理種植密度內,按規定標準補償,超出部分不予補償。新栽樹木和苗圃按規定補償標準的10%補償。
零星木、草本幼苗,根據數量折算成苗圃面積補償。
第十五條地上建筑物補償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合法面積為準計算,構筑物按實計算,補償按規定標準執行。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補償。
三、征地補償的相關費用
征地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一)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三)補償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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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郝一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