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屋補償呼市標準,呼和浩特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是多少,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要求,4月起,我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開始執行征地補償新標準。從執行情況看,我市統一年產值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要求,4月起,我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開始執行征地補償新標準。從執行情況看,我市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整體有所提高,最高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由原每畝32391元提高到32500元,最高區片綜合地價由原每畝280200元提高到298100元;最低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由原每畝10622元提高到10804元,最低區片綜合地價由原每畝19433元提高到19620元。征地補償新標準是在2011年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基礎上進行更新的。更新后的標準對進一步加強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保護被征地農牧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等方面有著積極意義。此次執行的征地補償新標準是綜合補償標準,是征收補償集體土地的重要參考依據,是實際征地補償費用的最低下限,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組成(不含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占用基本農田的,要按照當地最高標準予以補償;使用國有土地的,應參照標準執行;對于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公布實施。各地區可按照保證被征地農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綜合考慮地類變化、土地質量、區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的征地補償標準報自治區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后,我市國土部門認真落實征地補償新標準,進一步加強實施征地補償新標準的監督管理,嚴把建設用地審批關,確保廣大農牧民切身利益得到保護。綜上所述,呼和浩特的公民所能夠擁有使用的土地就決定其最后能夠得到的最后補償費用,而政府在發放的時候只會將符合標準的費用即使發放,而對于有爭議的人將會采取調解協商的方式繼續商議具體的數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要求,4月起,我市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開始執行征地補償新標準。從執行情況看,我市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整體有所提高,最高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由原每畝32391元提高到32500元,最高區片綜合地價由原每畝280200元提高到298100元;最低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由原每畝10622元提高到10804元,最低區片綜合地價由原每畝19433元提高到19620元。
征地補償新標準是在2011年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基礎上進行更新的。更新后的標準對進一步加強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保護被征地農牧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社會可持續健康發展等方面有著積極意義。
此次執行的征地補償新標準是綜合補償標準,是征收補償集體土地的重要參考依據,是實際征地補償費用的最低下限,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組成(不含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占用基本農田的,要按照當地最高標準予以補償;使用國有土地的,應參照標準執行;對于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公布實施。各地區可按照保證被征地農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綜合考慮地類變化、土地質量、區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的征地補償標準報自治區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新的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后,我市國土部門認真落實征地補償新標準,進一步加強實施征地補償新標準的監督管理,嚴把建設用地審批關,確保廣大農牧民切身利益得到保護。
一、征地補償費用如何管理和分配?
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保管。經村民會議同意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于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屬于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經村民會議2/3以上的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的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以給予被征地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于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用于發展生產、自謀生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于發展生產和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
二、征地補償糾紛怎樣解決?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并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
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拒不領取征地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被征地方的名義將其征地補償費用予以專戶儲存。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從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完善成果聽證會上獲悉,為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權益,呼和浩特擬提高土地征用補償標準。
據介紹,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土地補償標準是以土地年產值的一定倍數來計算,未考慮土地潛在利用價值和區位因素,不僅補償標準偏低,也與呼和浩特市區范圍內實際征用地價格有較大差距。另外,有關部門僅對被征地農民進行貨幣補償,未系統考慮他們的生產、生活安置情況,難免對社會穩定構成一定的隱患。
呼和浩特于2006年11月舉行了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聽證會,并于2008年通過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國土資源部審查。為能及時將聽證方案順利實施,呼和浩特決定再次舉行聽證會,將政府有關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基層群眾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納、吸收,并考慮全市區征用土地按照地理位置、潛在價值等綜合因素,上調補償標準。上調幅度有待有關部門批準、公示。
聽證會通過的補償方案出臺后,不僅有利于強化全市土地管理、解決征地糾紛,還可讓被征地的農民分享被征收土地的增值收益。
耕地(水澆地)67860元/畝,林地56820元/畝,草地36500元/畝。占用耕地一年按該地類年產值的2倍補償,占用二年的按該地類年產值的3倍補償(其中1倍為土地改造補償費);臨時占用沙柳地、檸條地、天然草地等地類一年按永久征地標準的15%補償,占用二年按永久性征地標準的20%補償。征地補償主要分為兩種情況:1、第一種情況:自留地合并為承包地征地補償款主要分為三種,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助費直接給到被征地的農民;十地補償費不低于80%的部分屬干被征地農民,剩余部分中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決定如何分配2、第二種情況:自留地與承包地相互區分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助費:歸被征地農民所有;安置補助費:如果得到了安置,就拿不到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沒有獲得安置,可以在自由選擇是拿補償還是買保險。2、農村的自留地、自留山與自留草場都屬于集體所有,集體內的成員對此只有使用權。集體內成員不允許對此進行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允許私自將自留地用于在修建房屋等其他的非
一、政府征用土地流程是什么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后擬訂征收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準。
二、征地的實施程序
1、發布征地公告;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3、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4、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5、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6、土地交付。
7、對于征地補償存在糾紛的,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2023內蒙古征地補償標準如下: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
補償問題發生糾紛的解決方法如下:
1、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2、要有明確的具體被告,必須能夠明確指出何人為對方當事人;
3、準備證據材料,具體如下:
(1)起訴書;
(2)證據材料;
(3)原告身份證以及證明被告的資料;
(4)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托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托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
4、帶上訴訟費,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綜上所述,有關部門進行征地的需要向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文件和證件,告知當事人具體情況,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征地。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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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湯伊佳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