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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紅山口村拆遷規劃與補償問題,涉及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根據這些規定,拆遷補償應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被拆遷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以下是關于呼市紅山口村拆遷規劃與補償的詳細解答:
一、拆遷規劃
拆遷規劃應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等制定。在制定拆遷規劃時,應廣泛征求公眾意見,確保規劃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對于紅山口村的拆遷規劃,建議您關注當地政府發布的官方公告,以獲取最新、最準確的信息。
二、補償標準
房屋價值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對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補償標準。具體的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其他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具體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三、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如果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四、注意事項
在拆遷過程中,被征收人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關注政府發布的拆遷公告和補償方案,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積極配合政府進行房屋評估和拆遷工作;
如對補償標準有異議,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在簽訂補償協議前,務必仔細閱讀協議內容,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
總之,呼市紅山口村拆遷規劃與補償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如有任何疑問或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政府部門。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各地標準不一,詳情請咨詢當地拆遷部門。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法律分析:隨著呼和浩特市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城區面積急劇擴張,過去的城郊村變成了城中村。由于歷史和現實原因,城中村建筑密度大,基礎設施薄弱,環境臟、亂、差,特別是消防安全和治安隱患突出,嚴重影響了居民生活質量的提升、城市功能的發揮和城市空間資源的配置。因此,政府部門決定實施拆遷改造項目。在拆遷改造過程中,賽罕區人民政府將堅持依法補償,和諧拆遷。
法律依據:《呼和浩特市2012年城市建設項目實施方案》賽罕區所屬的東喇嘛營村、西喇嘛營村、保全莊村、辛家營村、帥家營村、正喇嘛營村、西把柵村、東黑河村、壩堰村這9個城中村被列為呼和浩特市城中村重點改造項目。改造總占地面積2.3萬畝,其中拆遷占地面積4967畝,拆遷建筑面積294萬平方米,拆遷5782個院落。
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
這個全國沒有統一標準,得看當地的政策一般來說,國家對于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地方不同補償不同,以下僅供參考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原則和補償安置標準,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按以下國家標準確定:
(一)磚混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400元,二級每平方米380元,三級每平方米360元;
(二)磚木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260元,二級每平方米240元;
(三)磚土木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二級每平方米180元;
(四)簡易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50元,二級每平方米30元。各結構房屋折舊率按以下標準扣減:
(一)5年以內(含5年)房屋折舊率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舊率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舊率為10%。
一、國家關于征地補償標準規定是什么?
1、土地補償費;
2、安置補助費;
3、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4、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赤峰市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針對國有土地上屬于生產企業的被征收房屋,我國將按照省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給予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等于用于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加月凈利潤乘修正系數加員工月生活補助乘停產停業補償期限;
2、臨時安置費。過渡期期間,我國將按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標準給被征收人發放臨時安置費,每戶每月不低于600元。如果過渡期超過了規定期限,臨時安置費將加倍發放。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同樣標準可一次性獲得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3、搬遷費。按照被征收房屋產權證登記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發放,每戶不低于800元。其中,選擇貨幣補償的發放一次,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發放兩次;
4、采暖費。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的過渡用房有集中供暖設施且正常使用的,每戶每個采暖期補償800元采暖費;
5、燃氣費。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的過渡用房有管道燃氣的,每戶一次性補償500元;
6、物業費。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證登記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3年的物業管理費。被征收房屋證登記建筑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補助;
7、裝飾裝修品也可獲補償。針對房屋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我國專門出臺相關賠償標準,對具體到吊頂、門窗、地板、壁紙、廚衛用品等28項內容制定了補償指導標準。
拆遷的具體流程:
1、調查核實
拆遷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征地范圍內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產情況,按表格逐一登記,并上門大量核實;
2、逐戶走訪
拆遷人應成立拆遷小組,對所有的被拆遷人逐戶走訪,全面進行宣傳接觸,了解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愿望;
3、編制拆遷計劃
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以及國家、地方有關拆遷的法律規定,及時編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確定拆遷時間、拆遷步驟和拆遷形式;
4、申請拆遷
拆遷人持有關的國家批文、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當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申查批準并領到拆遷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拆遷;
5、發出拆遷公告
拆遷許可證一經批準發放,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6、簽訂協議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國家和本地區關于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簽訂協議書。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和數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協議經雙方同意,可送拆遷主管機關備案和公證機關公證;
7、實施拆遷
被拆遷人搬遷后,拆遷人應及時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期限內實施拆遷。
綜上所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一般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兩種方式,如果拆遷的房子是國有土地上建房,根據規定: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租用憑證、房屋租賃合同計戶,由拆遷人按戶進行補償安置。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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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龐世睿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