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業單位拆遷補償辦法,北京市鄉鎮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建房占用集體土地補償試行辦法[失效],一、為妥善安置被占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和群眾生活,根據《北京市農村建房用地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鄉鎮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建房占用集體土地,必須給被占地
一、為妥善安置被占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和群眾生活,根據《北京市農村建房用地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鄉鎮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建房占用集體土地,必須給被占地單位以補償。
二、本市鄉鎮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建房占用集體土地補償管理工作,由北京市農業局和各區、縣農村土地管理機關負責。
三、鄉鎮企業占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為該農業基本核算單位年終收益分配表和統計年報的同類耕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三至五倍。
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占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為該農業基本核算單位年終收益分配表和統計年報的同類耕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二至三倍。
四、鄉鎮機關、企事業單位建房占用菜地除付給補償費外,還應繳納新菜田建設基金。鄉鎮企業占用近郊菜地(包括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區)的,每畝繳納五千元;占用農業區劃確定的預備性菜區內的耕地,每畝繳納三千元;占用遠郊菜田的,每畝繳納二千元。鄉鎮機關、事業單位占用菜田,不論遠近郊,一律每畝繳納一千元。
五、被占用土地地上的房屋,原則上按《北京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的規定處理,特殊情況由占地單位和被占地單位雙方議定。
六、因占地造成的農業剩余勞動力,由占地單位安置。
七、占地補償費,由鄉、鎮政府報區、縣農村土地管理機關審批,并由區、縣農村土地管理機關報北京市農業局備案。
八、鄉鎮機關、企事業單位建房占地涉及的其他問題,比照《北京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處理。
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 為保證國家建設工程的順利進行,保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經請示市政府法制辦并報市政府主管領導批準,現就國家建設項目用地需拆遷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房屋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農民戶轉為居民戶的,其自住房屋的拆遷補償、拆遷安置及補助標準,均按《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及市政府京政發〔1991〕56號文關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標準》的批復的規定執行。 二、不轉為居民的農民戶,其自住房屋的拆遷可由拆遷人或鄉、鎮政府統一遷建,也可由被拆遷人自行遷建,還可由拆遷人按《細則》有關規定用公房安置。 實行統一遷建的,遷建的房屋建筑面積和建筑標準超過被拆遷人原房屋建筑面積和標準的部分,由被拆遷人負擔。 遷建房屋建筑面積不足原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由拆遷人按原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對被拆遷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 被拆遷人自行遷建的,其原房屋由拆遷人按重置價格進行結算、補償。 由拆遷人按《細則》規定,用公房安置被拆遷人的,被拆遷人應按房屋管理部門的規定,按期交納房屋租金及有關費用。 三、拆遷農民出租房屋補償時,應按照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作價,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承租農民房屋的居民戶,在本市有城鎮居民的常住戶口,且拆遷范圍以外無正式住房的,由拆遷人按《細則》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安置。 四、拆遷農民庭院前后種植的樹木和各種經濟作物,由拆遷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五、拆遷農民個體工商戶用房及因拆遷引起停產、停業的,其經濟損失的補償,參照市政府京政發〔1991〕56號文件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六、拆遷農村集體企事業單位的房屋,其拆遷安置和拆遷補償,按《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停產、停業期間的損失,參照市政府京政發〔1991〕5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因遷建農民房屋和農村集體公益事業房屋所需用的土地,均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辦法是為了維護征收對象的合法權益,規范土地征收過程中的補償和安置等工作。該辦法包含了征收補償標準、補償方式、補償計算方法、安置方式等具體規定。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辦法是一項龐大而復雜的法規體系,包括了許多具體的規定和程序,如征收征用補償、建設用地補償、拆遷安置等方面。總體來說,這些規定都旨在保障征收對象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如財產安全、居住環境、人身安全等方面。在國家范圍內,也存在著一系列與土地征收相關的法規和辦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于加強和改進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此外,各地還有一些具體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因地制宜地進行土地征收管理。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辦法對于保障征收對象的權益有著重要的意義。對于公眾而言,了解相關的法規和政策,有助于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也可以更好地監督和參與土地征收過程,促進社會公正和平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法律主觀:舊 宅基地 騰退補償標準: 1、草房補償標準1900元/平方米; 2、磚瓦房補償標準2400元/平方米; 3、搗制或預制磚砼結構房屋補償標準2800元/平方米; 4、樓房(二層以上補償3300元/平方米; 5、地上(下)附著物使用等價補償標準; 6、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租房費等)每戶2萬元。 不愿意實行貨幣補償的,政府也會給被 拆遷 的人按照份額分配房子。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或者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占地)拆遷房屋,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征地拆遷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經依法批準征用或者占用集體土地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用地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除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六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用地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八條用地單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在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五)房屋、土地租賃;
(六)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區、縣國土房管局核準用地單位的申請后,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在用地范圍內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辦理事項和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年。用地單位確需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報經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延長的期限不超過半年。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的,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
第九條用地單位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批準文件;
(二)規劃批準文件;
(三)拆遷實施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拆遷補償資金的證明文件。
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情況向被拆遷人公告。
第十條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根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和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擬訂,報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后執行。
占地拆遷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擬訂,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后執行;其中舊村改造的拆遷實施方案在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范圍內公布拆遷實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裁決。
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屬于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屬于占地拆遷房屋的,由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章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十三條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五條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
其他拆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建設安置房屋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取得用地和規劃許可。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拆遷宅基地上房屋,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另行審批宅基地由被拆遷人自建房屋,并對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其他拆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拆遷補償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經過合法批準,且不超過控制標準。未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不予認定。
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但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可以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每戶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標準,按照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確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拆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為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具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按照批準的建筑面積認定。
本辦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但確由被拆遷人長期自住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屬于征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屬于占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確定,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本辦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拆遷房屋時不予認定。
第二十條農村村民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遷實施方案安置確有困難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助。但拆遷實施方案確定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補償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占地拆遷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補償,參照征地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對利用宅基地內自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拆遷人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補償、安置外,還應當適當補償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其中,征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占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征地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占地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成新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市或者區、縣國土房管局責令停止拆遷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市和區、縣國土房管局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因進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綠化隔離地區建設、貧困山區農民搬遷以及因地質災害移民涉及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拆遷公告的,不適用本辦法。
北京市拆遷涉及金額很大,權利很多。因此北京拆遷政策很復雜,細節很多,除了以上正文以外,還有各個區縣也會有不同的政策和補償。盡量了解自己所在區縣的政策,以此保證自己在拆遷中最大的權利,獲得最大的利益。
一、常德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房屋拆遷補償
第十六條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以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其他有關合法有效證明材料為依據。
第十七條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5。
被拆遷住宅房屋內外裝修裝飾、附屬設施等按房屋結構類別、建筑面積實行包干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6;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及室內外裝修裝飾附屬設施實行包干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7。
被拆遷房屋超深基礎部分補償費用按磚混及以上結構房屋面積30元/平方米的標準列入預算,由征地拆遷實施機構統籌使用,據實補償。
第十八條拆遷未到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九條下列被拆遷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一)違法違章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
(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
(三)在擬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搶修搶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
2、房屋拆遷安置
第二十條征地房屋拆遷安置以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于集體土地上建設住宅房屋的有關規定為依據,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對被拆遷人進行住房安置資格審查、審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住房安置包括重建安置、公寓式安置和貨幣安置三種方式。
重建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在經過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上集中聯建或分散自建的安置方式。
公寓式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房屋拆遷后,入住公寓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貨幣安置是指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領取房屋拆遷補償費后,不要求重建安置或公寓式安置,而選擇住房貨幣補貼的安置方式。
第二十二條對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按其合法住房面積(不包含偏房、雜屋、棚屋)計算住房安置補助費。合法住房面積小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安置面積的,按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安置面積計算住房安置補助費。
住房安置補助費按200元/㎡標準計算。
選擇公寓式安置的,住房安置面積內的住房安置補助費不支付給被拆遷人,統籌用于公寓樓安置房建設;住房安置面積外的住房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選擇分散自建方式重建安置的,住房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每戶住房安置補助費少于48000元的,按48000元的標準支付。
選擇集中聯建方式重建安置的,重建基地基礎建設費按被拆遷人應享受的住房安置面積以200元/㎡標準計算,與住房安置面積內的安置補助費一并全額支付給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統籌用于重建基地基礎設施建設;住房安置面積外的住房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選擇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被拆遷人。
第二十三條具備住房安置資格的被拆遷人選擇貨幣安置的,按3萬元/戶的標準給予節約用地獎勵。
第二十四條常德市江北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行公寓式安置或貨幣安置,一般不采取重建安置。
選擇公寓式安置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寓樓安置的相關政策執行。
選擇貨幣安置的,按被拆遷人應享受的安置面積,以2800元/㎡(含節約用地獎勵)的標準給予住房貨幣安置補貼。
選擇部分公寓式安置的,被拆遷人應享受的安置面積與實際選擇的公寓樓面積之差,以2800元/㎡(含節約用地獎勵)的標準給予住房貨幣安置補貼。
符合安置條件的對象,只享受一次安置。
第二十五條具體安置實施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事業單位拆遷補償款
●事業單位拆遷補償的帳務處理
●事業單位拆遷安置
●事業單位拆遷有補償嗎
●事業單位人員拆遷
●行政事業單位拆遷補償收入
●事業單位拆遷補償款要上交國庫嗎
●事業單位人員拆遷補償
●事業單位人員拆遷安置
●事業單位房產拆遷補償款
●北京市鄉鎮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建房占用集體土地補償試行辦法[失效],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關于國家建設項目需拆遷集體土地上農村房屋有關規定的通知[失效]: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簽約搬遷補貼辦法(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為企事業單位的除外),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拆遷中可以獲得什么補償: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企事業單位拆遷補償辦法,事業單位拆遷補償的帳務處理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褚峰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